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小單位、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5〕4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小單位、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小單位、小場所”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小單位、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壓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小單位、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小單位、小場所”,主要指小購物場所,小餐飲場所,小住宿場所,小公共娛樂場所,小休閑健身場所,小醫養場所,小教學辦公場所,小生產加工和倉儲物流場所,小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場所和新業態新領域等其他小型生產經營場所(具體界定標準見附件)。
第三條“小單位、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小單位、小場所”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小單位、小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均應當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多產權、多業態建筑的產權方、使用方應當協商確定或委托統一管理單位,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其形式可以是物業服務企業、其中的一個產權方或使用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產權方、使用方協商成立的消防管理組織。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小單位、小場所”采取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產權人、承租人之間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職責,產權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原有消防設計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確保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小單位、小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熟悉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期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培訓教育的能力。
第八條“小單位、小場所”每半年至少對全體員工進行1次消防培訓,員工應當熟悉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做到會準確報警、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新上崗員工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小單位、小場所”應當制定防火檢查、巡查制度,每月進行1次防火檢查,每日班前班后和營業期間進行防火巡查。
第三章 ?規范場所設置
第十條餐飲、娛樂、購物、休閑、生產加工、倉儲物流等性質的“小單位、小場所”原則上不得設置人員住宿場所,確有需要的,應當在住宿區域與經營區域間建立獨立的防火分隔,確保安全通道暢通,并配備必要消防設施。
第十一條“小單位、小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并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小單位、小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營業區域外墻窗戶原則上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防盜網、廣告牌等障礙物。場所的外窗應當采用可開啟外窗,原則上不得采用固定窗,確需設置防盜網時,防盜網和窗戶應當從內部易于開啟。
第十三條“小單位、小場所”設置使用明火的廚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做防火分隔。
第四章 ?加強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小單位、小場所”營業期間嚴禁電氣焊、切割等動火作業。施工動火作業前應當清理現場可燃物,落實現場監護措施,配備消防器材;動火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
第十五條“小單位、小場所”不得隨意亂接電線,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當保持安全距離,并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營業結束時,應當切斷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十六條“小單位、小場所”內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充電。
第十七條“小單位、小場所”廚房內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管道供氣時,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當“小單位、小場所”設置在高層建筑時,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時,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廚房的煙道應當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第五章 ?消防器材設置
第十八條“小單位、小場所”應當按要求配置消火栓、滅火器,不得擅自挪用、遮擋室內消防設施。鼓勵“小單位、小場所”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逐步接入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
第十九條“小單位、小場所”應當確保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關閉狀態,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小單位、小場所”營業期間應當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嚴禁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雜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小單位、小場所”界定標準
附件
“小單位、小場所”界定標準
“小單位、小場所”主要是指下列場所:
一、小購物場所: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場(商店、市場)等。
二、小餐飲場所:額定就餐人數100人以下的飯店、餐館等。
三、小住宿場所:床位數50張以下的旅館、民宿、日租房等。
四、小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在建筑物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放映、娛樂游藝、網吧、劇本娛樂經營等場所。
五、小休閑健身場所: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療、美容美發美體、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廳、健身等場所。
六、小醫療(養老、福利)場所:蘇木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院以及床位數30張以下的其他小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福利院。
七、小教學場所:床位數50張以下的寄宿制學校和托兒所、幼兒園;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等。
八、小生產加工企業:職工總人數50人以下或者設有30人以下員工集體宿舍的生產加工企業、家庭作坊等。
九、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儲存)場所: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儲存場所等。
網絡直播、互動游戲、桌游密室、月子中心、托育機構等其他新興行業、領域的小型生產經營場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分類型參照以上界定標準或結合實際確定相關標準。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編輯:董瑩
編審:趙宗杰 張革
終審:劉暢 雷建軍
總監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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