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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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出于維護自身財產權益的目的,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救濟途徑。但實務中常出現這樣的爭議: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最終敗訴,而訴訟審理期間執行程序被迫中止,導致申請執行人未能及時拿到執行款,產生了遲延發放的利息損失。
那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敗訴,要對遲延發放利息損失擔責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生物研究所訴某甲村委會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明確:
民事案件執行中,除了要保護申請執行人即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還需依法保護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的財產權益。申請執行人對程序正當、合理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應當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除非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主觀上具有明顯惡意,否則不應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甲村委會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當對某生物研究所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針對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可見申請執行人要求案外人賠償損失的前提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存在惡意串通的合意,只有在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且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才可請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損失。
從目前的證據來看,并不能看出某甲村委會及某乙村委會系惡意串通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且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并不必然導致中止執行,在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某生物研究所可提供擔保請求法院繼續執行。
其次,民事執行是基于“表面權利判斷規則”來認定權利的歸屬。由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在民事執行活動中有可能侵犯案外人的財產權益,需要賦予案外人有效的救濟途徑,因此法律規定案外人有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
申請執行人對程序上正當合理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當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除非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主觀上具有明顯惡意,否則不應以此追究案外人之賠償責任。
本案中,案涉爭議賬戶由某乙村委會與某甲村委會共有,某甲村委會認為其對賬戶內的資金享有權利,故提出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其訴訟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在形式上也難以認定其主觀具有明顯惡意,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侵權。某生物研究所要求某甲村委會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依據,亦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具有主觀惡意的,申請執行人不能要求其對遲延發放的利息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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