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浙江證監局:金永榮操縱證券市場,對其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中國基金報記者 晨曦
知名“大V”操縱股票市場,監管罰單來了!
1月19日,浙江證監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沒收金永榮違法所得4162.39萬元,并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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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詳情——
在證券投資領域
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
決定書顯示,金永榮在證券投資領域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
具體而言,金永榮長期使用“金浤”賬號在雪球平臺發布薦股文章,并輔以在淘股吧、微信公眾號、小紅書等其他平臺開通賬號發文發帖宣傳,參與淘股吧實盤比賽以及直播分享選股邏輯等形式,積累名氣和受眾。
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賬號粉絲數量超過10.7萬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間發布帖文的單篇平均閱讀量高達130萬次。
記者注意到,目前相關雪球賬號已無法查詢,但微信公眾號“金浤實盤”、小紅書賬號“金浤”等仍可查詢。相關賬號介紹均包括“雪球金浤”“淘股吧24屆啟航杯實盤賽冠軍”等內容。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榮知曉其薦股行為具有影響力,在其雪球“金浤”賬號公開發文評價、推薦“啟迪環境”“路維光電”“光華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相關賬戶組在薦股后的當日或次日進行大量反向賣出交易。
按當日及次日賣出口徑計算,金永榮的交易金額合計630,594,337.30元,違法所得合計41,623,864.21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開戶資料與情況說明、委托交易流水、銀行賬戶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浙江證監局指出,金永榮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推薦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帖構成公開薦股
符合“搶帽子操縱”特征
在聽證中,金永榮及其代理人提出多項陳述申辯意見,包括當事人不具備影響證券市場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存在利用影響力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相關帖文不屬于薦股文章、交易行為不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特征等,請求減輕、免除處罰。
對此,浙江證監局指出,2024年9月初“金浤”賬號粉絲數在雪球平臺已達到一定量級、具有影響力,案涉期間內賬號影響力持續擴大增強;截至2025年4月,“金浤”賬號粉絲數量為10.7萬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內發布帖文的單篇平均閱讀量超過130萬次,單篇薦股類文章最高閱讀量高達808萬次。根據滬深交易所測算,“金浤”賬號發布的案涉薦股文章對相關股票價格和成交量有較大影響。
當事人在明知其雪球“金浤”賬號具有影響力、大量粉絲跟隨其發帖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在公開發帖對案涉股票進行分析、評價、預測或推薦后,于當日或次日即實施大量反向賣出交易,與其發帖薦股意思表示相矛盾。當事人提出的所謂一貫交易風格,發帖出于自我表達和學習目的,未發布未經證實、夸大或虛假的信息等理由,不足以阻卻其交易行為的違法性。
同時,案涉發帖構成公開薦股。案涉發帖具有公開性,內容性質上屬于對上市公司或股票的分析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針對部分股票,當事人存在通過反復發帖、轉發之前所發薦股帖文等方式不斷鞏固強化推薦邏輯的情況。部分發帖通過展示所謂交易感受與倉位記錄,向外界傳遞自身已加倉買入或未賣出股票的信號,足以對投資者產生引導跟隨交易影響。標注“不推薦買賣”“不作為買入依據”“會根據盤面決策操作”僅為形式免責,不影響行為性質認定。
另外,當事人客觀交易行為符合“搶帽子操縱”的典型特征。當事人在薦股后的當日或次日進行大量反向賣出交易,甚至將部分股票在發帖薦股后的十幾分鐘內清倉賣出,發帖時間與反向交易行為緊密關聯,當事人發帖后的買入行為無法阻卻對其操縱行為的認定。當事人大量所謂做T交易,實質為針對同一只股票反復循環操作“買入—薦股—賣出”,其買入賣出時機與薦股發帖時間緊密關聯。
最終,浙江證監局對相關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浙江證監局決定,沒收金永榮違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處以41623864.21元罰款。
鑒于金永榮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情節嚴重,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金永榮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金永榮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所有證券。
編輯:格林
校對:喬伊
制作:鹿米
審核:陳墨
注:本文封面圖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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