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四川到重慶
從四川到貴州
一名男子開車流竄三地
專門盜竊電瓶車蓄電池
最終,他在桐梓被抓獲歸案
并接受審判!
基本案情
1.2022年的一天,被告人鐘某甲駕駛四輪電動車搭載鐘某乙(已判決)從四川省至重慶市,盜走曾某某電瓶車內(nèi)的6塊蓄電池、陳某某電瓶車內(nèi)的5塊蓄電池,并將陳某某的車架遺棄。后返回四川省某縣將盜得的蓄電池售賣,非法獲利400余元。經(jīng)認定,曾某某被盜電池價值人民幣1538元,陳某某被盜車輛車體價值人民幣2415元。因陳某某被盜的蓄電池?zé)o實物,未能鑒定價值。陳某某被盜的車輛車架已找回并發(fā)還被害人。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賠償陳某某1000元、曾某某1000元。
2.過了兩天,兩人又從四川省至重慶市,分別盜走被害人鐘某丙、楊某某、胡某某、羅某某電動車內(nèi)的蓄電池共計23塊,并將車架遺棄。后返回四川省將盜得的蓄電池售賣,非法獲利1500余元。經(jīng)認定,鐘某丙被盜車輛車體價值人民幣1950元、電池價值人民幣1129元,楊某某被盜車輛車體價值人民幣2307元、電池價值人民幣1075元,胡某某被盜車輛車體價值人民幣2481元、電池價值人民幣935元,羅某某被盜車輛車體價值人民幣3123元、電池價值人民幣1391元。上述被害人被盜車輛車體已找回并發(fā)還被害人。案發(fā)后,被告人的家屬賠償胡某某1000元、楊某某1000元、鐘某丙1000元、羅某某1000元。
3.又過了三天,兩人從四川省某縣到臨縣,分別盜竊被害人熊某某、趙某某、韋某某、袁某某、秦某某的電動車內(nèi)的蓄電池共計25塊,并將車架遺棄。后在返回途中,鐘某甲駕駛的四輪電動車翻入路邊池塘內(nèi),二人便將四輪電動車和盜得的蓄電池全部遺棄。經(jīng)認定,熊某某被盜電池價值人民幣1604元,趙某某被盜電池價值人民幣1301元,韋某某被盜電池價值人民幣1201元,袁某某被盜電池價值人民幣475元,秦某某被盜電池價值人民幣760元。被害人趙某某丟失的電動車因無實物未能鑒定價值。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代其賠償韋某某400元、袁某某400元、秦某某400元、趙某某400元、熊某某400元。
4.2025年的一天,鐘某甲駕車到桐梓縣某小區(qū)地下車庫,使用工具先后撬開婁某的電動自行車、錢某某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周某某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的底座,將車內(nèi)的電瓶盜取后放入轎車后備箱內(nèi)。其間,鐘某某發(fā)現(xiàn)婁某的電動自行車電瓶比較新,因怕被車主發(fā)現(xiàn),遂將4個電瓶放回車內(nèi),但錯誤的將錢某某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內(nèi)的一個電瓶放進婁某電動自行車內(nèi)。后返回四川省將盜得的蓄電池售賣,非法獲利1000余元。經(jīng)認定,上述被盜電動車蓄電池價值人民幣1092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婁某650元、周某某400元、錢某某400元。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鐘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責(zé)令被告人鐘某甲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其中,曾某某人民幣538元、鐘某丙人民幣129元、楊某某人民幣75元、羅某某人民幣391元、熊某某人民幣1204元、趙某某人民幣901元、韋某某人民幣801元、袁某某人民幣75元、秦某某人民幣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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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來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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