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客吃飯本來是一件你來我往增進親情、友誼的事,我之前也想不通,吃個飯還要負責,那以后誰敢請客吃飯呢?
平常周末大家會約三五個朋友吃頓飯,小聚一下,吃著吃著大家就吹起瓶來了,如果出了事誰來負責呢?
那怎樣才知道要擔責,不要擔責呢?
1. 存在勸酒行為
看在吃飯過程中,有沒有勸酒行為,如果明知道對方喝多了,不能再喝了,還繼續勸說喝酒,結果出事了,那要擔責。
為什么勸酒行為要擔責呢?
勸酒出事,在民法上構成一般侵權,意思是:你存在勸酒行為,結果對方出事了,你的勸酒行為和對方結果出事了,兩者存在因果關系,且主觀上你存在過錯,明知他已經喝不了了,你還倒“億”點給對方。這就構成了你要一般侵權的要件。
2.是否盡到照顧義務。
這里分兩種情況:
對方喝醉了,你沒醉。
雙方都醉了。這里是區別擔責的大小不一樣。
你沒醉:對方喝醉后,已經分不清東南西北了,沒有送他,任由他一個人回去,結果路上出事了,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承擔一般侵權,要賠償。
雙方都醉了:雙方都喝醉了,都各自回去了,互相未照顧,結果一方出事了,此時你要對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進行適當補償,也就是出于道義。
3.沒有勸酒行為
你邀請好友吃飯喝酒,你沒有對他進行勸酒,但是好友自己喝多了,回去的路上出事了。
如果你在喝酒過程中你盡到了勸阻義務或者對他進行了照顧,把他送回家,則不用擔責。
反之,你沒有勸阻他少喝一點或者又沒有盡到照顧義務,則要承擔適當補償的責任。
4.既沒有勸酒行為又沒有喝醉,當場出事了,這同行吃飯的人有責任嗎?
(1)看對方身體健康狀況。
如果你明知道對方身體狀況不適于喝酒,但你仍然和他喝酒,且沒有有效勸阻他,你存在重大過錯。
如果你不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喝酒,且對方也不知道自己的身體不能喝酒,你無過錯。
(2) 看是否盡到救助義務。
有過錯:如果喝酒后注意到對方身體有不適(如呼吸困難、暈倒…)但因為你的粗心大意義以為是喝醉了,而忽視,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因為你未及時盡到救助義務,所以存在重大過錯。
無過錯:如果沒有一點征兆的情況下突發情況,且第一時間也采取了急救措施撥打了 120 急救電話,但最終還是搶救無效。不存在過錯,因為你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
所以大家在酒桌上,盡量不要有勸酒行為,這是對別人負責同時也是對自己負責。當然了,如果對方真的喝醉了,把他平安送回家去,盡到做到合理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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