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涉礦民營企業家被指控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經過艱苦努力,一審去黑去惡。現將關于涉黑定性的辯護意見,簡化處理后予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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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
1.沒有成立儀式,也沒有標志性事件。公檢機關把2005年一起偶發的、輕微的肢體沖突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立時間委實太過荒唐。該起沖突中,除了被告人,沒有其他任何人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2.人數少。達不到“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的標準。
3.缺乏組織載體。辯護人曾要求公訴人當庭釋明,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究竟是公司還是公司保安隊,公訴人不置可否、表示不做區分。辯護人認為,公訴人不做區分的背后,是因為本案根本就沒有組織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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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沒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是公司的組織者、領導者,但公司并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指控的六起尋釁滋事案,五起跟被告人沒有任何關系。另外一起,除了被告人,其他人均未被認定為組織成員,無人可供被告人組織、領導。指控的非法買賣爆炸物案和非法占用農用地案,被告人根本不知情,同樣沒有發揮任何組織、領導作用。指控的妨害作證案,即便成立也純屬個人行為,根本無需組織、領導。總之,組織者、領導者必須要組織、領導起訴指控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顯然沒有發揮這樣的作用。
5.沒有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員。保安隊成員來去自由,流動性極大。最短的僅呆了不到兩個月,最長的也不過兩年半。
6.沒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所有被告人當庭均供述:保安隊不歸被告人負責,保安隊的事務無需向被告人匯報,被告人也從未向保安隊員發布過工作指令。保安隊長的職責也不明確,每個保安之間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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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沒有任何組織規約。所有被告人當庭均否認存在組織規約或紀律規約。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報告明確沒有紀律規約,起訴書對紀律規約也未作任何表述。
8.保安隊的成立得到了政府部門的同意。保安隊成立的背景是,礦區屢屢發生失竊案,極少數村民不斷滋事鬧事,嚴重影響礦區正常的生產經營,而當地派出所無法有效履行法律職責。這種情況下,經過縣公安局領導同意并經過鎮政府備案,才正式成立保安隊。目的不是為了欺壓群眾、殘害百姓,而是為了維護礦區的財產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9.招聘保安時并未把前科劣跡作為考量因素。雖然客觀上,本案部分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跡,但那是因為保安工作條件艱苦、待遇微薄、門檻較低,一般人不愿從事。前科劣跡并非公司招聘其擔任保安的理由。被告人沒有對保安招聘發揮過任何影響力,沒有參與面試,也沒有決定是否錄用。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網羅前科劣跡人員,純屬刻意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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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入職做保安只是為了掙錢養家,不是為了加入黑社會。所有被告人當庭都供稱,他們從來沒有想過加入黑社會,在任職期間也沒發現存在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1.指控的個罪要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么法律上不屬于犯罪行為,指控全部不能成立。
2.暴力特征不明顯。除了尋釁滋事,其余指控均沒有暴力因素。指控的尋釁滋事,最多只是輕微傷。唯一的一個重傷,病歷疑似存在人為涂改,證據疑點重重,依法不能認定。
3.指控的尋釁滋事都是偶發的沖突,都具有防衛的性質。這些沖突均系臨時起意,沒有預謀、策劃、安排、調度,整個過程也沒有分工、協商,被告人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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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
公訴機關在舉證證明經濟特征時存在兩個誤區:把有經濟實力、有經濟支出等同于涉黑的經濟特征。
1.經濟實力不等于經濟特征。市場經濟鼓勵人民勤勞致富,擁有財富不是原罪。起訴書表述“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會讓人誤以為有錢就是有罪。
2.補償或賠償被害人不屬于經濟特征。保安跟少數村民發生肢體沖突后,被告人對受傷村民進行賠償或補償。這客觀上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糾紛,是法律和道德鼓勵的行為,不應倒打一耙指控為“為違法犯罪人員提供資金獎勵、平事”。按照起訴指控邏輯,發生糾紛后不管不顧反而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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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給員工正常的酬勞或補助不是經濟特征。不能因為個別保安跟村民偶發了一些沖突,就將被告人給員工發放的酬勞、獎金都視為對違法犯罪的獎勵。
4.起訴書表述的“腐蝕拉攏公職人員”沒有證據支持。該事實沒有查清,也沒有指控,不應作為經濟特征的依據。
5.被告人用于公益慈善活動的支出遠大于起訴指控的用于違法犯罪的支出。
四、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涉黑組織的危害性特征是有特殊含義的,是指非法控制性特征。公訴機關錯誤的把危害性特征等同于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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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控的尋釁滋事都發生在礦區之內,總體上具有防衛性質。個人村民不非法侵入、不滋事鬧事,沖突就不會發生。
2.本案關于危害性特征的所有口供,都可以歸結為口水一類,其特征可以用八個成語形容:似是而非、捕風捉影、牽強附會、添油加醋、夸張渲染、荒唐離譜、主觀臆測、無從查證。用口水把一個人淹死,是網暴的做法,而不應是司法判案的方法。
3.本案指控的事實跟遵紀守法、正常生活的村民沒有關系,對當地的生產生活秩序沒有任何影響。保安活動區域限縮于礦區范圍內,不符合非法控制特征的空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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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機關出具的補充偵查報告中明確稱“無法查明該企業是否形成非法影響和控制”,不具備行業控制特征。
5.所謂尋求非法保護完全不成立。T是基層公務員,僅跟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有關。黑社會性質組織最根本的是系統化、組織化的暴力,T承擔不起涉黑保護傘這頂大帽子。
五、如果認定涉黑,則不僅不具備四大特征,相反卻具備十大事實特征
1.老。本案全體被告人如今均已是60多歲的花甲之人。
2.弱。保安平時不敢走出礦區,沒有武器裝備。與之相對,個別村民作風彪悍,多次毆打保安,長年信訪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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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根據看守所體檢報告,各被告人均身患多種疾病。如A患有糖尿病;B患有腦梗且患中風;C患有高血壓,心臟病;D患有肺結核且右手殘疾;E患有高血壓、青光眼。
4.散。保安隊員來去自由,跟被告人交往少,離職率高。
5.小。保安人數很少,最多的時候是十來個人,大部分時間就只有四個保安在礦區值班。
6.苦。礦山條件非常艱苦,保安生活條件簡陋。礦山沒有通電,沒有路燈,氣候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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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窮。保安均出身社會底層,個別人有前科劣跡不是可恨而是可憐。保安每月工資僅3000元,幾乎可以用一貧如洗來形容。正因為個別人有“前科劣跡”和身體殘疾,不好找工作,才愿意在條件艱苦、工資低微的礦山當保安。
8.舊。本案指控的都是陳年舊事,距今都已十余年甚至二十余年。
9.輕。發生沖突的頻次很低且暴力特征不明顯。五年期間只發生了六次輕微沖突,且對象限定,沒有傷及無辜
10.冤。本案證據一塌糊涂,所有被告人都當庭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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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麻繩專挑細處斷,厄運專找苦命人,將只是為了養家糊口而成為保安的人指控為黑社會成員,何其荒謬與不公!本案根本不涉黑,望法院明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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