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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二、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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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
1.污染環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行為對象為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2.客觀方面表現為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具體而言:
其一,必須違反國家規定,即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國家規定,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對于向環境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未違反有關國家規定的,屬于對環境的合理利用,不構成犯罪。
其二,必須實施了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
"排放",是指將有害物質向水體、土地、大氣等排入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等行為。
"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運載工具,向水體、土地、灘涂、森林、草原以及大氣等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
"處置",主要是指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有害物質的活動。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的對象"土地、水體、大氣"予以刪除,但通常情況下仍然是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嶺、灘涂、河灘地及其他陸地。
"水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還包括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
"大氣",是指包圍地球的空氣層總體。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的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污染環境罪;實施兩種以上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其三,必須嚴重污染環境。
"嚴重污染環境",既包括發生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環境事故,也包括雖然還未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但是已經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或者破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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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通常由故意構成。
三、認定污染環境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關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過錯。
鑒于司法實踐中環境污染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通常表現為故意,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紀要》)對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環境污染犯罪的故意作出專門規定:
一是綜合分析判斷規則。《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紀要》規定:"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環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二是主觀故意推定規則。根據《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紀要》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故意實施環境污染犯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1)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并且防治污染設施驗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產生新的污染物質的;(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設施或者不按規范要求使用的;(3)防治污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后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后,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5)將危險廢物委托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托處置費用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7)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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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污染環境罪未遂的認定與處理。
根據《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紀要》的規定,對于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為,由于有關部門查處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夏邑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夏邑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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