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政府采購主要有六種方式,它們在適用情形、操作流程、競爭程度和評審標準等方面有顯著區別。
一、各采購方式核心區別
采購方式
核心特點
適用情形(典型舉例)
供應商數量
評審核心
流程復雜度/時長
公開招標
公開公告,面向不特定對象,競爭最充分,程序最嚴格。
1. 采購需求明確、完整
2. 無特殊限制條件
(最常用,法定首選方式)
無限制(≥3家有效投標)
最低評標價法或綜合評分法
最長(≥20日等標期)
邀請招標
僅邀請特定供應商,程序較簡化,競爭有限。
1. 專業性較強/貨源有限
2. 公開招標成本過高(需省級以上批準)
邀請≥3家
同公開招標
較短(無公告期)
競爭性談判
與多家談判,可修改方案,價格是唯一決定因素。
1. 技術復雜/需求不明確
2. 時間緊急
3. 招標失敗
參與談判≥3家
最終報價最低者成交
靈活(可縮短時間)
單一來源
僅1家供應商,無競爭,需嚴格審批。
1. 唯一供應商(專利/專有技術)
2. 緊急/災后不可替代
3. 原采購追加≤原合同10%
僅1家
協商定價
最簡單(需公示)
詢價
僅比較現貨標準品的價格,程序最簡。
貨物規格統一、現貨充足、價格透明(如電腦、打印機)
報價≥3家
最低報價成交
最快(≤3日報價)
競爭性磋商
類似談判但更靈活,綜合評分決定成交,允許多輪優化方案。
1. 服務類/技術復雜項目
2. 需與供應商深入溝通需求
3. 政府購買服務/PPP項目
參與磋商≥3家
綜合評分最高者成交
較長(可多輪磋商)
![]()
二、關鍵差異總結
1.競爭程度:
公開招標 > 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 > 競爭性談判/詢價 > 單一來源
2.價格權重:
- 競爭性談判、詢價:價格定標
-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價格權重可高可低
- 競爭性磋商:綜合評審(價格通常占30%-60%)
3.靈活性:
- 競爭性談判/磋商:可修改需求、多輪報價
- 公開招標/詢價:需求固定,報價不可更改
![]()
三、采購方式轉換要求
轉換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且需履行審批/公示程序:
轉換場景
允許轉換方式
關鍵條件
公開招標失敗
→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
1. 投標人不足3家或全部否決
2. 招標文件無歧視條款
3. 重新招標仍失敗(可選)
招標文件存在爭議或需求變更
→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
1. 實質性變動影響公平
2. 需終止招標并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需追加合同
→ 單一來源采購
1. 追加金額≤原合同10%
2. 與原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
技術復雜/需求不明確項目
直接選用競爭性磋商
需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門批準
唯一供應商/緊急情況
直接選用單一來源
1. 事前公示≥5個工作日
2. 報財政部門批準
?? 禁止行為:
- 不得規避公開招標擅自轉換方式(如將大項目拆分為詢價);
- 單一來源采購需提供充分證明材料(如唯一性論證、公示無異議)。
![]()
四、實操要點
1.公開招標是底線:無特殊情形必須優先采用。
2.競爭性談判 vs 磋商:
- 談判:價格決標,適合簡單貨物/緊急采購;
- 磋商:綜合評分,適合服務/復雜方案優化。
3.單一來源嚴控:需公示+審批,避免濫用。
編輯:君說招采,轉載本文請注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