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為工程公司代開勞務專票,被判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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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平潭綜合實驗區A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在福建省平潭縣注冊成立,主營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勞務分包。
2019年A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游某某與湖北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實際控制人賈某某(另案處理)商議,由A公司為B公司代開勞務增值稅專用發票,B公司按照所開發票金額1.5%或2%的比例支付開票費,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在雙方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A公司向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91份,票面金額85919564.31元,稅額2577585.69元,價稅合計88497150元。
以上所開具的發票已被B公司用于抵扣稅款。扣除A公司所繳稅款后,A公司非法獲利943155.62元。
案發后,被告人游某某向通城縣公安局退繳1417905.8元。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A公司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較大,被告人游某某系直接責任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全案情況,建議判處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三、辯護意見
1.被告人游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2.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名及事實無異議,被告人游某某具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全部退贓,且多余的費用足夠繳納罰金等從輕處罰情節,本次犯罪是因其法律意識淡薄,是初犯,犯罪惡意較小,其平常熱衷于公益事業,品行一貫良好,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對其判處緩刑三年左右。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平潭綜合實驗區A勞務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較大,被告人游某某系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經調查評估,被告人游某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判決如下:
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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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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