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看到有需要幫助的人,“扶不扶” 竟成了一個讓大眾糾結不已的難題。面對倒地的老人、突發疾病的路人,許多人內心雖有善意,卻因擔憂可能面臨的麻煩而踟躕不前。不過,這種風氣或許要徹底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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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衛健委的一場發布會上,發言人帶來了令人振奮的消息。根據《民法典》第 184 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以后大家再也不用在 “扶不扶” 這個問題上糾結了。
發言人還強調,心臟驟停的黃金搶救時間僅有 4 到 6 分鐘,第一目擊者及時施救,能極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然而,現實中卻常因人們對施救后果的擔憂,導致寶貴的救援時間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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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 184 條,《民法典》第 183 條同樣意義重大: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這兩條規定,一個為救助人可能對受助人造成的損害免除責任,另一個則保障了救助人自身權益受損時能得到相應補償。它們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讓見義勇為者依法無需承擔民事責任,有力地杜絕了 “英雄流血又流淚” 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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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民法典》的這兩把 “保護傘”,見義勇為不再有后顧之憂,真正做到了為善良保駕護航。讓我們都能重拾那份助人的勇氣,在他人需要幫助時,勇敢地伸出援手,該出手時就出手,讓社會充滿溫暖與愛。 當每個人都不再對 “扶不扶” 糾結,我們的社會將變得更加美好和諧。大家對《民法典》的這些規定有什么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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