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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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執行程序中,部分被執行人面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會以對生效判決不服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試圖阻止執行程序推進。
那么,被執行人對判決不服提出執行異議的,法院應受理審查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孫某芝與雞西某多種經營公司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實質仍是對判決不服的,不屬于執行行為異議的審查范疇,應當不予受理。異議審查法院受理并進行實體審查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復議審查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于被執行人雞西某多種經營公司以原審判決錯誤為由提出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第一,雞西某多種經營公司提出原審判決錯誤的異議事由,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2020年修正)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案中,雞西某多種經營公司的異議事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執行行為異議審查范疇,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尋求救濟。
第二,雞西某多種經營公司提出其已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調解期間自動履行了案涉賠償款差額部分的異議事由,系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實質仍是對判決不服,亦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梨樹區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執行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梨樹區人民法院啟動異議審查程序并裁定駁回雞西某公司異議請求的結論錯誤,屬適用法律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被執行人對判決不服不能成為執行異議被受理的合法理由。被執行人若想糾正判決錯誤,應優先選擇再審等審判監督程序;若想質疑執行過程中的違法操作,則可依法提出執行異議。若對救濟途徑的選擇、材料準備等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錯誤錯失合法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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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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