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有問必答。
![]()
在遺贈繼承糾紛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爭議: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僅通過口頭方式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表達了接受遺贈的意愿,并未出具書面聲明的情形。
那么,受遺贈人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口頭表示接受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周某某與王某等共有糾紛、遺囑繼承糾紛案》中明確:
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可向與繼承或者遺產存在較為密切關系的人作出,包括繼承人、繼承人的利害關系人、遺產管理人等。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達到能夠確認為其有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
本案爭議焦點為,受遺贈人口頭接受遺贈是否有效。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受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上述規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考慮到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法律關系不應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故受贈人應在特定時間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的表示,以便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能夠盡快得到處理、相關各方關系盡快回復至穩定狀態。
從上述規定的內容來看,受贈人本人應該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表示,但對表示的形式并未限定,故只要足以達到能夠確認為有接受或放棄遺贈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表示的形式不應過分拘泥,可以是書面或是口頭,甚至是通過特定的行為。
至于表示的對象,上述規定亦未明確,故只要和繼承或遺產存在較為密切關系之人如繼承人、繼承人的利害關系人、遺產管理人等均可。
本案中,一方面,王某某于2009年所立公證遺囑周某某早已知情,周某某在公證遺囑后還照顧王某某十余年直至其去世。另一方面,在王某某2020年1月去世后,作為周某某的表姐、王某的表妹,證人湯某某表示,其在2020年2月份接到過高某電話,高某稱周某某將遺囑照片發給了高某,并對湯某某表示這對王某不公平。而且,根據周某某所稱,王某某去世后雙方有交接過物品,系爭房屋房產證其一直未交出。
法院認為,單憑湯某某等人之證言,可能確實依據尚有欠充分;但綜合上述內容,并結合其他在案情況,周某某稱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并非僅存在孤證,而是已形成相應之證據鏈,且達到民事案件高度蓋然性之證明標準。故周某某已在法定時間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本案應當尊重王某某的遺愿,其在系爭房屋中的遺產份額由周某某享有。
周軍律師提醒,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形式不限于書面形式,受遺贈人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口頭表示接受遺贈并非無效,滿足法定時限、意思明確且能舉證證明的口頭表示,同樣能產生法律效力。若在遺贈繼承中遇到意思表示效力認定、證據留存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合法權益受損。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