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無小事,你平時購物的時候會特別留意產品的保質期嗎?
今天有網友爆料: 2026年1月14自己在南通市大潤發(星湖店)購買(森林大叔核桃味瓜子)生產日期為:2025.07.01,保質期6個月,已經過期將近半個月還在大量售賣!年關將至,大潤發就是這樣服務老百姓的?希望有關部門嚴肅查處類似違法行為,讓無良商家為其不當行為承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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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發布的圖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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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產日期,應該是今年1月1日就已經過期,確實如消費者所言,已經過期將近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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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爆料圖片,有大量同批次的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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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買到過期食品,記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實務要點:
1、經營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過期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不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中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賠償標準秒懂:
情形一:未造成人身損害→退貨款+賠價款的10倍/損失的3倍(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情形二:造成人身損害賠償→退貨款+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等費用)+賠價款10倍/損失的3倍(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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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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