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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賈汪區網絡文化協會會長單位
◆資料來源:徐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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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徐州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了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典型案例征集活動。經案例征集、組織研討,最終確定了6件典型案例,現將全市市場監管系統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 例 1
豐縣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減輕處罰案
2025年1月2日,豐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依法對豐縣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食品經營區貨架上在售的“香多福”秘制素鹵牛肉,凈含量:18克/袋,生產日期:2024年7月6日,保質期:常溫陰涼下5個月,數量:3袋,已經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依法進行了扣押。豐縣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1月9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上述產品超過保質期后銷售1袋。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超過保質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元、超過保質期的時間小于30天、且超期時間除以有效期的時間比例小于等于20%、購進食品時未超過保質期、能夠及時改正、未發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符合《適用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件行政處罰裁量指引》(徐市監法〔2024〕2號)第四條減輕處罰情節,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1、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香多福”秘制素鹵牛肉3袋;2、沒收違法所得;3、罰款500元。
案 例 2
某數字科技公司虛假商業宣傳行政處罰案
2024年8月1日,邳州市市場監管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現某數字科技公司涉嫌虛假商業宣傳,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化妝品批發零售和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其先通過短視頻平臺引流,后由銷售人員通過微信“一對一”推銷產品。銷售過程中,當事人使用虛假圖片、虛構消費者使用成效等作為成功案例,宣稱產品具有“使胸部二次發育”等不實功效,并承諾使用定量產品后可達到豐胸效果。經核實,當事人銷售的美乳類特殊化妝品和燕窩、酒釀蛋等食品無有效科學依據證明具有豐胸功能。當事人對其銷售產品的功效作虛假宣傳,利用虛假圖片及虛構消費者體驗欺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版)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虛假商業宣傳違法行為。
鑒于涉案金額大、影響范圍廣、危害后果較重,受騙消費者遍布全國各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版)第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版)第二十條,給予當事人從重處罰,罰款140萬元。
案 例 3
銅山區某百貨超市銷售不合格粉條不予處罰案
2024年9月26日,銅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蘇省理化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2024-X-02722)。經檢驗,銅山區某百貨超市銷售的粉條的莧菜紅、日落黃、亮藍等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告知申請復檢的權利和程序,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銷售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經查,該批粉條是從邳州某公司購進,購進數量為40袋(生產日期:2024年2月3日,規格:400克/袋),已全部售出。當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發布了召回公告并向銅山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粉條。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觀上無故意銷售不合格粉條的情形,并能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進貨票據、合格證明材料等資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上述粉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銅山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并將相關線索移送生產企業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案 例 4
賈汪區某餐廳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不予處罰案
2024年8月20日,賈汪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賈汪區某餐廳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沒有冷食制售而銷售涼拌黃瓜。經查,當事人設置涼菜區并有專用操作間,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24年8月27日,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經營許可項目,增加了冷食制售。
鑒于當事人設置了涼菜區并有專用操作間,且屬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第三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 例 5
徐州某婦產醫院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減輕處罰案
2024年初,當事人按照九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釀酒酵母)說明書載明的“預防……宮頸癌”作用與用途,將產品相關信息發布到美團平臺,宣稱“預防宮頸癌”。云龍區市場監管局現場檢查時,當事人無法提供廣告審查證明,并當場下架上述廣告。經查,當事人發布上述醫療廣告未經審查,該廣告為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鑒于立案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如實陳述有關違法事實,且案涉金額小,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依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本著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給予當事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 例 6
徐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備案的進口普通化妝品減輕處罰案
2024年12月11日,根據投訴舉報,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被舉報的“日本進口Kissme睫毛膏”(產品包裝名為“奇士美 花漾美姬纖長”睫毛膏)3盒,其產品外包裝標簽標有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原產國、生產國、生產批號及限用日期、進口商、凈含量等信息。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睫毛膏4盒,截至案發共銷售1盒。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詢問調查,以及向涉事產品的進口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協查,同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憑證向備案部門協查,并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數據查詢平臺查詢均未發現涉案產品的相關備案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且當事人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方面,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1、沒收未經備案的涉案化妝品3盒;2、沒收違法所得;3、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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