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房屋出租人請注意,出租房屋絕不能“一租了事”,房屋出租要依法合規,履行登記信息及相關安全管理責任,及時自查整改隱患問題,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切實做到“不漏戶、不漏人、不漏項”。
案例1: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1月8日,通州公安分局漷縣派出所在通州區漷縣鎮南丁莊村一出租房內查獲一違法窩點。經進一步工作查明,該房屋出租人馬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致使出租房屋內發生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存在治安隱患。公安機關依法責令馬某限期改正,并給予其罰款的處罰。
法律法規:《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未按規定執行出租房屋實名制
1月10日,通州公安分局甘棠派出所在通州區潞城鎮前榆林莊村開展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房屋出租人白某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白某罰款處罰。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通州警方提示:房屋出租人應當主動與屬地派出所簽訂《租賃住房治安責任保證書》,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責任,按規定登記申報租住人員信息,定期檢查出租房屋使用情況,發現出租房內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違規經營短租住房。違反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來源:通州警方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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