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5名高校教師被公示喪失或撤銷教師資格,引發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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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顯示,5人的違法事實分別是:牛某某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張某某與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張某挪用公款被判刑7年6個月;文某某尋釁滋事被判刑1年;徐某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判刑1年6月。
該公示未寫明當事人所在高校,記者注意到,多名網友表示,官方應該公布當事人所在高校,還有網友稱,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牛某某來自許昌學院。1月14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許昌學院師德師風建設科,針對網友的說法,工作人員表示,該老師已經離職,其他情況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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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中寫了處罰的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六條規定:堅持言行雅正。為人師表,以身作則,舉止文明,作風正派,自重自愛;不得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瀟湘晨報記者於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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