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快讓警察來抓我啊!哈哈!”手機丟了,撿到的人不但不還,還發來收款碼索要4000元,甚至公然嘲諷失主。撿到東西不還,真的拿他沒辦法嗎?當“不當得利”遇上“囂張挑釁”,法律該如何為失主撐腰?
這天,小吳在飯店吃飯時,不小心把手機落在了洗手間。手機雖然不算新款,但里面存著大量工作資料和個人回憶,價值遠超手機本身。她很快意識到手機丟失,返回尋找卻不見蹤影,于是立即報警。
民警調取監控后發現,手機丟失后只有三個人進過洗手間。其中兩位顧客仍在店內,只有一名當天只干了2小時的兼職生王女士離開飯店。店長試圖聯系她,表示愿意報銷車費請她回來協助調查,卻被直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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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協助調查”,她為什么這么抗拒?
小吳通過店長加上了王女士的微信,好言好語表示:“只要歸還手機,絕不追究。”沒想到對方發來一張截圖——正是小吳手機型號的二手市場價格,緊接著是一個收款二維碼,標價4000元。王女士提出:“想要手機,可以放儲物柜或快遞到付。”小吳追問:“如果我打開柜子是空的呢?”對方回答:“那你就報警唄。”
更讓人氣憤的是接下來的對話。
小吳提出當面交易,王女士拒絕:“你帶警察來也沒用,我們是正當交易。”甚至還嘲諷道:“哈哈,你快讓警察來抓我啊!”——這句話,后來成了整個事件中最具挑釁意味的“金句”。
雖然王女士始終沒有直接承認“我拿了你的手機”,但她能準確描述出小吳的手機屏保圖案,還主動發來該型號手機的二手行情。這些細節在民事訴訟中,屬于“高度蓋然性”證據——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一系列間接證據形成的邏輯鏈,足以讓法官形成內心確信。
小吳再次聯系店長,希望飯店能協助處理。店長也很無奈:“打電話不接,發信息不回,我們只有她兼職時的聯系方式,其他信息都需要警方介入。”事實上,飯店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對顧客財物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很難對兼職員工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此時小吳面臨一個現實困境:手機價值不到2萬元,夠不上刑事立案標準。根據我國刑法,侵占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且需要財物價值達到一定數額。像手機這類日常物品,除非是高價機型,否則往往只能走民事途徑。這也正是王女士囂張的底氣之一——她可能咨詢過,知道這事“不太可能坐牢”。
小吳帶著聊天記錄報警,希望以“敲詐勒索”立案,但警方認為,王女士雖索要錢財,但并未實際獲得轉賬,情節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這就涉及一個關鍵區分:不當得利與敲詐勒索的邊界在哪?
簡單說,不當得利是“撿到東西不還”,屬于民事侵權;而敲詐勒索是以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財,屬于刑事犯罪。王女士的行為游走在灰色地帶——她沒直接威脅,卻以“不付錢就不還”相要挾。
在律師建議下,小吳決定提起民事訴訟,案由是“不當得利”。《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撿到手機不還,就是最典型的不當得利。
有趣的是,就在小吳起訴后第二天,她通過朋友找到了王女士本人,并再次報警。在派出所,王女士的態度發生了微妙變化——她起初堅稱“沒拿手機”,但當民警出示聊天記錄時,她又改口說:“想占個便宜而已,讓法律來制裁我啊!”
這句話暴露了很多“占便宜者”的心態:以為不承認、不松口,法律就無可奈何。但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可以根據證據鏈進行推定。王女士能準確描述手機特征、主動報價、提出交付方式——這些行為已經足夠構成舉證責任轉移。也就是說,如果她堅持否認,就需要自己拿出證據證明“我沒拿”。
記者采訪時,王女士依然嘴硬:“我怎么知道他手機型號?我在那兒上班,沒機會看到嗎?”但她無法解釋:為什么能準確說出對方的手機屏保?為什么主動發二手價格?為什么提出“儲物柜交付”方案?這一連串的“巧合”,在法律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更值得深思的是:為什么她敢如此囂張?或許是因為她吃準了“手機不值錢,警方不立案”;或許是因為她知道民事訴訟耗時長、成本高;又或許,她根本不懂法,以為“撿到就是我的”。這種“你奈我何”的心態,恰恰是很多小額侵權案件中最讓人無奈的地方。
小吳最終沒有選擇調解,她決定堅持訴訟:“我不會撤訴,必須讓她知道,這不是錢的問題,是原則問題。”飯店方面也表示將配合司法程序。雖然手機可能已經無法找回,但這場官司的意義,已經超越了一部手機的價值。
撿到東西不還,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問題。“不當得利”四個字,是懸在每個“占便宜者”頭上的利劍。不要因為“金額小”就放棄維權——每一個判例,都是在為社會的誠信底線加碼。
王女士在鏡頭前那句“讓法律來制裁我啊”,或許會成為她最后悔的一句話。因為法律真的會來——也許不快,但從不缺席。
撿到的,不是你的;占有的,終須歸還。法律或許追不回一部舊手機,但它守護的,是比手機更重要的東西——叫作“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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