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執業藥師在崗履職及處方藥銷售管理的提醒告誡書
全市各藥品零售企業:
為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現就執業藥師在崗履職及處方藥銷售管理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依法依規經營
1.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開展藥品經營活動,嚴格落實供貨單位資質審核、進貨驗收、藥品追溯等管理制度,確保藥品來源合法、質量可靠、銷售合規。
2.藥品零售企業要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執業藥師注冊證》。執業藥師在崗期間應佩戴標明執業資格的工作牌,為公眾提供合理用藥指導和咨詢服務。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停止銷售處方藥。
3.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遵守《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應對處方進行認真審核、調配,確保處方的真實性、合法性。并按照要求做好處方藥銷售記錄,處方及銷售記錄應按規定保存不少于五年。
4.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執行《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二、規范藥品網絡銷售
1.開展藥品網絡銷售業務的企業,應嚴格遵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交易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企業《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執業藥師注冊證》等證照信息。
2.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對已經使用過的處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復使用。
三、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
1.企業應與執業藥師簽訂合法勞動合同,按時支付工資并繳納社保,留存工資發放憑證等證明材料備查。
2.退休人員重新受聘的,企業應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或協議,堅決杜絕“掛證”兼職等違規操作。
四、明確法律責任
1.藥店是執業藥師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須建立健全執業藥師考勤、崗位職責履行等管理制度。執業藥師應通過“愛山東”APP搜索“藥師在崗打卡”每天打卡,確保執業藥師在崗履職。
2.對存在“掛證”、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采取約談、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直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等措施。
3.對“掛證”執業藥師,我局將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證書,并納入信用管理。
本告誡書發出后,請各藥品零售企業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對照上述要求,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對于無法在職在崗履行職責的執業藥師盡快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通過線上線下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依法從嚴從重查處。
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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