在勞動關系中,員工休假與公司管理之間時常會產生一些矛盾和爭議。其中,未經公司批準擅自休假是否算曠工,是一個常見且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
網友咨詢:
未經公司批準擅自休假的算曠工嗎?
伍蓉玲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未經公司批準擅自休假算曠工。從公司管理的角度來說,員工請假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經過審批,這是為了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秩序。曠工,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未按規定請假;無正當理由缺勤;違反考勤制度且無合理說明。曠工通常被視為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用人單位采取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
如果勞動者因不可抗力、見義勇為、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等特殊原因導致缺勤,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明,那么這種缺勤行為一般不被視為曠工。但這種情況下,員工事后也應及時與公司溝通,說明情況并補辦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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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蓉玲律師補充: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每個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其中通常都會對員工的出勤情況進行明確規定。如果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了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公司可依據規章制度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伍蓉玲律師
廣東匯迅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業于中山大學,暨南大學法律碩士學位,資深主任律師。 從事律師工作二十年,擅長承辦各類經濟、民事(婚姻、繼承、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欠款收債、貨款等)房地產、刑事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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