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東省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聚餐留宿后墜亡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定聚餐組織者鹿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其余被告無過錯無需擔責,這起案件也為飲酒聚會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劃定了清晰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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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留宿后突發墜亡,家屬索賠超91萬
據了解,李先生受鹿某邀約參加聚餐,席間僅李先生飲用了約1斤白酒,其余幾名參與人員均飲用啤酒或未飲酒。聚餐結束后,李先生隨鹿某及其女友陳女士前往鹿某住所留宿,次日被發現李先生從住所801戶墜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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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家屬張女士、李某等人將鹿某及其他聚餐參與人員訴至法院,他們認為鹿某等人存在勸酒行為,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李先生墜亡,要求各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1.86萬元,并承擔50%的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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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勘驗排除意外,自殺為主因?
公安機關對事發地進行勘驗后發現,鹿某住所北臥室8層樓高的窗戶下沿有平臺,距離約103厘米,窗內留有灰塵足跡,李先生墜亡位置在8樓下的草坪上,需從窗臺上跳到平臺,再跨越1-2米寬的平臺,結合現場痕跡與詢問筆錄,排除了意外墜落的可能,認定李先生系主動跳窗后,導致墜落身亡。
在法院審理中,被告鹿某辯稱不存在勸酒行為,且已對醉酒的李先生盡到合理照顧義務,留宿安排是為避免其酒后駕車風險;其余被告也表示與李俊立素不相識,未參與勸酒,不應承擔責任。張律師,這個案子也是您代理的,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請給我們說說里面的細節。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量飲酒導致行為障礙是墜亡的主要原因,應自負大部分責任。而鹿某提供的臥室門鎖損壞,導致醉酒的李先生無法開門,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15%的賠償責任,共計25.38萬元。
對于其余聚餐的幾名參與人員,因無證據證明存在勸酒或其他過錯,法院判定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部分被告基于人道主義自愿各補償原告2000元。此外,原告張女士等人主張的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缺乏依據未獲支持,原告死者養父郭先生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因無合法收養關系證據被駁回。
案件受理費12986元,由鹿某承擔3588元,原告自行承擔9398元。若鹿某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付款義務,還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當事人若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
所以,這起案件提醒我們,飲酒聚會中組織者和參與者需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盡量不要過度勸酒而導致悲劇發徨,但義務范圍并非無限擴大;同時,成年人也應對自身飲酒行為和安全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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