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簡稱“新修法規”)正式施行,明確將學生欺凌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他還是個孩子”這句話,今后再也不能成為校園欺凌的“擋箭牌”。
1月16日
海口市秀英區一名初三學生
兩次毆打同學
被轄區海秀西派出所
依法行政拘留10日
這是新修法規實施以來
海口首例此類案件
海口市公安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符德兒介紹,1月8日,接到學生家長報警,稱自己初三的孩子上學期間兩次被同一名同學毆打,請求警方依法處理。隨后,民警前往學校調查,查實小明(化名)在2026年1月4日23時許、1月7日17時許,在校外宿舍兩次毆打同學,造成同學輕微傷,已構成“毆打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據新修法規規定,依法對其行政拘留10日,希望其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進行改正。
符德兒表示,法律適用彰顯懲戒與教育并重,新修法規的實施,明確了“不免罰”情形。本次案件處理依據新修法規第二十三條,該條法規對未成年人違法處罰規定進行重要調整,改變以往對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違法不執行拘留的規定。
新修法規明確“可以執行”拘留的兩種情形:
一種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需綜合考量行為人的行為手段、方式、侵害對象、侵害后果、主觀惡性、悔改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進行認定。
另一種是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體現了對屢教不改者的懲戒。
新修法規關于未成年人處罰條款的調整,讓年齡不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護身符”,對未滿14周歲的違法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也將依法采取相應的矯治教育等措施,既彰顯法律威嚴,也秉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民警普法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如何界定?
海口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民警魏征介紹,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和法制部門在認定時,會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具體案件,從行為手段的暴力性、惡劣性、侵害對象、侵害后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是否悔改,以及行為引發的社會關注和不良影響等多維度、全方位進行綜合評估判斷。
“毆打他人”案中,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有何區別?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適用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例如本案中,小明毆打他人造成的是輕微傷,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適用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適用于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犯罪行為。如果毆打行為造成受害人輕傷及以上的后果,則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偵辦需要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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