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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出海觀察員無憂。
近年來,國家稅務機關三令五申,要求中國稅務居民對境外所得進行依法報稅納稅。但依然有心存僥幸者或者不明規則者。
1月16日,新華社發稿,稱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獲悉,稅務機關持續加強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納稅的宣傳輔導,去年以來提醒納稅人對2022年至2024年從境外取得的收入進行自查。
倒查三年!
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因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或計算錯誤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構成偷稅的,依法進行處理。
讓大家自查,是給大家機會。因為國家手里現在有牌——CRS大交換。
目前,中國與全球上百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新加坡、中國香港、澳洲、加拿大等熱門地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網絡已經非常成熟。
這些數據以“TB”為單位,源源不斷地流向中國稅務機關的大數據中心。
你在香港匯豐有多少存款,在維京群島的離岸公司套現了多少,在駐派到非洲的單位發了多少工資,都已經在大數據里明明白白。
舉幾個近年來被查處的真實案例,都很具有代表性,讓心存僥幸或者不明規則的人有所警示!
一、“隱形富豪”補稅案
中國稅務居民L先生在香港和新加坡開設了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存放家族資金并購買理財產品。多年來,他認為這些資金都在境外,國內稅務局無法知曉,因此從未在年度匯算清繳中申報這些利息和分紅收入。
大數據系統自動比對后發出預警:L先生在境外的賬戶資金規模巨大,且有持續性的高額收益,但其國內納稅申報表中“境外所得”一欄為零。
稅務稽查部門針對其境外存款利息和理財分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補繳個人所得稅。并征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L先生總共補稅數百萬人民幣。
二、境外股權轉讓“零申報”補稅案
中國稅務居民張某是某互聯網科技公司的創始人之一。該公司搭建了VIE架構(紅籌架構)在境外上市。張某通過自己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的離岸殼公司,轉讓了部分上市公司股權,套現金額超千萬美元。張某認為交易發生在BVI公司層面,資金也是在境外流轉,因此未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
大數據發出預警后,稅務機關在審核境內關聯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數據時,發現股權結構發生變動。同時,結合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公告,稅務人員發現張某作為中國稅務居民,實質上處置了境外資產并獲得了收益。雖然形式上是BVI公司轉讓,但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BVI公司無實質經營活動,穿透后視為張某個人轉讓股權。
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補繳20%個人所得稅,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人民幣。
三、外派員工避稅案
中國稅務居民王某,為某大型建筑國企外派非洲某國家的工程師,已在當地工作兩年。該非洲國家個人所得稅稅率較低(平均約10%)。王某認為自己在國外已經交過稅了,回國后就不需要再申報。同時,企業在發工資時,將一部分工資直接發放到王某的國內卡,另一部分作為“駐外津貼”發放到其境外卡。
根據中國個稅法,中國居民需就全球收入納稅。王某在境外繳納的稅款可以抵免,但“少交要補,多交不退”。按照中國個稅稅率,王某必須補繳兩年來約15%的差額及滯納金。企業因未履行全額扣繳義務也被追責。
四、個人賬戶隱匿境外經營所得案
深圳一跨境電商大賣家陳某,在亞馬遜等平臺銷售產品。為了避稅,他沒有通過公司公戶收匯,而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將境外銷售收入直接提現到其個人及親屬的私人銀行賬戶,并未申報納稅。
銀行系統監測到陳某賬戶有大量頻繁的跨境資金流入,立案稽查后發現這些資金實為境外經營所得。這性質就更嚴重了,不僅是補稅問題,更涉及偷逃稅款。由于數額巨大且手段隱蔽,案件線索被移送公安經偵部門,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以上這些案例,都是國家稅務總局或地方稅務機關公開披露,有境外所得的中國稅務居民,當引以為戒,不可不慎。
如何界定你的中國稅務居民身份?
這些案例的前提,都是當事人為中國稅務居民,就得按照要求進行全球征稅。那有朋友會問了,我移民了,我拿著美國綠卡,我常年住在歐洲,我國籍都換了,我還是中國稅務居民嗎?
移民、綠卡、國籍、居住地這些都不是夠成你是否為中國稅務居民的唯一條件。
只要你符合下面這些情況,那么你就是中國稅務居民。
1、在中國境內有慣常住所;
2、一年內在中國境內住滿183天。
這兩條滿足任意一條,都是中國稅務居民,都要展開自查。
第二條好理解,第一條的“慣常住所”如何定義呢?
咱們得看官方的解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官網的解釋:“稅法上所稱“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實物意義上的住房。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對于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對于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那么雖有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國籍或永久居民)但主要生活重心仍然在中國的人士,即使他們嚴格控制在中國的居住時間(即一年中不超過183天),仍然會被認為是中國稅務居民。但如果這個人的配偶、孩子均居住在境外,同時財產、工作、社會關系等都主要位于中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話,即使這個人仍然保留中國國籍,此時也不會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
這是我的理解,核心的一點就是“生活重心”是不是在中國境內。這個生活重心包括家人、資產、工作、社會關系等等。
2026,中國人的全球征稅時代已經來臨。
只要你還是中國稅務居民,那么不要心存僥幸了。隨著全球數據大交換,境外資產已經難以藏匿,除了依法納稅,你別無選擇。現在讓你自查,只是倒查三年,一旦查出你屬于故意逃稅,那么追征期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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