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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吡唑醚菌酯是用于農業生產防治多種作物病害的農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規定吡唑醚菌酯在食品最大殘留限量為0.14mg/kg,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小臺芒中吡唑醚菌酯含量測定為0.14mg/kg,明顯高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指標≤0.05mg/kg)。
執法人員未提取到進貨記錄和銷售記錄,同批次小臺芒產品已經售盡,查明的銷售量為抽檢用售出的3.42千克,單價39.6元/千克,查明的貨值金額135.432元,查明的違法所得135.432元,獲利情況無法計算。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的“小臺芒”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農藥殘留超過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應當處罰。
綜合考慮本案貨值金額較小、違法所得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參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同時,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123】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處五萬元以下罰款:1.涉案食品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的;”,結合個案情況、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兼顧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綜合裁量,本局現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135.43元;
二、罰款200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財務裝備股(地址:壽縣壽春鎮明珠大道1號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三樓)開具《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并現場掃碼(支付寶、微信、銀聯)或持《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到農商行壽縣支行營業網點繳清上述罰沒款;也可通過轉賬方式(戶名: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開戶行:壽縣農村商業銀行,賬號:20000183323710300000026)繳清上述罰沒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不超出罰款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
來源 :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 :月月 審核:藍色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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