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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背景下,民商事糾紛的當事人地域范圍不斷擴大,被告人位于國外的訴訟場景日益常見。而當判決需要在亞美尼亞境內執行時,需嚴格遵循該國法律規定及相關國際公約要求。
一、被告人在國外的起訴核心流程與法律依據
被告人在國外(含亞美尼亞)的起訴,本質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序,需同時遵循起訴地國國內法與相關國際條約。以我國當事人起訴國外被告人(含亞美尼亞被告人)為例,核心流程及與亞美尼亞法律的銜接要點如下:
(一)確定管轄法院:跨境訴訟的前提基礎
1. 我國法院管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當事人之間存在管轄協議,且協議合法有效,可按協議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2. 亞美尼亞法院管轄銜接:若需向亞美尼亞法院提起訴訟(如被告人為亞美尼亞公民或在亞美尼亞有財產),根據亞美尼亞國民議會官網公示的《民事訴訟法》(2018年通過版)第15條規定,亞美尼亞普通管轄一審法院對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其中包含對境外被告人的管轄情形——當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位于亞美尼亞境內,或訴訟標的物在亞美尼亞境內時,亞美尼亞法院具有管轄權。同時,該法第2條明確,自然人和法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程序權利與義務,境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受亞美尼亞法律保護。
(二)起訴材料準備:符合跨境訴訟的形式要求
1. 核心材料清單:包括起訴狀(需明確原被告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清單)、原告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若委托律師代理,需明確代理權限)、證據材料(如合同、轉賬記錄、侵權證明等)。
2. 跨境材料認證要求:根據亞美尼亞相關法律及國際司法協助規則,境外提交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等材料,需經我國公證機構公證,再經亞美尼亞駐我國使領館認證,或通過兩國司法協助渠道辦理認證手續。亞美尼亞《民事訴訟法》第39條關于訴訟代理的規定明確,境外當事人的代理人需提交經認證的授權委托書,方可參與訴訟程序。同時,根據亞美尼亞官方網站(azdarar.am)的公示要求,所有外文材料需附帶經認證的亞美尼亞語翻譯件。
(三)訴訟文書送達:跨境程序的關鍵環節
1. 送達方式的選擇:由于被告人在國外,訴訟文書送達需遵循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亞美尼亞是《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的公約》(《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該公約于2013年2月1日對亞美尼亞生效。因此,可通過該公約規定的中央機關渠道送達——亞美尼亞的中央機關負責接收境外送達請求,并轉發至相關司法部門執行。
2. 亞美尼亞境內的送達規則:根據亞美尼亞《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國際公約,文書送達可采用普通郵件、電子郵件、專人送達等方式,且送達費用由亞美尼亞方承擔,不向請求方收取。需要注意的是,送達文書需優先附帶亞美尼亞語翻譯件,否則可能導致送達無效。若無法通過公約渠道送達,還可依據亞美尼亞與我國共同參加的獨聯體1993年《關于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項的司法協助和法律關系公約》,通過外交渠道送達。
二、在亞美尼亞順利執行判決的操作路徑與法律依據
判決生效后,若被執行人在亞美尼亞境內有財產,需向亞美尼亞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這一過程需嚴格遵循亞美尼亞《民事訴訟法》《刑事執行法典》及相關國際條約,核心步驟如下:
(一)明確執行依據:國內判決需經亞美尼亞法院承認
1. 申請承認的前提:根據亞美尼亞《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需經亞美尼亞法院審查承認后,方可在其境內執行。申請承認的判決需滿足以下條件:(1)判決已生效且具有執行力;(2)作出判決的法院具有管轄權;(3)訴訟程序符合亞美尼亞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4)不存在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亞美尼亞法院進行的訴訟;(5)判決不違反亞美尼亞的公共秩序。
2. 國際條約優先適用:若我國與亞美尼亞之間存在司法協助條約(如獨聯體相關公約),則優先依據條約規定辦理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若無條約約定,則依據亞美尼亞國內法及互惠原則處理。
(二)提交執行申請:材料與程序要求
1. 申請材料清單:向亞美尼亞有管轄權的法院(通常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一審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執行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信息、執行請求、事實與理由);(2)生效判決原件及經認證的亞美尼亞語翻譯件;(3)判決生效證明及認證翻譯件;(4)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認證翻譯件;(5)授權委托書(若委托當地律師)及認證翻譯件;(6)證明被執行人在亞美尼亞境內有財產的證據材料(如房產登記信息、銀行賬戶信息、股權信息等)。
2. 申請渠道與審查期限:申請可通過亞美尼亞法院的官方渠道提交,也可通過我國法院依據司法協助條約向亞美尼亞法院轉交申請。根據亞美尼亞司法實踐,法院對承認與執行申請的審查期限通常為3-6個月,復雜案件可能延長。審查過程中,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參加聽證。
(三)執行實施:財產調查與強制措施
1. 財產調查:亞美尼亞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可依申請人申請或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根據亞美尼亞《刑事執行法典》第1條、第2條規定,執行機關(司法部下屬的強制執行部門)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信息,并可要求相關單位配合提供信息。
2. 強制措施: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亞美尼亞法院可采取以下強制措施:(1)扣押、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2)拍賣、變賣扣押財產以清償債務;(3)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并劃撥資金;(4)限制被執行人的出境自由;(5)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限制其高消費等。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執行需嚴格遵循亞美尼亞法律規定,不得執行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資料。
(四)執行救濟:異議與上訴程序
1. 被執行人的異議:被執行人對執行行為或執行依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執行通知后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需在收到異議后10日內審查并作出裁定,異議成立的,中止執行;異議不成立的,駁回異議。
2. 上訴程序:申請人或被執行人對法院作出的承認與執行裁定、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后15日內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的審理期限通常為2-3個月,審理結果為終審裁定。
三、關鍵注意事項與風險提示
1. 法律適用的復雜性:亞美尼亞的法律體系兼具大陸法系特征與獨聯體國家法律傳統,且部分法律條款存在俄文與亞美尼亞文兩個版本,需確保引用的條款為最新生效版本(可通過亞美尼亞國民議會官網、司法部官網查詢確認)。建議委托熟悉亞美尼亞法律的當地律師代理訴訟與執行事務。
2. 司法程序的時效性:亞美尼亞的司法程序耗時較長,合同糾紛的司法程序平均耗時約570天,執行程序可能進一步延長。申請人需做好長期推進的準備,并及時跟進案件進展。
3. 公共秩序保留風險:若亞美尼亞法院認為外國判決的執行違反其公共秩序,可能拒絕承認與執行。因此,在訴訟過程中需避免提出違反亞美尼亞公序良俗的訴訟請求。
4. 國際條約的銜接:充分利用我國與亞美尼亞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及司法協助渠道,可有效降低跨境訴訟與執行的難度。例如,通過《海牙送達公約》簡化文書送達流程,通過獨聯體司法協助公約加快判決承認與執行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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