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楊帆)近日,海南省檢察院聯合海南省監察委員會、海南省高級法院出臺《受賄類犯罪案件證據指引(試行)》(下稱《證據指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受賄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收集和審查判斷工作。
《證據指引》共包括一般規定、主體身份、客觀行為、主觀故意、涉案財物、案件量刑情節、證據綜合審查、附則等8章54條。主體身份部分涵蓋了證明自然人身份、職務職責和單位犯罪主體的證據內容。客觀行為部分列舉了一般受賄、索賄、斡旋受賄、經濟往來中的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單位受賄等6種一般情形的受賄證據審查重點內容,以及市場交易型受賄、掛名領薪型受賄、“借雞生蛋”型受賄等10種特殊情形的受賄證據審查重點事項。涉案財物部分從財物來源、實物價值認定、外幣認定、有價證券等9個方面闡述了證據收集審查重點。
《證據指引》強調,監察機關、檢察院應當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原則,對已調查終結、擬提起公訴案件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須逐級推進,要在對單個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確認的基礎上,注意從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證據整體是否充分、符合邏輯,證據之間的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核。監察機關、檢察院和法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該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重視自辯原則和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準確懲罰犯罪,依法保障人權。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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