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破裂走向離婚的過程中,諸多問題隨之而來,孩子的姓氏變更問題便是其中容易引發矛盾與爭議的焦點。
網友咨詢:
離婚后孩子改姓還需要對方同意嗎?
方夢婷律師解答:
離婚后孩子改姓通常是需要對方同意的。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但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姓名的變更有著特殊規定。因為在未成年階段,孩子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姓名變更的權利。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姓名享有決定權、變更權,這也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親權的一部分。這種親權是父母共同享有的權利,即便夫妻雙方離婚,無論孩子撫養權歸屬于哪一方,都不能擅自改變孩子的姓氏。
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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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夢婷律師補充:
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無論子女是否改姓,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與姓氏無關。離婚后如果一方是未經自己的同意將孩子的姓名進行變更,并且是將孩子的姓名改為繼母或者繼父的姓氏,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責令其恢復原姓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方夢婷律師
廣東新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擅長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等各類民商事案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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