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勞動用工領域,勞動關系的認定至關重要。
網友咨詢:
最近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沒簽勞動合同,老板說我們是合作關系。但我每天按時上下班,工作內容也是他安排的,工資按月發。我就想知道,像我這種情況,和公司算勞動關系嗎?
彭貴如律師解答:
勞動關系的認定通常依據以下幾個關鍵標準:
1.主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即用人單位依法設立,勞動者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能力。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即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考勤、考核等管理措施。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例如在一家餐飲公司,廚師、服務員的工作直接構成了餐飲業務的核心內容。
司法實踐中,認定勞動關系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比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 “工作證”“服務證” 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 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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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貴如律師補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滿一年未簽,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均具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既是權利保障書,也是風險防火墻,更是用工合規的核心依據。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法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定、經濟補償 / 賠償金等核心賠償,同時可要求補足工資差額、補繳社保。維權證據鏈: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工作證、社保記錄、聊天 / 郵件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明勞動關系與用工時間。維權流程:先協商→向勞動監察投訴→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可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彭貴如律師
江西藥都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13年專注于法律實務與研究,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秉持嚴謹態度,擅長運用法律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夠精準把握案件特點及法律規定,持續更新法律知識體系,始終保持專業素養的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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