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百利 利百姓
民事執行實務指南
第二十五期
在民事執行的博弈場中,如果說虛假訴訟是潛伏在暗處的“軟刀子”,那么規避執行則是被執行人公開對抗司法權威的“全能盾牌”。隨著社會信用體系與數字化監控的深度融合,傳統的“消失匿跡”式逃債已難以為繼,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專業、隱蔽且帶有“合法外衣”的技術性避債。被執行人通過復雜的股權穿透、資產剝離、虛假租賃或是利用法律程序的空隙,使得法院在查控財產時面臨“看得見、摸不著”或“賬面清零”的被動局面。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法〔2011〕195號,以下簡稱《制裁規避執行意見》),這部文件在我國執行法律體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不僅首次系統性地定義了規避執行的多維樣態,更賦予了執行法院搜查、審計、代位權行使、懸賞執行等一系列具有極高威懾力的“硬性工具”。步入2025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深入實施,以及刑事自訴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中的常態化應用,該《意見》在穿透復雜逃債架構、保障勝訴權益方面的利劍作用愈發凸顯。
第一章|規避執行的生態演變與制度響應
在2025年的執行語境下,規避執行已不再是單純的物理躲避,而是一種基于法理對抗和財務隔離的精密策略。這種演變要求執行律師與執行法官必須具備穿透式思維,從形式上的“無財產”看到實質上的“財富轉移”。
1.1 從單向逃避到系統性規避的范式轉換
早期的規避執行多表現為被執行人隱匿車輛、轉移現金等低級形式。現代規避行為則呈現出明顯的“法律化”特征,具體表現為:
● 主體防火墻隔離:通過設立關聯公司、代持協議或將核心資產設定在配偶、子女、情人等“影子主體”名下,實現風險與收益的人為分割。
● 權利負擔虛假化:在不動產或大型設備上倒簽長期租賃合同、虛設抵押權或通過“以租抵債”協議封鎖處置空間。
● 財務流向隱匿化:利用虛擬貨幣(如USDT)、微信/支付寶個人賬戶、代發工資流水等非銀行直連通道結算,造成公司賬面處于持續虧損或零結余的假象。
1.2 《制裁規避執行意見》的制度內核與時代價值
《制裁規避執行意見》的核心邏輯在于“主動打擊”。它打破了執行程序中“申請人舉證、法院被動查控”的舊模式,確立了以“強化財產報告”為基礎、以“強制調查手段”為支撐、以“社會協作懲戒”為外延的綜合制裁體系。在2024-2025年度的司法裁判中,該意見作為解釋相關執行行為效力的重要指引,頻率極高地出現在法院針對虛假申報、隱匿財產而作出的罰款、拘留裁定書中。
規避執行的典型維度
《制裁規避執行意見》的反制邏輯
2025年實務增強點
信息層:隱匿財產線索
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與懸賞執行
結合大數據查控與電信定位,提升發現率。
實物層:隱匿物理資產
強制搜查住所與生產經營場所
針對電子數據(手機、服務器)的現場鏡像取證。
財務層:賬目造假與抽逃
引入司法審計,穿透關聯往來
審計結果直接關聯至追加股東/高管責任。
權利層:惡意處分債權
引導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訴訟
訴執銜接,通過撤銷權直接回轉資產至執行池。
威懾層:抗拒執行行為
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與刑事打擊
拒執罪公訴轉自訴的證據門檻精細化。
第二章| 財產報告制度的穿透:從形式填報到實質真實
財產報告制度被譽為執行程序的“測謊儀”。《制裁規避執行意見》明確要求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但在實務中,被執行人往往利用“報喜不報憂”或“報小不報大”來規避核查。
2.1 財產報告的范疇擴張:全維度資產覆蓋
在2025年的執行實務中,報告范疇已遠超傳統的“房產、存款、車輛”。根據最新的司法實踐,律師應申請法院要求被執行人額外報告以下資產,否則即視為虛假報告:
● 數字經濟下的財產性權利:包括但不限于電商平臺保證金、直播賬號(如抖音、小紅書)的打賞收益權、具備現金價值的商業保險保單以及虛擬貨幣私鑰等。
● 未結清的債權關系: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或未到期債權、工程結算尾款、尚未領取的征收補償款等。
● 關聯交易與利益輸送:過去一年內大額資金的流向說明、股權無償轉讓后的實際控制權歸屬以及通過案外人代持的代持協議。
2.2 虛假申報的階梯式法律后果
對于虛假申報或拒絕報告的行為,《制裁規避執行意見》確立了嚴厲的懲戒梯度:
(1)即時懲戒:罰款與拘留。一旦發現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與其真實的銀行流水、生活消費水平嚴重不符,法院可無需前置程序直接采取強制措施。例如在都昌法院(2025)的案例中,被執行人對其財產收入含糊其辭,法院通過約談并出示懲戒告知書,迫使其當場履行義務 。
(2)信用封鎖:失信名單的精準打擊。虛假申報被視為典型的“主觀抗拒執行”,法院有權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使其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聯合懲戒。
(3)刑事升級:拒執罪的引爆點。2024年11月發布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隱瞞大額財產、經處罰后仍不報告的,屬于拒執罪的入罪情形。被執行人劉某莉因利用他人微信賬戶收款且拒不申報,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刑事犯罪。
第三章|搜查權:破解實物資產隱匿的“破壁機”
當財產報告制度被突破后,搜查便成為執行法官深入敵營、獲取一手證據的最有力武器。搜查不僅是為了尋找現金和首飾,更是為了獲取能夠推翻被執行人虛假陳述的核心物證。
3.1 搜查令的簽發條件與高發適用場景
《制裁規避執行意見》要求法院在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財產或財務憑證時,應果斷簽發搜查令。實務中,搜查的高發場景包括:
● 生產經營場所的“兩套賬”搜查:針對那些表面虧損、實際紅火的企業,通過搜查財務室的保險柜、服務器、私人電腦,往往能發現隱匿的內賬、未經申報的現金收入以及真實的關聯往來記錄。
●個人住所的奢侈品搜查:針對宣稱無財產但居住在高檔小區、出入豪車的被執行人,搜查其住所內的實物,如收藏品、金條、名牌包、存折、保險合同。在青島法院的某次行動中,法官當場搜查并扣押了被執行人的電動三輪車和大量現金,迅速擊碎了其“赤貧”的謊言。
● 隨身物品與移動終端搜查:被執行人的智能手機是現代執行中最富礦的“證言”。通過搜查被執行人的手機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網購收貨地址,可以清晰勾勒出其財產流向和真實的消費能力。
3.2 搜查程序的規范性與對抗性分析
搜查必須由兩名以上執行法官或法警進行,且必須出示院長簽發的搜查令。
● 證據固化技術:律師應建議法院對搜查全過程進行執法錄像,對發現的現金、貴重物品應現場清點并填制清單,由在場人員簽字。對于查獲的存單或債權憑證,應立即采取凍結措施。
● 妨害搜查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或其家屬阻礙搜查、隱匿搜查物品的,法院可當場決定拘留;暴力襲警或搶奪搜查物品的,直接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司法審計:穿透企業防火墻的“專業濾鏡”
對于公司類被執行人,最核心的規避手段是“法人人格遮斷”。通過將利潤在關聯公司間左右橫跳,或由股東個人私領貨款,使得被執行主體呈現出“空殼化”。此時,《制裁規避執行意見》及《財產調查規定》賦予的司法審計權便成了穿透迷霧的關鍵。
4.1 執行審計的啟動要件:從“有疑”到“必審”
在2025年的司法語境下,審計程序的啟動不再局限于被執行人主動同意。只要滿足以下情形,申請執行人即可申請強制審計:
(1)財務狀況存疑: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仍維持大規模生產,但報表顯示連續零利潤或虧損。
(2)財產流向不明:大額資金在訴訟或執行通知送達前后被突擊轉賬至關聯方或高管個人賬戶。
(3)人員混同跡象:被執行人與關聯公司共用辦公場所、共用員工,甚至共用一個微信收款碼。
執行審計流程節點
實務要點
法律風險指引
審計申請
需提供初步線索,如關聯公司工商內檔、被執行人的廣告投放記錄等證明其仍有經營能力。
若無任何線索盲目申請,可能被駁回。
機構選定
由法院通過司法評價庫選定,確保審計機構不受被執行人干預。
需核對審計機構是否與被執行人存在利害關系。
費用預繳
費用由申請執行人預繳。若審計結果證實在逃債行為,該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
律師需預判審計發現財產的可能性,避免成本空轉。
拒不配合后果
被執行人拒絕提供賬簿、憑證的,法院可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罰款、拘留。
拒不配合往往被推定為存在隱匿財產,可作為追究責任的輔助證據。
4.2 審計結果的效力轉化:從“數據”到“責任”
審計報告不僅是一份財務說明,更是開啟多項強制程序的鑰匙:
● 轉化為追加案外人:若審計證實股東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或存在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申請執行人可依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出資范圍內或全額承擔清償責任。
● 轉化為拒執罪證據:審計發現被執行人將貨款隱匿在“賬外賬”中,或通過虛開發票沖抵利潤,相關數據可直接作為拒執罪“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證據,移送公安機關。
● 轉化為代位/撤銷權訴訟:審計揭露的虛假和解或惡意放棄債權行為,是提起相關民事訴訟的直接依據。
第五章|域外與存續權利的追索: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執行賦能
被執行人最隱蔽的規避行為是“通過第三人留存財富”。他們可能保留對第三人的巨額債權而不予行使,或通過惡意處分使自己陷入“清償不能”的假象。
5.1 未到期債權的攔截機制
《制裁規避執行意見》是一項極具威力的“口袋條款”: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
● 穿透式凍結:即使債權尚未屆滿履行期,只要債權關系真實存在,法院即可向次債務人(第三人)發出凍結裁定和履行通知書。
● 禁止處分義務:一旦被依法凍結,次債務人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即使次債務人以“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也不影響凍結的法律效力。這一機制有效切斷了被執行人在債權到期瞬時轉移資金的可能。
5.2 引導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訴執銜接”
《制裁規避執行意見》明確了法院的告知義務,即當發現被執行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時,應引導申請人行使訴權。
● 2024年典型案例示警:在蔣某為規避支付撫養費而放棄繼承權的案例中,法院認定該放棄行為無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勝訴權益。這提醒律師,在執行中若發現被執行人突然“變得大方”——如放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應立即啟動撤銷權程序。
● 在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同時,應申請執行法院對涉案財產進行保全,防止其在訴訟期間再次發生流轉。
第六章|社會化制裁:懸賞執行與信用圍堵
在信息不對稱的執行博弈中,僅靠法院的一己之力難以窮盡財產線索。《制裁規避執行意見》大力推行的懸賞執行與全方位信用懲戒,正是為了發動社會力量,讓被執行人陷入“眾目睽睽”的尷尬局面。
6.1 懸賞執行的數字化升級
2024—2025年,各級法院發布的懸賞公告已不再是單純的紙質張貼,而是呈現出以下特征:
● 精準投放:利用社交媒體算法,將被執行人的懸賞信息推送給其近親屬、業務伙伴及鄰居所在的地理范圍。
● 懸賞條件的精細化:不僅懸賞財產線索,也懸賞被執行人的具體下落。懸賞金額通常設定為執行到位金額的5%—20%,有的甚至由申請人自愿承擔高達數萬元的固定獎勵。
● 法律保障:對于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法院嚴格遵守保密原則,并由被執行人承擔最終的懸賞費用。
6.2 限制出境與“限期改正”的剛柔并濟
作為對規避行為的社會化制裁,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執行人“跑路”的核心屏障。
● 預警機制:法院在簽發執行通知書時,可同步將被執行人名單接入邊檢系統。這對于擁有跨國業務或海外居留權的被執行人具有極高的“痛點”打擊效果。
● 信用修復的柔性導向:2025年的司法政策并非一味追求打擊。最高法多次發布“信用修復典型案例”,強調對于雖有規避行為但在后期積極配合、提供擔保或達成和解的被執行人,法院應及時將其從失信名單中撤出,助力其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第七章| 拒不執行罪:從民事違法到刑事重錘的跨越
規避執行行為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觸碰了《刑法》的紅線。2024年11月18日,“兩高”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為制裁規避執行提供了最終的威懾武器。
7.1 拒執罪入罪標準的量化分析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及2024—2025年發布的典型案例,以下規避行為具有極高的入罪風險:
行為模式
法律定性與“情節嚴重”標準
典型制裁案例參考
惡意轉移/隱匿財產
在執行通知送達后,將價值超過執行標的額30%或50%以上的資產轉移至他人名下,導致執行不能。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虛假和解逃廢債
通過與他人達成虛假和解協議、虛假支付證明,欺騙法院撤銷執行。
侯某因以虛構債務方式放棄到期債權被判刑。
暴力/技術阻礙執行
破壞查封封條、轉移已封存財物,或利用技術手段規避平臺支付限制。
阻礙執行行為直接計入加重處罰情形。
累犯不改型
經法院罰款、拘留兩次以上,仍拒不如實報告財產。
劉某莉案例:多筆大額資金未報告且屢教不改,最終入刑。
7.2 公訴與自訴的“雙軌制”策略
在辦理拒執罪案件時,不應僅指望公訴。2025年的實務趨勢是“自訴先行”。
● 證據鏈的完備性:律師應利用民事執行中取得的審計報告、搜查清單、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記錄以及法院的罰款拘留裁定,構建一套足以證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閉環證據 。
● 以刑促執的效果分析:刑事程序的啟動往往能產生立竿見影的“促執行”效果。絕大多數被執行人在面臨牢獄之災時,會動用一切社會資源進行償還。
第八章|在反規避執行博弈中的實務策略建議
作為債權人的代理人,律師在執行程序中的職責已從“申請者”轉變為“偵查者”和“博弈者”。
8.1 建立全流程的“證據收集庫”
律師應指導申請人在訴訟階段即開始收集證據:
● 業務流向取證: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保全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不僅是為了凍結余額,更是為了分析其交易對手方,為后續的司法審計埋下線索。
● 生活方式調查:利用社交媒體和合法查詢途徑,記錄被執行人的出國記錄、購買豪車記錄、子女就讀私立學校記錄。這些證據在申請限制高消費和定罪中具有決定性作用。
8.2 實務操作建議表:如何精準運用《制裁規避執行意見》
律師操作模塊
核心操作建議與法規依據
調查啟動階段
申請法院簽發《財產調查令》,重點核查稅務內檔、社保記錄及手機號碼實名下的電子錢包。
僵局破局階段
被執行人宣稱虧損時,立即提交《司法審計申請書》。若對方拒絕提供財務資料,直接申請拘留其法定代表人。
財產回流階段
發現被執行人與關聯公司存在不正常資金往來,向法院報送《代位權行使告知申請書》,并同步提起撤銷權訴訟。
懲戒施壓階段
若被執行人行蹤不定,申請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并利用媒體曝光其失信信息。對于多次受罰仍無動于衷者,啟動拒執罪自訴程序。
第九章|結語:構建執行威懾的立體防御網
從2025年的法治生態看,規避執行已不再是簡單的避債游戲,而是一場法律專業性極強的“矛與盾”之爭。
《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及其配套的司法審計、強制搜查、刑事打擊等措施,構成了我國民事執行權中攻擊性最強的部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對于執行律師而言,關鍵在于如何靈活組合這些工具,將被執行人精心設計的財務屏障轉化為其入罪的階梯。
大數據查控系統的全網覆蓋、公檢法司的聯動協作,以及對虛假訴訟和規避執行的刑事常態化打擊,正使規避執行的成本由“獲利”轉向“高危”。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次執行典型案例點評中所強調的:任何試圖挑戰司法公信力、侵害勝訴當事人權益的行為,終將在法律的利劍下無所遁形。
本期我們深入研析了反規避執行的各項“硬骨頭”措施及其在2025年實務中的進化。執行威懾的構建不僅需要打擊規避,更需要規范執行權的行使,確保執行程序在制約與監督下健康運行。
下期預告
第二十六期:執行權的制約與監督體系——《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解讀。 我們將重點探討:執行權的“審執分離”實操、如何通過“一案雙查”糾正不規范執行行為,以及在執行受阻時,申請執行人如何通過法律監督程序尋求最高層次的救濟。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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