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自媒體披露,2025年11月18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的,山東省濟寧市司法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國慶啟犯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決書中的法院認定的受賄情節中有:
國慶啟利用擔任濟寧市司法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局長,濟寧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政委,濟寧市司法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等職務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2008年至2024年,先后收受21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等有價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4.7301萬元。
其中包括,國慶啟曾先后向不同律師索要錢財,并通過職務行為為他們提供幫助。例如,2023年8月,國慶啟為山東某律所負責人朱某某在當選當地律師協會會長,以借款購買房屋為由向朱某某索要現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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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朱某某也承認,雖然國慶啟嘴上說是借,但卻明確要求給現金,也沒有寫借條、約定還款時間、借款利息等。此后雙方心知肚明,未提還錢之事自己后來順利當選了濟寧市律協會長和山東省律協副會長,國慶啟為其順利當選出了不少力。
國慶啟供述稱,因為給朱某某提供的這些幫助,自己就不再想歸還這60萬元。給朱某某說的借錢原因是找的借口,實際上當時孩子已經交完購房款了。
《中國新聞周刊》確認并報道了此事
關于此事,《中國新聞周刊》今天進行了報道,2023年10月左右,國慶啟以給孩子在北京買房為由向朱某某借錢,其送給國慶啟60萬元。此前,國慶啟曾向朱某某說過,有意推薦后者當市律師協會會長,還積極向省里推薦其當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考慮到這些因素,朱某某就答應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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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朱某某當選了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2023年12月,市律師協會換屆,國慶啟推薦朱某某任律師協會會長,后者順利當選。
根據上述報道,朱某某現在仍是當地的律協會長,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正在對該事件進行調查核實”。
針對此事,有律師對記者表示,“朱某某的行為屬于行賄,應該追究刑事法律責任,通過不正當程序當選律協會長應該依法罷免。”
也有律師撰文表示,身為法律從業人員的律師,巨額行賄不僅涉嫌違反《刑法》的規定,而且律師工作的性質及行業規范,都明文禁止以行賄的方式謀取個人利益。
如今,出現身為律所主任、律師行業領導人員、執業三十多年的資深律師,為了謀取律協內部的領導職務,跟行政管理領導一拍即合的索賄、行賄勾兌,簡直是“玷污了律師袍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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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了行業職務或行業榮譽而行賄行政領導,已不是新聞
2025年4月30日,北京市海淀區紀委監委通報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中有,周玉鑫在擔任海淀區司法局原局長期間,為某律所主任及其律所在評優評先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其給予的茅臺酒12瓶。
2022年5月11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江蘇無錫推動市司法局原局長劉亞軍,在任市司法局局長期間,緊盯“優秀律所評選”、“改選律師協會監事長”等事宜,大搞權錢交易。在接受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曹某請托后,劉亞軍積極協調,為該律所爭取申報評選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資格,并在評選考察過程中,多次為其站臺、拉關系,使該律所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共收受曹某所送賄賂30余萬元。
此外,劉亞軍利用評選監事會人選的職務便利,幫助費某當選律師協會監事長,并收受“好處費”。其還以介紹案源為由,收受律師秦某的巨額賄賂,其中單筆可達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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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案件中,往往是只見受賄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卻少有行賄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即便是受賄者已經被判刑了,行賄者還在從事律師職業,甚至還在擔任律所領導、律協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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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者,是否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曾有律師表示,律師行賄司法人員或是管理領導,也是一種無奈,明明知道行賄不僅違法,而且有悖職業形象,但為了辦案或是辦事,不得不在對方的暗示或明示下,“乖乖”就范。
如此情形,有人解釋成了是屬于《刑法》中的索賄情節,不屬于行賄。究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以上法條規定的意思是,如果行為人因被勒索而給予了財物,獲得的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公平原則等的不正當利益,即使是被索賄,仍然構成行賄罪;但如果行為人獲得的是其依法本應當獲得的正當利益,則需要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審查是否符合“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條件,進而判斷是否成立行賄罪。
可見,是否構成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索賄,需要司法機關的查明和認定,但是正如很多律師表達的,即便是不構成刑事責任,起碼的行政責任、行業紀律責任總要處理吧?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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