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是假貨仍“知假買假”,還索要十倍賠償。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糾紛。
王浩(化名)在胡光(化名)經營的超市先后購買了4瓶酒,共計支付貨款2960元。收貨后,王浩以酒水做工粗糙、質感異常,疑似假冒偽劣產品為由,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酒水生產廠家鑒定,最終確認案涉酒水為假冒產品。
王浩認為胡光作為食品經營者,明知案涉酒水為假冒偽劣產品仍予以銷售,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要求胡光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因雙方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王浩遂訴至海勃灣區人民法院。
被告胡光辯稱,王浩并非正常消費者,其在購買過程中全程錄像,且多次購買酒水,屬于“知假買假”的行為,不同意十倍賠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從被告店鋪購買了案涉產品并支付了貨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產品,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已成立買賣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銷售的案涉商品經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296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十倍賠償金,法院審查認為,原告在短時間內多次、大額購買案涉酒水且均未飲用,結合原告購買時進行錄像的行為,足見原告購買案涉酒水,并非基于生活消費所需,而是以訴訟手段獲取巨額賠償為目的,具有“知假買假”的主觀故意。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酌定被告按原告損失的三倍進行賠償,判決被告胡光退還原告王浩貨款2960元,并支付賠償金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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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鼓勵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職業打假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自身經驗,購買明知存在問題的商品并索賠,其行為逐利性明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認定為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的部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律倡導生產經營者依法規范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消費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為,應通過保留購物憑證、向監管部門投訴、提起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需要兼顧誠信原則,切勿濫用權利,商家也應合規生產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來源:法治日報
一審:劉雙昀
二審:陳佳婧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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