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殯葬行業屬于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免稅項目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而2025年12月25日由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發826號國務院令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中,暫無對殯葬行業免征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主流觀點認為,在新的標準未實施前,未被明確作廢的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將仍然起具體規則作用——該《通知》規定“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殯葬行業中與增值稅相關的風險主要有三類,一是違規擴大免稅項目范圍,將超出“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基本服務項目”和“非基本服務項目”計入免稅收入,二是未申報、少申報政府補助收入,三是未向自然人消費者如數開具增值稅發票。
上述三類風險中,“違規擴大免稅項目”的認定容易引發稅務行政爭議,而常見的爭議點有兩個,一是如何認定“基本服務項目”,二是如何認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上述兩點將直接影響有關企業的增值稅計算方法及結論。
一、如何認定“基本服務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在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前提下, 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上述服務即殯葬行業基本服務。
實踐中,由于殯葬行業的特殊性,部分地區殯儀館、經營性公墓存在事實壟斷的情況,加之逝者家屬對行業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有關政策缺乏了解,以至于個別機構常見實施“捆綁消費”“一條龍套餐”等定價模糊、基本服務與非基本服務混同的做法,本質上是不當擴大免稅服務項目范圍。
比如,銷售殯葬用品(如棺材、骨灰盒、壽衣、鮮花等)應當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鮮花9% )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依現行政策減按1%)。但個別機構會將上述殯葬用品銷售混入遺體接運、遺體整容、遺體防腐等基本服務內,以期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舉例:殯葬服務機構將遺體接運、火化等“基本服務”與銷售骨灰盒、墓碑刻字等“延伸服務”進行捆綁銷售,通過“套餐”的形式模糊收費項目性質。對于此類情形,稅務機關往往會重點核查服務內容與服務合同是否一致、服務合同是否區分項目、對于應稅服務是否單獨列示應稅與免稅金額,若發現存在捆綁銷售的情形,則將要求對免征增值稅的基本服務與應稅服務分開核算,分別開具發票,并對未單獨核算的應稅收入追繳增值稅并加收滯納金。
當然,實踐中還有一種特例,即如果證明原應稅行為是基本服務的必要組成部分,則有可能不是為捆綁銷售。譬如殯葬服務機構在遺體火化后免費提供骨灰盒,在該事實中,骨灰盒是火化服務的必然延伸(火化后必須有容器對骨灰進行暫存),骨灰盒本身不單獨銷售,僅作為基本服務的組成部分,且成本、整體服務金額合理。當然,此類行為的定性在實踐中仍存在爭議。
此外,因為免稅適用項目均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因此在日常風險核查過程中,稅務機關往往可通過免稅銷售額的比重來判定納稅人是否存在混淆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的情況。
二、 如何認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政府定價 ”和“政府指導價”是適用免稅政策的前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實踐中,存在將政府一般性的價格管理行為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混淆的情形,在進行甄別時,應當重點把握政府指導價格管理的核心是“價格制定的主導權在政府”“行政管理行為在定價環節體現”兩個特征。
比如,在某陵園相關業務是否屬于免征增值稅的爭議中,關于相關業務是否屬于“政府指導價”范疇產生了爭議。陵園方提交當地民政部門審核的《意見》載明“經排查,x縣殯儀館價格公示在醒目位置,已經將五項減免單獨分開公示,有價格監督舉報電話和民政局投訴電話……經審核,價格公示到位”,以此認為政府機關已對其進行價格管理,因而屬于“政府指導價”范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管轄稅務機關認為,民政局對公示行為的審核,只是政府對具體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并不符合《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的條件,不滿足優惠政策適用條件。
為何只是“價格管理行為”而非“政府指導價管理”?原因在于, “政府指導價管理”針對的是價格的形成機制,核心是“誰來定、怎么定”, 是政府在定價環節的行政干預。而該案中,民政部門的《意見》聚焦于“價格公示行為的合規性”,如“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價格”“是否將五項減免單獨分開公示”“是否設置價格監督和投訴方式”等, 這些審核要點本質是 “對企業價格行為的事后監管” ——即要求企業履行“價格公開透明”的法定義務,確保消費者知情權,屬于市場行為合規性管理(督促企業按規則展示價格信息),而非對“價格水平高低、定價機制”的直接干預,因此不屬于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范疇。
[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