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內政辦發(fā)〔2025〕4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qū)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內蒙古自治區(qū)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qū)消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qū)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單位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為直接責任人,具體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全面落實“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要求,對不履行或不按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二章??單位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第五條符合《內蒙古自治區(q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單位,為火災高危單位。經消防救援部門判定,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導致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存在具有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的單位,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
第六條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級崗位員工的消防安全職責,構建科學有效的消防管理網絡。
第七條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全面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調整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每季度帶隊開展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和行業(yè)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六)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yǎng);
(七)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單位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八)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九)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消防經費、設施購置、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并將研究情況及時向單位的領導或決策機構匯報。
第八條單位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應當參照《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245)相關規(guī)定,在訂立的相關租賃、委托等合同中明確第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共用消防設施統一管理。當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明確產權方為第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由產權方和使用方共同承擔。
第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消防安全例會議程,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二)確定各級或者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責動火、臨時用電作業(yè)審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完好有效,同時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管理單位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七)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監(jiān)督消防控制室等重點崗位人員履職及值班值守情況;
(九)發(fā)生火災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火災撲滅后組織保護火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十)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狀況,提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十一)向消防救援部門、行業(yè)主管部門報告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以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十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相應專業(yè)能力(宜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或工程類中級以上職稱),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消防安全管理人因調整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責時,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條單位各崗位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上級消防管理部門的工作安排;
(二)具體落實責任區(qū)的防火工作;
(三)執(zhí)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檢查作業(yè)場所的安全措施;
(四)檢查責任區(qū)內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及時制止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六)熟練掌握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滅火方法、逃生方法;
(七)掌握正確報警方法,熟悉各種消防設施及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災發(fā)生時,能夠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八)如實配合消防救援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積極提供與火災事故發(fā)生有關的線索;
(九)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鼓勵單位各崗位責任人取得相應消防安全崗位管理資格證。
第三章??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情況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報消防救援部門備案。
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消防救援部門及所屬行業(yè)主管部門報送單位消防安全整體情況、隱患整改情況以及所采取的火災風險管控措施等材料。
第十二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逐步接入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對消防設施實行物聯網監(jiān)測,實現實時預警。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章程和年度目標考核,在任免消防安全管理人等重點崗位人員時,應當嚴格審查其專業(yè)能力,并在單位章程中明確重大或緊急情況下其向領導或決策機構匯報消防工作的路徑。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單位的領導或決策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消防安全費用,專門用于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及時整改消防安全隱患。消防安全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運用標志、標識、標牌等可視載體對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危險場所、安全疏散等管理對象進行標注、提示和警示。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詳實的消防檔案,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管理情況和人員履職記錄等信息;應當同步建立電子檔案,實時記錄消防檢查及設施設備維修、更換情況,內容包括人員、時間、設施位置、故障處理等信息。消防檔案應當按照規(guī)定存檔。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動火作業(y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動火作業(yè)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
動火作業(yè)前,應當在建筑主入口、作業(yè)現場和其他重點顯著位置進行公告,不得使用無證、人證不符的人員進行電焊、氣焊、氣割作業(yè)。動火作業(yè)期間,應當清除動火區(qū)域內及周圍易燃、可燃物;作業(yè)現場應當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和安全措施,保持疏散通道暢通。作業(yè)結束后,應當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人員密集場所嚴禁在使用或營業(yè)期間進行動火作業(yè)。
第十八條消防控制室人員值班期間嚴禁擅自脫崗、離崗或從事與值班工作無關的活動;每2小時記錄1次值班及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火警或故障狀況應當及時記錄。多個單位共用的消防控制室,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單位、值班職責、交接班流程及應急響應機制,確保信息互通并協調聯動。
消防控制室應當接入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實現遠程巡檢、自動報警聯動功能。能夠通過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1人。
第十九條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qū)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視頻監(jiān)控并保持完好有效,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加強停放管理。
第四章??火災高危單位特殊管理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和大型糧油倉庫、城市軌道交通地下部分、超高層建筑,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人員密集場所。
1.建筑總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或者容納人數在1萬人以上的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
2.單層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或者建筑總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地上商場、市場,建筑總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場、市場;
3.建筑總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或者容納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
4.建筑總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圖書閱覽室,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時間段生產人數超過100人的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生產加工車間;
5.建筑總面積大于3500平方米的宗教活動場所;
6.客房數量在300間以上且建筑總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
7.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建筑總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8.床位數量在500張以上的醫(yī)院或者療養(yǎng)院、企業(yè)員工集體住宿場所;
9.床位數量在20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養(yǎng)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學校。
(二)易燃易爆場所。
1.總儲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氣體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場所;
2.總儲量大于3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場所;
3.單體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生產、儲存、銷售場所。
(三)大型糧油倉庫、城市軌道交通地下部分、超高層建筑。
1.糧食有效倉容10萬噸以上或者食用油有效罐容5000噸以上的糧油倉庫;
2.城市軌道交通地下部分;
3.單體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耐火等級在三級以下的國家、自治區(qū)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二十二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煙區(qū)域,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標識;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劃分爆炸和火災危險區(qū)域,并設置警告標識。
第二十三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提示、指令標識:
(一)可燃物品倉庫,商場、市場營業(yè)區(qū)域;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車間、加工車間、倉庫、儲罐;
(三)燃氣、燃油用房,廚房操作間;
(四)變(配)電室、計算機房、空調機房等集中用電設備用房;
(五)醫(yī)院高壓氧艙、供氧站、實驗室、手術室;
(六)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集體宿舍;
(七)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八)避難層(間);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二十四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年聘請第三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安全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在單位內公布,并于評估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消防救援部門及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必要時應當申請消防救援部門和行業(yè)主管部門進行指導。
存在火災風險的單位、部位及設備,經評估后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第五章 單位消防組織建設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強化消防技術人才培養(yǎng),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fā)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100MW以上大型儲能電站;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yè);
(四)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五)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大型商業(yè)綜合體;
(六)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七)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第二十八條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專職消防隊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結合實際需要,依托單位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消防裝備器材,確保志愿消防隊員熟練掌握消防專業(yè)技能;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單位參照建立微型消防站。
單位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應當符合《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宜獨立建設微型消防站;同一建構筑物或建構筑物群內有多個重點單位,且生產經營使用區(qū)域相對獨立的,由建構筑物產權方或管理方會同相關單位共同研究確定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布局、位置和數量,并落實區(qū)域聯防聯控機制。
由多棟建構筑物組成的重點單位,以及建筑規(guī)模較大、縱向或橫向連片管理體量大的重點單位,根據撲救初起火災需要,結合建構筑物功能布局,一站多點分區(qū)域設置多個固定執(zhí)勤點或消防器材裝備存放點。
第三十一條位置毗鄰并適合開展區(qū)域聯防聯控或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單位,可聯合建設微型消防站;鼓勵超高層建筑、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危險化學品企業(yè)等單位的微型消防站設置技術處置組。
第三十二條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應當熟悉建筑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熟練掌握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裝備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實器材裝備維護保養(yǎng)職責,參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人數應當滿足初起火災撲救、日常防火巡查的需要,原則上按照不少于6人配備;員工總數不足6人的,全部人員均為微型消防站人員。
使用性質為人員密集場所的單位,其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的數量應當不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志愿消防隊白天和夜間的值班人數應當能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當組織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和聯合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訓練內容包括體能訓練、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器材的使用等;
(二)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每周技能訓練不少于1天,每月開展滅火演練不少于1次,每季度全體隊員集中訓練不少于6天;
(三)專職消防隊與轄區(qū)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每年開展聯合演練不少于1次,輪訓不少于10天。
第三十四條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接到火警后,隊員應當按照“1分鐘響應啟動、3分鐘到場撲救、5分鐘協同作戰(zhàn)”的要求趕赴現場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同時負責聯絡消防救援隊伍,通報火災和處置情況,做好到場接應;消防救援隊伍抵達現場后,在消防救援隊的指揮下協助滅火救援。
第六章??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單位宜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視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對消防設施設備、電氣線路、電器設備、燃氣管線、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過程等進行監(jiān)測、預警;連鎖型、集團型企業(yè)已建設統一消防管理系統的,宜通過標準化數據接口服務對接的方式實現與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的數據共享,減少重復錄入。
第三十六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安裝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傳輸設備),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tài)信息實時傳輸到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定期在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中錄入消防設施基礎信息,并對消防設施部件進行標注。
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值班制度,對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推送的查崗指令、火災報警、聯網故障信息及時進行應答、確認、處理。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當保持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傳輸設備)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網絡通信設備正常連接,不得擅自損壞、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聯網監(jiān)測系統相關設備。
第三十八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運用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其他單位宜運用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
單位應當在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中錄入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及其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合同、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設情況、滅火和應急預案等基礎信息,上述信息發(fā)生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及時將防火巡查檢查、動火作業(yè)審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及檢測、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演練,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日常訓練以及消防工作獎懲等工作開展情況錄入平臺。
第三十九條單位應當每日登錄城市火災智能防控平臺,簽收消防救援部門發(fā)布的通知通告,查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消防設施運行等情況,對存在問題的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七章 ?防火檢查與巡查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加強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宜采用二維碼、NFC、電子巡更、視頻監(jiān)控等技術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工作。接入遠程監(jiān)控系統的單位可借助智能檢測設備及單位視頻監(jiān)控系統開展巡查并記錄。
第四十一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1次防火檢查。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及取水設施情況;
(二)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三)消防安全標識的設置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
(五)防火墻、防火隔墻和豎井孔洞的防火封堵情況;
(六)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和記錄情況;
(八)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人員值班值守、訓練演練情況,器材、裝備配備完好情況;
(九)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及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
(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和記錄情況;
(十二)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十三)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十四)消防控制室等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持證上崗、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單位應當配備具備消防設施維護、檢測能力的專業(yè)人員,滿足自動消防設施維護、檢測需要;不具備自行開展維護、檢測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第三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維護、檢測,并出具維護、檢測報告。
第八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四十三條單位對自身巡查或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排查及整改情況應當每日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備案。對不能當場改正的隱患,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措施、期限和責任人,并落實整改資金,整改完畢后由責任人或管理人簽字存檔。隱患消除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無法確保安全的應當停產停業(yè)整改。
第四十四條對相關政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及時申請復查;對于自身無法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制定解決方案并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及其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章 ?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或轉崗員工須進行崗前消防培訓。宣傳教育的語言和文字應當以普通話和規(guī)范漢字為主體,可配合使用漢語方言、少數民族語言及文字、外國語言及文字開展科普宣傳。
第四十六條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特殊崗位應當定期接受專題培訓,電氣設備維護、動火作業(yè)等重點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每季度接受1次消防安全專項培訓。
單位對職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時,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引導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七條鼓勵單位依據《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GB/T38315)制定本單位相關預案,明確組織機構、職責分工、火災場景設定、處置程序以及應急疏散路線,確保預案符合單位實際且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預案編制完成后,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預案進行評審,對脫離實際的內容及時修訂。
第四十八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記錄存在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一章 ?獎????懲
第四十九條單位自主排查發(fā)現的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已完成整改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在合理整改期限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災危害發(fā)生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隱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等情況形成書面記錄,并向消防救援部門備案。消防救援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該隱患或違法行為時,應當認定沒有主觀過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單位在接受消防救援部門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或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對于6個月內由具備執(zhí)業(yè)條件的第三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可直接作為消防救援部門對該單位消防設施狀況檢查結果的參考;對于本年度內出具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可作為消防救援部門對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狀況檢查結論的參考。
消防救援部門可不再對上述檢測或評估報告涵蓋的內容開展檢查,但發(fā)現第三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單位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存在違反消防法規(guī)的行為時,單位內設監(jiān)督機構有權提出處理建議,并向單位領導或決策機構進行報告;必要時,可對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情況等提出質詢。
第五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對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報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單位自行規(guī)定。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
編輯:董瑩
編審:趙宗杰 張革
終審:劉暢 雷建軍
總監(jiān)制:肇慧茹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