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基于權威公開資料,結合個人觀點撰寫為原創內容。文末已附文獻來源標注及相關截圖佐證,特此說明。
隨著《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推出,退休除了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齡申請辦理,還可以選擇彈性提前退休,彈性延遲退休以及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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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退休人員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有多種退休選擇,那么針對于公務員以及事業編制人員,可以申請延遲退休嗎?
不難看出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作為國家黨支機關的公職人員,對于延遲退休是有一定的限制以及要求,但是并非不能夠申請延遲退休。
因為相比較于延遲退休以前,延遲退休正式實施以后不僅是退休方式有所改變,法定退休年齡有了新的變化。不同于以往男職工法定年齡60周歲,女干部法定年齡55周歲,達到退休年齡繳夠最低繳費年限就應當及時辦理退休的“一刀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相比較于原法定退休年齡而言的延遲,男職工按照每4個月延遲1個月,從60歲逐步延遲至63歲,女干部同樣按照每4個月延遲1個月,從55歲逐步延遲至5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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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于公務員以及事業編制人員而言,第一種延遲退休是相比較于原法定退休年齡的延遲!是可以進行延遲的。延遲后的公務員或者是事業編制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延遲可能從原來的60歲延遲至61歲,61-60=1年延遲了1年,可能從原來的55歲延遲至57歲,57-55=2年延遲了2年,所以這里針對于法定退休年齡,相比較于原法定退休年齡而言的延遲,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是可以申請延遲的。
那么另一部分是彈性延遲退休,在《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中的第四條明確表示,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可以看出針對于公務員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明確表示了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意味著上述人員在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以后并不能夠申請辦理彈性延遲退休,而是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所以這里“應當”“及時”這些詞也可以也側面體現出來對于上述人員彈性延遲不可申請不可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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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我們不難看出,上述人員作為國家公務人員,事業編制人員的管理崗位,領導崗位人員是無法進行彈性延遲退休,其目的主要為了防止管理類崗位人員,領導崗位人員相對權利固化,保障崗位流動性,避免任職期間時間較長帶來的廉政風險。同時上述崗位“一個蘿卜一個坑”并沒有多余的崗位,只有讓老的人退下來才能有年輕干部上去,也是為了給更多年輕干部提供更多上升進步的空間。
那么有朋友問,是否意味著所有公務員以及事業編制人員都無法進行彈性延遲的申請呢?小編分析既然已經明確表示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及時辦理退休的話,那么意味著除此之外的公務員以及事業編制人員,一些非管理崗位,非領導人員,包含部分技術崗位,后勤人員等等,依然是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報批申請,進行選擇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彈性延遲退休的。
參考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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