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政府給街頭抗議者下了最后通牒。警方公開承諾:只要在三天內“主動投案”,就可能獲得從輕處理。但問題是——當抗議被定性為“騷亂”,寬容到底是臺階,還是更高壓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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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周一,伊朗國家警察總長拉丹通過國家電視臺表示,凡是被官方認定為近期“騷亂”活動的參與者,只要在三天內主動向當局自首,將有機會獲得“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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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丹特別強調,一些年輕人并非有意對抗國家,而是“被誤導、被欺騙”后卷入示威活動。在官方表述中,這類人被定義為“受蒙蔽者”,而非“敵對分子”,伊斯蘭共和國的司法與安全系統將對其“予以寬容”。
這一說法,在伊朗社會并不陌生。
在多次大規模抗議之后,當局往往會同時釋放兩種信號:一方面加強街面管控與司法追責,另一方面通過“限時自首”“區別對待”等方式,試圖分化參與人群,降低對抗強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寬容”的前提,是對事件性質的官方定性。
在伊朗政府話語體系中,這類街頭抗議并不被視為“社會運動”,而是被統一歸類為“騷亂”,并被指責受到外部勢力煽動。這一定性,也直接決定了法律后果的邊界。
從時間點看,此番表態并非偶然。
近期,伊朗多地再次出現零星抗議活動,社會緊張情緒回升。當局顯然希望通過“給出口、設期限”的方式,在不放松控制的前提下,盡快壓低事態熱度。
對普通民眾而言,這三天更像是一道現實選擇題:
是相信承諾、主動出現,還是繼續保持沉默、承擔不確定風險?
而對外界來說,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正在浮現:
當“寬容”與“威懾”同時出現,它究竟是緩和沖突的工具,還是高壓治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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