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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壽縣迎河鎮雙匯冷鮮肉喬傳敏連鎖店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主要違法事實:本局委托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對當事人銷售的生姜(購進日期:2025年10月22日)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1.4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食品。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和異議申請。經查,當事人稱上述生姜是2025年10月22日從流動供貨商處購進的,共生產16斤,進價為3.5元/斤,售價為5元/斤,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16斤均已售出。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進貨票據,并稱因供貨商為流動式,進貨時未索要上述材料。當事人涉案產品貨值金額80元,違法所得為80元。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適用《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本)第【123】條第(一)項。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80元;
二、減輕處以罰款500元。
罰沒款合計58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財務裝備股(地址:壽縣壽春鎮明珠大道1號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三樓)開具《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并現場掃碼(支付寶、微信、銀聯)或持《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到農商行壽縣支行營業網點繳清上述罰沒款;也可通過轉賬方式(戶名: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開戶行:壽縣農村商業銀行,賬號:20000183323710300000026)繳清上述罰沒款。
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來源 :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 :月月 審核:藍色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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