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偉
本文系作者基于公開可核驗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所作的規范梳理與理論探討。文中關于“政治考察/政治考核”的分析,旨在幫助讀者理解制度結構與風險分層,不構成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或結果承諾。相關結論受崗位屬性、年度公告及個案事實差異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摘要
犯罪記錄的附帶性法律后果,特別是對家庭成員在公職錄用、征兵入伍等資格準入方面的影響,長期以來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本文試圖跳出個案焦慮,從刑辯律師的視角,系統梳理政治考察(俗稱“政審”)制度從歷史上的“身份政治”到當前“精細化治理”的演變軌跡。文章結合憲法備案審查的最新精神與域外安全審查的普遍實踐,深入分析了普通公務員崗位與特定敏感崗位在考察規則上的邏輯分野。本文認為,盡管“罪責自負”已成為法治共識,但在涉及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的特定領域,基于比例原則的嚴格考察仍具有其必要性。厘清這一客觀現實,有助于相關家庭建立理性的職業規劃預期。
關鍵詞
犯罪記錄;附帶后果;政治考察;罪責自負;比例原則;精細化治理
導語:一個刑事案件背后的“遠期焦慮”
2026年1月,筆者代理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即將開庭。案件的刑事處理路徑相對清晰,然而在與當事人家屬的溝通中,一個問題超越了“定罪量刑”本身,觸及了刑事司法更具長期影響的制度性后果——犯罪記錄及其對家庭成員的“外溢效應”。
“如果他有了前科,我的孩子未來考公務員、當兵,是不是就徹底沒希望了?”被告人的妻子當時懷有身孕,她的這個問題,將一個家庭的未來規劃與一項刑事處罰緊密地捆綁在一起。這種焦慮并非孤例。在筆者承辦的多起經濟犯罪案件中,常有被告人因擔憂“一旦認罪會影響子女入伍或進入體制”而對認罪認罰程序產生抵觸。
這些現象共同指向一個深刻的法律議題:犯罪記錄在社會觀念中,常被視為一種可對家庭成員產生“連帶性不利后果”的身份標簽;而在規范層面,則牽動著法律責任的歸屬邊界、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資格準入管理等多個制度模塊之間的張力。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國家層面在“責任自負”原則與精細化治理方向上,出現了一系列明確的規則調整。本文將以此為切入點,在憲法原則與行政法治的分析框架下,系統梳理我國政治考察制度的歷史脈絡與分層演進,并結合域外經驗,對未來的制度走向進行前瞻性分析。
第一部分:原則的重申——憲法監督對“連坐式”懲戒的否定
將“株連焦慮”從彌散的社會情緒拉回到嚴謹的法規范體系中分析,一個標志性的分水嶺,來自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憲法監督語境下對“責任歸屬”原則的權威重申。
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其年度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中披露了一則典型案例。報告指出,有地方性法規授權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法工委經審查后明確指出:“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者及于他人,這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1]
這一結論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法理意義:明確責任歸屬的個體性:違法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其承擔主體原則上僅限于行為人自身。劃定治理工具的法治邊界:即便為了打擊犯罪,所選擇的治理工具也必須遵循憲法框架,不能以“綜合治理”之名行代際懲罰之實。
這份報告標志著對“連坐式”懲戒的否定,已從學理探討進入到國家立法監督的實踐層面,構成了我們討論后續問題的法治基石。
第二部分:歷史的維度與現實的考量——政治考察制度的演變邏輯
要客觀、理性地看待當前的政治考察政策,不能將其簡化為“進步”與“落后”的二元對立,而應將其置于國家治理需求的歷史演變中進行審視。
(一)歷史軌跡:從“身份”到“崗位”的轉型
我國的政治考察制度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變:建國初期至改革開放前:受特定歷史環境影響,審查帶有濃厚的階級色彩,高度關注家庭出身和社會關系,形成了事實上的“成分論”。[2]改革開放至21世紀初:隨著撥亂反正與公務員制度的建立,考察重點開始回歸個人表現。[3]但由于缺乏統一精細的規范,不同部門間執行標準差異較大,延伸審查的范圍具有不確定性。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政治考察進入“精細化”與“規范化”的新階段。2021年《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的出臺是其集中體現,該辦法首次清晰區分了普通崗位與涉密崗位,標志著考察邏輯從“查家底”轉向了“匹配崗位需求”。[4]
(二)存續的合理性:比例原則下的審視
盡管“株連”已被憲法原則否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公職候選人的一切背景考察都失去了正當性。在特定領域,基于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公職人員的忠誠義務,進行有限度的延伸考察,在法治框架內具有其合理性,其核心依據便是比例原則。[5]
目的正當性:確保關鍵崗位人員對國家足夠忠誠,維護國家安全。
必要性:對于涉密、執法司法、特定武裝力量等崗位,家庭成員的嚴重犯罪背景確實可能構成被圍獵、滲透的風險點或影響公正執法,因此延伸考察具有高度必要性。
綜上,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政治考察制度,并非徹底廢除背景審查,而是將其嚴格限定在確有必要的崗位,并反對其在普通崗位上的濫用和無限擴大。
第三部分:現狀的客觀分層——“普通崗位”與“敏感崗位”的二元分野
作為一線法律從業者,我們觀察到,隨著規則的完善,當前的公職錄用考察已不再是鐵板一塊,而是呈現出清晰的“二元分野”。認清這一客觀現實,對于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建立理性的預期至關重要。
(一)普通公職崗位:制度空間已然打開
在絕大多數黨政機關的普通公務員崗位及事業單位崗位中,考察的重心已發生實質性轉移。依據《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這類崗位的考察明確以考生本人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現實表現為主。
對于父母早年犯有輕罪且刑罰已執行完畢,或者所犯罪行與報考崗位無直接利益沖突的情形,在制度層面已經預留了相當大的空間。原則上,只要考生本人政治過硬、表現良好,不應僅因親屬的歷史過錯而被“一票否決”。這體現了國家在一般行政管理領域落實“罪責自負”原則、消除就業歧視的治理決心。
(二)敏感特殊崗位:嚴格審查具有職業必要性
然而,我們必須客觀地指出:在公安、國安、司法行政(監獄戒毒)、機要涉密以及軍隊特殊兵種等崗位上,對家庭成員的嚴格審查依然是不可逾越的“硬門檻”。[6]
這種嚴格限制有著深刻的現實考量:涉密崗位: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其家庭關系可能成為外部勢力滲透的突破口。強力執法崗位:警察、法官等手握公權力,其家庭成員若有嚴重犯罪背景(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極易引發利益沖突,損害司法公信力。
因此,相關規范(如《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等)明確規定了家庭成員存在特定嚴重犯罪情形時的“不合格”標準。[7]這種基于崗位風險評估的“差別化對待”,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成本,不應簡單等同于“株連”。
(三)理性預期:從“能不能考”到“適合考哪”
基于上述分層邏輯,對于有相關背景的家庭而言,未來的職業規劃應當建立在對規則的尊重和對崗位的理解之上。
如果不加區分地報考公安、政法或涉密崗位,確實面臨極高的被否決風險,這并非政策的“刁難”,而是職業屬性使然。但如果將目光投向更廣闊的普通公職崗位,父輩的過往記錄正在逐漸淡化為檔案中的歷史,不再構成絕對的職業壁壘。承認差異,尊重規則,是在現有制度框架下最理性的選擇。
第四部分:域外視角與未來展望
為了更全面地理解我國政治考察制度的定位,將其置于全球治理的宏觀背景下進行比較是十分必要的。
(一)國際比較:安全審查是普遍實踐
事實上,對公職人員,特別是敏感崗位人員進行背景調查,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美國:實施嚴格分級的安全審查(Security Clearance),根據接觸機密的等級(秘密、絕密等)決定調查深度,調查范圍涵蓋配偶及直系親屬。德國:依據《安全審查法》對涉及國家安全崗位人員及其配偶進行可靠性檢查,重點評估是否存在被勒索或利益沖突的風險。英國:實行多層級的背景與反恐審查(CTC),深入調查個人背景與家庭關系,以評估潛在的恐怖主義關聯風險。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崗位分級”是國際通行的核心原則。審查的強度與崗位的敏感度嚴格掛鉤,這與我國近年來“精細化、分層化”的改革方向是高度一致的。
(二)未來展望:規則化與程序化
展望未來,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政治考察制度將繼續沿著“去身份化、重崗位化”的路徑演進。一方面,對于普通崗位,考察將更加聚焦于本人,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平等就業權;另一方面,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核心崗位,審查標準可能會更加精細、規范,但嚴格程度不會降低。
更重要的是,程序的正當性將得到進一步強化。未來的制度設計將更加注重考察結論的可核驗性與救濟渠道的暢通性,確保每一次“否決”都經得起規則的檢驗,而非出于模糊的行政慣性。
結語
回到文章開篇那位準媽媽的追問。如果我們依據過往的印象,很容易滑向悲觀的宿命論。但通過系統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到一條清晰的法治進化線索:國家治理正在從粗放的“一刀切”,轉向更強調邊界與層級的精細化。
這份變革意味著,對于那些犯下輕罪、刑罰早已執行完畢的家庭,孩子的人生道路并沒有被完全封死。空間是存在的,但空間附著在崗位屬性之上。
法律不僅是約束,也是指引。它要求我們客觀承認,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對特定崗位的嚴格審查具有其不容忽視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同時也告訴我們,在更廣泛的社會領域,個人的努力正在逐漸擺脫代際的羈絆。孩子的路,不會因為父輩的一次跌倒而被當然鎖死,但這需要我們將希望建立在對規則的尊重和對崗位的理性選擇之上。
參考文獻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23年12月25日).關于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新華網.
[2]李晟,王藝.(2025年9月28日).公務員錄用政審的歷史邏輯與功能變遷.愛思想網.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3年8月14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25號.
[4]中共中央組織部.(2021年9月17日).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中組發〔2021〕11號.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24年1月9日).備案審查中的比例原則適用問題研究.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2023年4月12日).征兵工作條例.新華社.
[7]公安部.(2020年).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
[8]U.S.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Standard Form 86(SF 86):Questionnaire for National Security Po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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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最高檢刑事申訴案件律師庫律師,北京市律協智庫委員,重大復雜案件研究組成員,首屆北京律協青年刑辯模擬法庭大賽冠軍,中國刑法學會會員,山東大學法學院碩士,擅長刑事辯護和刑事風險防范,各領域辯護經驗豐富,同時能夠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刑事風險防范和控告服務,代理的倒賣文物案曾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代理的無罪案件曾入圍“全國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評選、代理的三罪不起訴案件順利獲取國家賠償、代理的網絡犯罪案件被寫入最高檢報告、開展刑事風險防范公司全員獲釋。出版圖書《網絡犯罪案例研究》。多次接受央媒采訪,就熱點刑事案件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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