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由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公安機關
偵辦并移送起訴的
吳某、馬某(均為化名)
制販咖啡因、安鈉咖毒品案
經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吳某、馬某
因犯制造、販賣毒品罪
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八年
依法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罰金
私設窩點制毒終落網
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吳某、馬某被“快速暴富”的貪念裹挾,滋生制販毒品的邪念,搜集學習咖啡因、安鈉咖制造方法,暗中購置制毒原料和工具。12月4日,二人將一民房改造為制毒窩點,大肆制造毒品咖啡因、安鈉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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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巴彥淖爾警方禁毒部門經過縝密偵查,果斷出擊,成功搗毀該隱藏制毒窩點,當場將吳某、馬某抓獲,現場繳獲毒品咖啡因、安鈉咖成品共計307公斤,同時查獲大量未使用的制毒原料及各類制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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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給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帶來巨大威脅。廣大群眾應主動學習禁毒法律法規和禁毒知識,增強法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遠離毒品及涉毒人員、場所。公安機關始終對毒品犯罪采取零容忍態度,堅持嚴打、嚴防、嚴控、嚴管、嚴整一體推進,堅決遏制毒品蔓延。廣大群眾要切實提高警惕,遠離毒品,如發現涉毒違法犯罪線索,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禁毒斗爭任重道遠
需要全民共治、久久為功
讓我們攜手同心、群防群治
堅決向毒品說“不”
共同筑牢禁毒堅固防線
【來源:平安巴彥淖爾】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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