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官網發布
一則事故調查報告
披露了2025年9月19日發生在
塘廈鎮福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
一起觸電事故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經濟損失約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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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查看報告原文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
因電動葫蘆電線電纜破損引起漏電
事故發生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而引發的
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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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調查報告顯示,事發當日16時許,福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李平亮安排李沒桑(本起事故死者)用電動葫蘆拆換模具。李沒桑向李平亮反饋2號與3號注塑機間過道上方屋頂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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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事發時位置示意圖
事發前,李沒桑位于1號與2號注塑機間過道,發現電動葫蘆吊鉤帶電并告知李平亮,李平亮僅用電筆檢測1-3號機臺外殼(電壓約12V),未檢測吊鉤。
由于電動葫蘆需手動牽引平移,李沒桑轉至漏水的2號與3號注塑機間過道準備作業。此時,李平亮未采取絕緣防護措施,佩戴棉手套將吊鉤遞向李沒桑,李沒桑佩戴濕棉手套抓握吊鉤后,發出呼叫聲并倒于潮濕地面,身體僵直。
李平亮立即對李沒桑實施心肺復蘇,并呼叫相鄰廠房藍國林(涉事廠房二手房東)等人協助救援。16時18分許,藍國林讓在旁救援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車抵達后將李沒桑送至廣東醫科大學附屬東莞第一醫院搶救,最終于18時09分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設備漏電與防護缺失
事故調查組現場勘察發現,電動葫蘆控制電纜因長期拖拽磨損,導致絕緣性能降低、內芯暴露,且與鋼絲繩捆扎形成導電回路,導致鏈條、吊鉤帶電,檢測顯示裸露接頭處電壓達127V及11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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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設備自身地線脫落,總配電箱接地線未規范接入接地樁,漏電電流無法正常泄放,且電源線未接入剩余電流保護器,無法自動斷開漏電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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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事發區域屋頂漏水導致地面潮濕,絕緣性大幅下降。李沒桑防護裝備不合規,佩戴濕棉手套、穿著無絕緣拖鞋作業,腳部直接接觸潮濕地面,觸電后電流通過人體形成回路,最終造成致命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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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原因:企業管理缺位
福慧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僅對李沒桑進行過注塑機操作的口頭培訓,未保障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電纜破損、接地異常、防護裝置缺失等問題,也未督促員工使用規范勞動防護用品。
調查報告明確了各方責任
并提出行政處罰及約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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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福慧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李平亮,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涉事廠房房東黎建明、涉事廠房二手房東藍國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其他處理建議
1.建議由塘廈鎮分管安全生產的副書記對塘廈鎮網格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加強對轄區規下企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2.建議由塘廈鎮應急管理分局主要負責人對塘廈鎮莆心湖社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生產巡查檢查工作,加強對分租式廠房及小作坊的日常監管,督促經營單位落實用電安全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3.建議由塘廈鎮莆心湖社區主要負責人對巡查福慧公司的專職安全員進行約談,督促其加強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和企業用電安全的宣傳教育。
此外,事故涉及的其他民事法律責任,建議當事各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安全生產無小事!
這起事故暴露出的電氣設備管理
隱患排查、安全培訓等薄弱環節
是不少企業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時的疏忽
可能毀掉一個家庭
拖垮一家企業
轉發警醒更多人
避免類似悲劇重演
來源 | 東莞陽光網、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官
編輯 | 章和
中新紀實
中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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