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沈陽市委書記霍步剛并紀委書記張吉慧一封求助信
沈陽市劉亞君、劉立威、黃靜三位市民求助反映,其三人在人民法院有(2018)遼0191民初5612號民事判決,(2021)遼0191民初1426號民事判決,(2021)遼0191民初1737號民事判決,(2021)遼0191民初1423民事判決、四個生效判決,在沈陽市新民市法院執行局已經申請強制執行,由于被執行人馮某義去世后,被執行人趙某珍和馮某義被執行財產兩位繼承人馮某旭、馮某軒三人,使用惡意注銷馮某義為法人代表的營業執照,暗自繼續收取馮某義生前與鐵西區大青鄉政府簽訂合同約定的收取義德小區物業費,偷逃被執行款手段,進行拒執。造成求助人執行款無法執行,以造成求助人生活經濟拮據導致無法生活了,被執行人的惡意注銷其營業執照偷逃被執行款拒執行為,已具備對被執行人拘留的條件,而不進行拘留。被逼無奈向市委并市紀委領導求助反映給予督導解決,并求助中央新聞媒體單位派工作人員,到沈陽市對被執行人偷逃被執行款進行拒執問題進行新聞調查核實,幫助求助人維權。到新民市委協調,給予督導新民市法院執行局啟動,對本案被執行人財產和被轉移財產進行查控,將查控到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依據有據可查的人證物證,以涉嫌拒執罪對被執行人趙某珍采取拘留強制措施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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