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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兩點,廣東汕頭某工廠宿舍,陳某的床上還亮著微光。他手指翻飛,在五個行業QQ群里,同步連載他對老板的“深度差評”,順便給粉絲們“安利”了一波“避坑指南”。
四個月后,這些深夜“創作”成了法庭上的呈堂證供。陳某終于明白了,網絡記憶比初戀更難忘,在三千人圍觀下罵老板,那是真“刑”。
無獨有偶,杭州某小區微信群里,一位業主“批判”物業經理,連開了半個月“專場”。效果過于“震撼”,把自己送上了刑事法庭,面臨兩年半的刑期。
近日,民警提醒:言語威脅、辱罵他人可能構成違法!請謹言慎行,莫因“口無遮攔”承擔法律責任。辱罵他人絕非“隨口發泄”而是觸碰法律紅線的行為,需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可能滯后,卻在堅定地追趕和適應時代。在保護言論自由與防止語言暴力之間,嘗試找到平衡點。
舌頭是柔軟的,但說出去的話是堅硬的;鍵盤是輕巧的,但敲出來的字是有重量的。在網絡世界“激情開麥”前,不妨想想汕頭陳某和杭州那位業主,這兩個案例告誡大家:網絡罵街有風險,開口前三思。
從村口到群聊,“罵街”也數字化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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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公然侮辱”是個體力活。你得走到村口、站在大院,深吸一口氣,開始你的表演。觀眾上限取決于你肺活量和嗓門大小,通常不會超過一條街的范圍。
現在不同了。幾乎可以同步,在二十個微信群,朋友圈和直播間“激情開麥”,實現“一鍵罵遍全網”。傳播效率提升了,法律風險也指數級增長了,以前是鄰里糾紛,現在是危害網絡公共秩序。
《刑法》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款,1979年就在了。立法者不曾想到,四十多年后,人們吵架的主戰場,會從物理空間搬到數字世界。
法律條文一個字沒改,但“公共場所”的定義,已經被科技偷偷刷新了版本。
“罵人判三年”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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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罵一句就判三年,法律沒這么閑。
第一檔是行政套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公開場合,現在包括:微信群、朋友圈等數字廣場等,辱罵他人,可能獲得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附贈五百元以下罰款。相當于法律給你來個“強制冷靜期”。
要升級到“三年包吃住體驗卡”,得達成隱藏成就,即:“情節嚴重”。這通常不是指你罵得有多創意、多持久,而是看你造成了什么后果。比如:把人家罵到精神崩潰、自殺自殘等嚴重后果。
網絡暴力的惡心之處在于,它常常是“一人一口唾沫,最后淹死人”。真要追究起來,很難證明哪口唾沫是致命一擊。就像杭州那個案子,業主在群里罵了半個月,經理輕生了,這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估計沒少讓法官熬夜加班掉頭發。
維權堪比游戲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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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遭遇網絡暴力可以,保存證據 、找平臺投訴 、報警或起訴。聽起來像新手教學關卡一樣簡單。
實際操作起來,需要度過重重關卡。
第一關:取證關。截圖要帶時間、帶ID、帶完整對話,最好還能公證。對方刪帖跑路?恭喜你,進入隱藏關卡“如何證明它存在過”。
第二關:立案關。普通罵街警察叔叔可能建議調解,除非你已經出現了“實際損害后果”。但問題來了,沒立案很難固定證據,沒證據很難證明損害,進入了完美死循環。
第三關:成本關。就算你證據齊全、損害明顯,從起訴到判決可能比一段戀愛關系,持續的時間還長。而對方可能只是換個馬甲,繼續在下一個群里開噴。
更扎心的是現實對比:明星被罵,律師函警告;普通人被罵,平臺客服機械回復“已記錄”。這種反差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顯得有點塑料感。
法律在追著科技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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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這兩年跟網絡暴力杠上了,“清朗”專項行動一波接一波。重點整治“開局一張圖,內容全靠編”和AI換臉造謠的“謠棍”。
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追究,試圖織一張密一點的網。但問題在于,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的傳播規律沒變,執法的速度永遠追不上造謠的速度。
最近一些判例,在傳遞明確信號。別把微信群當自家客廳,別把朋友圈當私密日記本。你在數字空間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截屏、保存、公證,最后出現在法庭的投影儀上。
數字時代,我們擁有了前所未有的“表達權”,卻還沒學會與之匹配的“責任感”。
那個在業主群里激情開麥的杭州業主,在敲下那些侮辱性詞匯時,大概真覺得這就像在村口罵街一樣,罵完就散了。
他不知道的是,數字世界的“村口”,有自動錄音錄像功能,保存期限是“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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