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清代檔案雍正元年諭旨記述冊封“錢氏”為熹妃(即乾隆帝生母),與雍正實錄記其為“鈕祜祿氏”不同,引發了學界關于乾隆帝生母真實姓氏、乾隆帝出身等問題的討論。拙文曾論述,乾隆帝生母確為鈕祜祿氏,所謂錢氏之說,有諸多解釋不通、不合事理之處。而且雍正時的起居注明確說辦理冊封之事的允祹曾因“誤寫妃姓”而被懲罰,證明“錢氏”有誤,后來改正,因而《清世宗實錄》等典籍才記述熹妃為鈕祜祿氏。后有王學深《乾隆帝生母姓氏 問題再探討——從一則新近檔案說起》(下簡作王文),以新見到的一份應宣讀的“詔書”,是寫作冊封“格格錢氏為熹妃”,結合其他情況(詳見后述),論述乾隆帝生母仍為“錢氏”。此后,又有李剛《乾隆帝生母姓氏考》(下簡作李文),以多件檔案有“錢氏格格封為妃”的記載為據,也論述乾隆帝生母為“錢氏”。這些檔案的發現,將問題的討論又引向深入。不過經筆者考察,這些檔案仍屬誤作“錢”氏之件,并不能否定封熹妃者即乾隆帝生母為鈕祜祿氏的結論。在考察論述過程中,需要分析這些有錯誤之公文之形成,在流程中如何得以延續存在,這對于深入認識清代行政程序及其公文的形成、運行環節情況,以及檔案中某些具體文件之史料價值,或許有提示意義,其有不確之處而討論,可認識得更細致深入。爰作此“再談”之文。
一、允祹辦理冊封的兩個錯誤及相關檔案的分析
此問題涉及內容方面較多,本人盡量根據現有資料,對疑問之處、相關之事作出自己認為合理的解釋,以符合史實的前因后果。
負責辦理熹妃等妃嬪冊封之事的允祹,因失誤被治罪。較早的《雍正朝起居注冊》記為:
(雍正二年)六月初五日丙子卯時,上御乾清門聽政……宗人府所議:因誤寫妃姓(引文下劃線系引者所加。下同),將允祹革去貝子,降為護國公,照例留三佐領,其余佐領俱行入官。此后,《清世宗實錄》也作記載,是將允祹其他錯誤一并記敘,述為:
(雍正二年六月)宗人府疏奏:貝子允祹,將圣祖仁皇帝配享儀注及封妃金冊遺漏、舛錯,應將允祹革去固山貝子,降一等,授為鎮國公。從之。
這里所說的“誤寫妃姓”,就應是將封為熹妃(乾隆帝生母)的鈕祜祿氏誤為“錢氏”。
以上《雍正朝起居注冊》《清世宗實錄》兩種較正規的資料記述允祹是因弄錯冊封的“妃姓”而獲罪降爵,不會有錯,而封妃的另一人李氏為齊妃無誤,所錯的也只有熹妃,也即將鈕祜祿氏錯為錢氏,進一步說,所謂封熹妃者之“錢氏”是錯誤的,正確的應是鈕祜祿氏。因而改正后,在冊封典禮上布告于眾所宣讀的被封為熹妃者,是鈕祜祿氏。官方所修皇家家譜《玉牒》《清世宗實錄》等諸多典籍(并見后述),所記熹妃(乾隆帝生母)都是鈕祜祿氏,從沒有記為“錢氏”的。
前述王文卻認為,允祹之被治罪,并非因錯寫熹妃為“錢氏”,“而是將宋氏和耿氏的封號張冠李戴地弄混了”,即將應封宋氏為懋嬪、耿氏為裕嬪,錯作宋氏為裕嬪、耿氏為懋嬪,顛倒了。以此否定并沒有錢氏妃姓的誤寫之事,進而認為錢氏存在。
這種論述是有問題的,因為:
1. 宋氏、耿氏封的是“嬪”,而不是“妃”。治允祹之罪的罪名是“誤寫妃姓”、將“封妃金冊”舛錯,都明確說是“妃”,而不是“嬪”。治罪的罪名應準確,若按王文所說,罪名就應是“將封嬪之號顛倒”,這才是準確的罪名。
2.“嬪”的身份地位低于“妃”。不僅標示其等級的服飾、儀仗有別,就是此次冊封有關之事,也有等級上的區別對待。如封妃有冊、印,封嬪有冊無印。雍正帝將冊封事告祭列祖列宗,只提所封后、妃,不提封嬪。因而,妃與嬪有等級身份差別,官方不可能將事關“嬪”之誤,當作事關“妃”之誤而定罪名。
3. “誤寫妃姓”與封號“嬪號”顛倒是兩碼事,前者是將受封者姓氏錯寫,錯誤比后者嚴重。若是“嬪”的封“號”之誤,也不會被重罰。
比如,光緒二十年載漪之進封郡王,王號本應是“瑞”,為“瑞郡王”。因“述旨誤”,誤“瑞”為“端”,乃“遂因之”而封為“端郡王”,此后載漪就稱“端郡王”。也未見將“述旨誤”者處罰。但并不表明這不是錯,殆因并非原則性的大錯,因“端”也是褒義而非貶義。同樣,將應封為“懋”嬪者誤為封“裕”嬪、應封為“裕”嬪者誤為封“懋”嬪,與此性質類似。因而給允祹帶來處罰的錯誤,是“誤寫妃姓”,而非顛倒嬪號。正因為“誤寫妃姓”比顛倒嬪號問題嚴重,所以記述允祹罪行有時只稱其“誤寫妃姓”,而將顛倒嬪號之誤略去。
以下對李文所舉檔案的有關內容,作具體分析。
檔案 1 ,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總理事務王大臣所奉《冊封妃嬪朱諭》(滿文),其滿文漢義為:
奉太后額娘懿旨:年氏側福晉封為貴妃。李氏側福晉、錢氏格格封為妃,宋氏格格、耿氏格格封為嬪。
李文認為:《清世宗實錄》記有雍正帝諭令“啟奏諸事,除朕藩邸事件外,余俱交。凡有諭旨,必經由四大臣傳出,并令記檔”,因而雍正元年冊封妃嬪的諭旨,應經由當時的總理事務四位王大臣傳出,不會由雍正帝直接交付管理禮部事務的允祹。另外,所降朱諭為皇帝朱筆書寫或審定。總理事務四位王大臣所奉朱諭還“恭呈御覽”,雍正帝再次加以核定。諭旨又為滿文書寫,不存在將“鈕”誤寫為“錢”的問題,因此根據文書性質、文字種類以及諭旨匯奏制度,不存在雍正帝不完全知曉諭旨內容以及誤傳諭旨內容的情況。因而封“錢氏”為妃是正確的。
以下據本人所見資料表達不同看法。
1. 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之前的 6 天內,已先有承接雍正帝冊封妃嬪諭旨的程序,負責擬寫此諭旨的,應是允祹。二月十四日總理事務王大臣所奉朱諭,就是這一諭旨,內容都只是定封妃、嬪者是誰。
《永憲錄》之雍正元年二月戊午(初八日)下記為:
傳皇太后懿旨:封側福晉年氏為貴妃,李氏為妃,格格鈕氏為妃,宋氏、耿氏為嬪。
這說明,前述檔案1 ,總理事務王大臣在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所奉封妃嬪的朱諭,是后來之事。
在此前的雍正元年二月戊午(初八日),先已有雍正帝傳皇太后懿旨命辦理冊封妃嬪的程序。因為封妃嬪非軍國大事,又正屬于雍正帝所說的“藩邸事件”——藩邸側福晉、藩邸格格的冊封,所以,此初八日之冊封家屬之事,雍正帝也不交總理事務王大臣,而是交給辦理冊封事務之禮部,而當時管禮部事務的是雍正帝任命的皇弟允祹,而初八日雍正帝諭總理事務王大臣之事,是查辦錢糧虧空,也沒有關于冊封藩邸之事。所以這一冊封事,雍正帝首先是交允祹辦理,上引冊封諭旨,所記是封“格格鈕氏為妃”而不是后來的所謂“錢”氏,雍正帝口諭的,應是鈕祜祿氏,這“鈕氏”,應是面承諭旨的允祹默記而速寫的簡略稱謂。前舉《永憲錄》,據檔案資料傳抄的邸報、朝報、詔諭、奏折等編纂,這有“格格鈕氏為妃”的諭旨,當是允祹所記的原件,傳出后被《永憲錄》作者蕭奭抄錄。此諭旨,也與此后十四日總理事務王大臣所奉滿文朱諭的漢譯文的內容一致,只是“鈕”氏變成了“錢”氏。筆者認為,這是允祹草記的“鈕氏”之“鈕”似“錢”字,允祹交付官員擬成正式的諭旨時,錯為“錢氏”的朱諭。所擬的時間,應是初八日以后至十四日之前。允祹面承諭旨而交所屬官員撰擬,也是當時的一般做法(詳見后述)。但若有誤,則應歸咎承旨者允祹,這正如此后的雍正五年“議政處誤寫諭旨”,議政王錫保將其錯誤歸咎于面承諭旨的怡親王一樣。所以錯為“錢氏”的諭旨雖是允祹交付官員擬成,但允祹是面承口諭而負責擬寫諭旨的責任者。允祹對代筆者所擬諭旨也未再寓目(想不到會有寫“錢氏”之誤),難辭其咎,這也正是后來宗人府將“誤寫妃姓”歸咎于允祹的原因。也說明,此次總理事務王大臣奉行的“朱諭”,其“鈕氏”已錯為“錢氏”。
所以,二月十四日總理事務王大臣奉行的“朱諭”,是最初允祹負責所擬漢文諭旨,并非雍正帝手筆,因雍正帝不會誤寫。允祹交付官員擬成的諭旨,雍正帝也未寓目,否則,妃姓之誤寫也就被他看出而改正,而不會延續到以后的辦理程序的公文中了。對此,前舉拙文已作過論述,不妨再作簡述。
清代皇帝勤政,需辦理的重要事務甚多,指示性文字,也是官員代筆,如皇帝對官員請示政務的題本批示文字,皇帝并不親自寫,而是由批本處、內閣官員代筆“批紅”。皇帝上諭也是如此,如雍正四年九月“召入議政王大臣等奉上諭……爾等可繕寫諭旨,飭行策零、博貝、丁壽等”。此后軍機處擬上諭也是如此,由皇帝口授軍機要務,軍機大臣默記,回署后草擬,或交下屬官軍機章京草擬。上諭若屬軍國要務,官員草擬后呈皇帝過目,或有作修改者。而此次事務的諭旨,因是辦理皇帝藩邸家事,非軍國要務,而且只是幾個人誰封妃、誰封嬪的簡單內容,雍正帝也不會意識到有錯,也沒有要求允祹再將所擬諭旨交給他再審閱。尤其是雍正元年二月繼位不久且諒陰的雍正帝,又是需親自處理軍政大事、對付政敵等事太多之時。
冊封首先之環節,只是決定誰封妃、誰封嬪,允祹交付官員所擬的這一諭旨,正是此內容。下一步提供封妃、嬪的封號之字,需內閣擬出,因內閣是形式上的最高政府機構,就需要總理事務王大臣向內閣“傳出”皇帝諭旨,需先報皇帝,這是奉了您的朱諭誰封妃、誰封嬪,將所奉朱諭內容重復報告“恭呈御覽”,這也是辦事明確責任的需用語。這當是檔案 1 之由來。而此諭旨,是雍正口述的內容,又只是簡單的誰封妃、誰封嬪,雍正帝不會想到所擬封誰有誤,而花時間再“御覽”。總之,若御覽,雍正帝就不會將“錢氏格格封為妃”的錯字“錢”放過。而總理事務王大臣所奉的是皇帝諭旨,不會懷疑諭旨有誤,尤其是此時雍正帝剛繼位 3 個月,總理事務王大臣對此前的雍王府中的侍女格格誰人之姓氏并不了解,即使看到這幾個格格的姓氏之字錢、宋、耿,也決不以為皇帝所說自己的藩邸格格中的某個姓氏有錯。此后辦理程序中的官員也同樣是上述意識(后文對此從略)。否則也就及時改正,而不致以后有“妃姓之誤”了。
所以,檔案中出現的“錢氏”封妃,是文字之誤。正確的應是鈕祜祿氏,皇家宗譜《玉牒》所記此人也正是“鈕祜祿氏”,而非錢氏。冊封典禮上宣讀于公眾的冊文、所發給的受封人,也是鈕祜祿氏(見后文所引冊封典禮上的冊文)。而且自從公文中寫錯的“錢氏”被改正為鈕祜祿氏以后,官私史籍記的也都是鈕祜祿氏。當然,若仍認為“錢氏”是正確的、鈕祜祿氏是錯的,于此暫不作分析,容當后文再從其他方面辨析。
2. 所舉檔案 1 總理事務王大臣奉行的滿文“朱諭”,是根據漢文諭旨也即已錯為錢氏的諭旨翻譯的。
清朝以滿語為“國語”,公文中的漢文有的須譯為滿文,如通本之貼黃的漢文。再如皇帝上諭之翻譯,有專門機構翻書房,又稱內翻書房,設于康熙朝,以后延續設置。《大清會典》述:內翻書房“掌翻清、譯漢之事,率其屬以供令。凡諭旨,清字則譯漢,漢字則翻清。各衙門抄出于內閣者,皆錄送以翻譯”。為允祹擬寫封妃嬪姓氏名誰者的諭旨,既然已經將漢文“鈕氏”錯為“錢氏”,而且是最初辦理者,則此后之翻譯諭旨,也是將此漢文之“錢字”譯為滿文ciyan,而不會是滿文 niohuru (鈕祜祿)致誤為字形完全不同的 ciyan(錢)。進言之,檔案 1所記滿文 ciyan(錢)氏,是漢文諭旨已錯擬的“錢氏”而又譯的滿文,是錯誤的“錢氏”。
檔案 2,同年二月二十一日,《內閣大學士馬齊奏請皇帝選定冊封妃嬪字號折》:“內閣大學士臣馬齊等謹奏,為欽奉上諭事。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奉朱諭:奉太后額娘懿旨:年氏側福晉封為貴妃。李氏側福晉、錢氏格格封為妃,宋氏格格、耿氏格格封為嬪。該部知道。欽此欽遵。年氏側福晉封為貴妃,不必另選字號進呈。李氏側福晉、錢氏格格封為妃,宋氏格格、耿氏格格封為嬪,臣等敬擬冊封妃、嬪字號十個,另行繕折進呈,交禮部照例辦理。為此謹奏請旨。”
這里內閣所奉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朱諭,正是此日總理事務王大臣所奉的朱諭,內容一致。也可以說,是允祹代雍正所擬而將“鈕”錯為“錢”之諭旨的又一次重復。
又有滿漢合璧的檔案 3《朱筆選定妃嬪字號折》,在應封妃、嬪之前加上選定的封號:李氏側福晉之前,為“齊”字;錢氏格格之前,為“熹”字;宋氏格格之前,為“裕”字;耿氏格格之前,為“懋”字。(引號中的封號之字為朱筆)李文認為:朱筆所書漢字封妃、嬪之號齊、熹、裕、懋,盡管從字跡上看與朱批奏折、朱諭檔案內雍正皇帝的朱筆字跡有所差異,但因使用朱筆,即使是大學士等代筆,也是經過皇帝欽定的。
實際上,上舉檔案 3 中所選的這兩個嬪號,宋氏嬪號為“裕”、耿氏嬪號為“懋”,是顛倒而錯誤的。正確的是:宋氏被冊封的是“懋”號嬪,耿氏被冊封的是“裕”號嬪。后來改正的當眾宣讀的冊文,就是宋氏封“懋嬪”、耿氏封“裕嬪”(詳見下文所引冊封典禮上宣讀的冊文)。皇家家譜《玉牒》所記也是如此:“裕妃耿氏,管領耿得金之女”;“懋嬪宋氏,主事金柱之女”,耿氏后來由嬪晉妃,封號之“裕”仍舊,而位在懋嬪宋氏之前。《愛新覺羅宗譜》所記也是如此:“鈕祜祿氏……雍正元年十二月冊封熹妃。”“耿氏……雍正元年十二月冊封裕嬪。”“宋氏……雍正元年十二月冊封懋嬪。”
檔案 8 證明,嬪號顛倒之誤是允祹所為。檔案 8 是后來的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宗人府奏將允祹治罪的題本。允祹罪名,除將“圣祖仁皇帝”神位配享儀注錯漏外,是將“封內廷妃主等金冊之姓氏皆鐫刻錯舛、顛倒”等,請將允祹革貝子爵,降為鎮國公。雍正帝批準。既然宣讀、頒發的金冊之宋氏封“懋嬪”、耿氏封“裕嬪”是正確的,則檔案 3 中所選的宋氏嬪號“裕”、耿氏嬪號“懋”是錯誤顛倒的。顛倒這一錯誤的是允祹。
檔案 3 所表示的嬪號:宋氏為“裕嬪”、耿氏為“懋嬪”,已然是顛倒之誤,若判斷為是大學士代筆、經過皇帝欽定,而是正確的,就有誤了。只有判斷顛倒之誤是允祹所為,與大學士、雍正帝無關,才符合事實。
辦理選定妃嬪封號的程序應是:雍正帝先接到大學士奏請定封妃嬪之號的奏折,因為此折前敘語誰封妃、誰封嬪,是以前自己諭旨內容的重復,不會關注,或者根本就沒看,所關注的是內閣所擬的十個字號。內閣擬出“冊封妃、嬪字號十個,另行繕折進呈,交禮部照例辦理”。雍正帝只是將奏折所擬之字號選后,口授管禮部的允祹:妃李氏封號為“齊”、鈕祜祿氏封號為“熹”,嬪宋氏封號為“懋”、耿氏封號為“裕”。允祹是按四人的順序,將所記憶的幾個字分別寫在四人之前,但將后兩個嬪號之字前后顛倒了。嬪號顛倒之錯,是允祹代筆之誤,不是大學士代筆之誤,否則宗人府也不會將嬪號顛倒之誤歸罪于允祹,允祹也承認。從字跡上看,選定妃嬪封號之字也不是雍正帝親自所寫,說明造成嬪號顛倒之錯的不是雍正帝,否則,同樣不會歸咎允祹。總之,錯在允祹,因既然封妃嬪之人依舊,允祹不會意識到會有“錢氏”之誤,不會特別地再看,只是按順序將齊、熹二字寫在二妃之前。否則,這錢氏之誤在這一環節就被他糾正了,不會延誤以后。
檔案 5 ,為檔案1 、檔案 3 內容的合并(并見后述),從略。檔案 4 、6 ,不涉及封妃之姓、嬪號問題,與論點關系不大,也從略。
檔案 7,是雍正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允祹等題議冊封妃嬪典禮儀注本》,內容為議定舉行冊封典禮的時間、儀節,其中有“宣制曰: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冊立嫡妃那拉氏為皇后、冊封側妃年氏為貴妃,李氏為齊妃,格格錢氏為熹妃,宋氏為裕嬪,耿氏為懋嬪”。十六日皇帝批示。(見后述)
此件仍有“錢氏”字樣及二嬪封號顛倒之誤,由此可判斷,此文件仍是此前錯誤之件的沿襲。
現在需要分析的關鍵問題是,這件以允祹名義簽署所上的題本,另外還有雍正帝的批示,允祹、雍正帝是否看到了題本中的錯誤?為說明這點,有必要對題本之形成、應用情況,多費些文字作說明,以利于理解。
1. 辦事機構向皇帝請示政務的題本,并非辦事機構之堂官即長官擬寫,而是指示下屬的司官(郎中、員外郎、主事)撰寫,甚至是司官再委任非官之書吏辦理。最后交堂官過目、簽署后上報。
時人對此有介紹:
各部司官,不習吏事,堂官無論已,一切案牘皆書吏主之。故每辦一案,堂官委之司官,司官委之書吏,書吏檢閱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潤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駁斥,則此案定矣。然堂官久于其部者,能有幾人?即久于其部,而能于此部成案條舉歷歷者,更有幾人?下及司官,罔不如是。
所以此件題本并非有堂官之責的允祹所擬。
堂官不認真審閱司員或書吏所擬公文,便簽署上報、轉發者,也并不鮮見。據禮親王昭梿介紹之工部“私造假印案”:
嘉慶己巳冬,工部有書吏王書常者,私鐫假印,冒支國帑。其于欽派歲修工程,皆假捏大員名姓,重復向戶曹支領,每歲耗銀至數十余萬兩。久之為工頭某告發,始置書常于法,大吏降黜有差。夫水曹(工部)支領銀兩,必須諸司空(工部堂官尚書或侍郎)簽押畢,關知戶曹(戶部),度支大員復加查核,然后發帑,定例本為詳慎。乃諸部曹夤緣為奸,伺大員談笑會飲時,將稿文雁行斜進,諸大員不復寓目,仰視屋梁,手畫大諾而已,更有倩幕友代畫者。其習已久,故使奸蠹胥吏得以肆其奸志。
即使事關工程撥款的重要事務,部院堂官大員尚且有不過目、仰視畫諾簽署者,這典禮儀注的“成例”儀式,又當是司員或委書吏查找例行則例后擬為題本,禮部堂官之不寓目而畫諾簽署,也就不稀奇了,更何況允祹當時還身兼管理正白旗滿洲、蒙古、漢軍三旗(三個固山)事務。此題本的主旨內容是典禮儀式,允祹若曾過目,也可能只是看這“儀注”部分的內容,因屬例行之事,甚至可能連這部分都沒看,就簽署了,更沒見到題本中的“錢”字。否則,他就會指出改正,不會有以后的錯誤及因此被治罪了。
2. 官員向皇帝請示政務的題本,因題本所述事務內容煩瑣且多重復之處,因而需作內容摘要——貼黃,皇帝只看貼黃而批示。此題本的主旨內容是典禮儀注,貼黃當主要敘述冊封儀式內容,所以雍正帝也只是針對儀注,批示:“次日上朕賀表行禮及皇后前行禮之處,仍照朕前旨補行,余依議。”而未看題本正文,不會見到其中的“錢”字,以及顛倒之嬪號之誤。雍正若見到,兩種錯誤也就止步于此,而不會延及此后,即下面王文所舉的“詔書”了。
以下,對王文所舉的檔案文件作具體分析。此件為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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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內閣大庫檔案第 163537 號折件
漢文文字為:
制曰: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冊立嫡妃那拉氏為皇后。冊封側妃年氏為貴妃,李氏為齊妃,格格錢氏為熹妃,宋氏為裕嬪,耿氏為懋嬪。命卿等持節行禮。
王文又引《雍正朝起居注冊》所載:雍正元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丁卯午時,上御太和殿,升坐,冊立皇后,冊封貴妃、齊妃、熹妃、裕嬪、懋嬪,命正副使各官持節行禮畢 ”。
王文認為:這是“詔書內容已經從‘該部知道’變成了讓朝臣‘持節行禮’”,是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冊封典禮場合應宣讀的“詔書”,并認為雍正帝在典禮上要閱覽冊寶,宣讀上述內容的“ 格格錢氏為熹妃”,應該得到了雍正帝和朝臣的認可,“宣讀詔書完畢后,各大臣才會行禮如儀”。
對此檔件及王文的觀點分析如下。
1. 此件并非“詔書”。詔告天下的“詔書”,開頭語應是“奉天承運皇帝詔曰”。不應只是簡單的“制曰”,而且連權威性的詔告者皇帝都不提。
2. 封妃嬪之事也不詔告天下,頒詔天下的,是冊立為“母儀天下”的皇后,而且應是在冊立典禮的“禮成”之后的次日舉行。
3. 典禮上宣讀的所封后妃們的金冊冊文,應是每人一份封冊,每人的冊文都要宣讀,并非這則檔案所記,是列舉被封人的幾人合述。另外,封妃金冊制作精美,飾有龍紋等,也非這樣簡單的白紙頁。
這則檔案,從內容看,應是在欽天監擇定冊封典禮的吉日、冊封正副使又確定之后,內閣奉命擬寫的關于安排冊封典禮的文稿,所以文稿是封冊的“制曰”,而不是“詔書”的“詔曰”。此件是通知有關部門官員:冊封典禮定于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舉行,因而此件所注日期的“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是擬文時提前寫上的,此后制作正式頒發的金冊冊文的日期,也是如此,不可能在舉行典禮日才寫上“二十二日”,更不可能在頒給金冊之日的“二十二日”,在金冊上臨時鐫刻這個日期。也正因為這件內閣檔案的撰擬是在二十二日之前,撰擬是按照原存相關文件抄錄被冊封之人,妃姓、嬪號顛倒之誤都尚未發覺,所以熹妃仍錯作“錢氏”,二嬪之封號也仍是顛倒的。此后實際典禮上宣讀的被冊封者,則是發現錯誤而改正的正確妃姓鈕祜祿氏、二嬪正確的嬪號。《清世宗實錄》記載,二十二日舉行冊封典禮,雍正帝御太和殿。官員宣讀的金冊冊文,冊封熹妃的是“鈕祜魯氏”,封嬪冊文,也是改正的嬪號:
雍正元年十二月丁卯(二十二日),上御太和殿…………命禮部左侍郎登德為正使、內閣學士塞楞額為副使,持節,冊封熹妃。冊文曰:朕惟……咨爾格格鈕祜魯氏,毓質名門……曾仰承皇太后慈諭,以冊、印,封爾為熹妃 ……咨爾格格宋氏……冊封爾為懋嬪……咨爾格格耿氏……冊封爾為裕嬪。
以上冊文所記才是正確內容,因為典禮上宣布的冊封人姓氏、封號,以及宣布后冊封使持節把冊印頒給鈕祜祿氏、二嬪,都是為公布而向公眾示知的。而王文所舉的此件內閣檔案,所記仍是封“格格錢氏為熹妃”“宋氏為裕嬪,耿氏為懋嬪”的嬪號顛倒之件,顯然仍是以前文件錯誤的延續。《永憲錄》的雍正元年十二月丁卯日所記典禮內容,錯誤文字與此相同,應是抄錄這一錯誤檔案后編入的。另外,也不會如王文所說《雍正朝起居注冊》記二十二日的典禮上宣讀此件,因《雍正朝起居注冊》所記嬪號仍是顛倒的,否則就無法解釋在場的雍正帝對這嬪號顛倒之誤的錯誤宣讀,為何“充耳不聞”,而且“認可”。因而,稱這則檔案記有封“格格錢氏為熹妃”,并經過雍正閱覽而認可,并在典禮上宣讀,進而證明“錢氏”有其人且封熹妃,同樣是不成立的。
再者,王文如果認為治允祹“誤寫妃姓”之罪,是因顛倒嬪號之誤,為何又以顛倒嬪號的檔件當作典禮上宣讀的內閣“詔書”,是得雍正之“認可”的無誤正確之件,來證明錢氏無誤而有其人?這在論述上就自相矛盾了。
比王文所舉上述檔案撰擬時間稍早,是擬寫冊封妃嬪的冊文,由翰林院翰林負責,所以也是沿襲著前述錯誤,封熹妃的冊文由黃之雋撰擬,沿襲著封“錢氏”為熹妃的錯誤,以前拙文對此已作闡述,從略。李文所舉錢陳群所擬的“耿氏”封“懋嬪”的冊文,同樣是沿襲的錯誤,因實際封的是“裕嬪”。
本人認為,允祹的妃姓之誤、嬪號顛倒之誤被發覺,當是在制作金冊之時,即雍正元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報有錯誤之題本的時間)之后,或十六日(題本批紅日)之后。改做金冊,應是這兩日的某日之后至二十二日以前。因而,二十二日舉行冊封儀式,宣讀的熹妃的冊文已是正確的“咨爾格格鈕祜魯氏……以冊、印封爾為熹妃”。二嬪的冊文,嬪號也改正為“咨爾格格宋氏……冊封爾為懋嬪”“咨爾格格耿氏……冊封爾為裕嬪”。
如前所述,允祹的妃姓之誤、嬪號顛倒之誤,在刻金冊以前就存在。
李文認為,允祹只是在刻金冊的環節時始有錯誤,以證明此前的檔案所記“錢氏”正確,那么,是否下文順理成章地就應解釋,允祹在刻金冊的環節上究竟是怎么個錯法,是將所謂正確的“錢氏”錯為了何姓?還有,如果檔案中所記宋氏嬪號“裕”、耿氏嬪號“懋”是正確的,那么,此后刻金冊時允祹顛倒之誤的嬪號是什么號?后來改為正確的又為何號?
如果認為是將正確的“錢”字誤為“鈕”,則需解釋:為何冊封典禮上宣讀的冊文,封熹妃的是“鈕祜祿氏”,還有,典禮上宣讀的冊文及發給二嬪之冊文所記封號:宋氏封懋嬪、耿氏封裕嬪,與所舉檔案中的嬪號不同,難道這三人冊文上寫的、公示于眾的反倒是錯的?若認為此后的《清世宗實錄》及其他典籍也如此記述是錯誤的,則應說明如此錯記或者說是“造假”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可行。
前舉拙文還曾根據乾隆《寶坻縣志》《鑲黃旗鈕祜祿氏弘毅公家譜》等資料,用較大篇幅證明并論述乾隆生母為鈕祜祿氏,不知王、李二文對此是否有不同看法。
二、對前述分析的歸納
從現有資料包括王文、李文所舉的檔案資料來看,只有判斷為封熹妃者即乾隆帝生母為鈕祜祿氏、宋氏封的是懋嬪、耿氏封裕嬪,才與整個事情發展的環節、始末結果等相符,聯系到相關之事也說得通。辦理冊封過程,首先應是允祹面承諭旨將“鈕祜祿氏”簡寫為草字“鈕”,而致代擬朱諭者誤寫為“錢氏”,責任者允祹因“誤寫妃姓”等被治罪,允祹還有將宋氏、耿氏封嬪之號顛倒為裕、懋之誤,皆延至后來的公文存在錯誤,《永憲錄》所錄檔件之先有“鈕氏”、后錯為“錢氏”,及二嬪之號顛倒之誤,也可佐證。失誤緣于允祹最初辦理的諭旨(朱諭),其他經手的官員想不到皇帝諭旨會有失誤處。更無雍正帝看到了“錢氏”、顛倒之嬪號并都認可的可能。否則,錢字之誤、嬪號顛倒之誤,也就及時發現而不致延誤到以后了。如此,才與后來事情發展的情況相符,如《玉牒》《愛新覺羅宗譜》《清世宗實錄》等所記的:封熹妃(乾隆帝生母)者為鈕祜祿氏、宋氏封懋嬪、耿氏封裕嬪,正因為是正確的,因而《皇朝文獻通考》《清皇室四譜·后妃》《清史稿 ·后妃傳》《清列朝后妃傳稿》等等史籍也如此記述。無論官方還是私家記述,從沒有記為“錢氏”的,社會上也從未再見有所謂“錢氏”的說法乃至傳聞,甚至懷疑為“錢氏”的蛛絲馬跡的文字、傳言也沒有,說明當時乃至以后,所記鈕祜祿氏,無由懷疑,冊封妃嬪時寫為的“錢氏”,只是一時失誤,也沒人相信,其流傳范圍很小、時間很短,以致被淡忘。允祹對其將妃姓致誤為“錢氏”被治罪也始終認服,其壽至乾隆二十八年,對其家譜《玉牒》改其曾致誤的錢氏為鈕祜祿氏,以及其他典籍的如此記述,也從未提出異議。
再者,如果乾隆帝弘歷的生母為所謂的“錢氏”,雍正帝出于某種政治目的如立弘歷為皇儲而提高其身份,改其生母為鈕祜祿氏,從背景、制度及文件操作上,都根本不可能(詳見后文)。
所以,所謂“錢氏”,是辦理冊封妃嬪的過程中的錯字,乾隆帝的生母就是鈕祜祿氏。這是本人據所見資料,再結合事理、制度的分析而得出的看法。
如果仍以檔案中的“錢氏”正確、《清世宗實錄》等所記乾隆帝生母鈕祜祿氏是錯的,還有一個大的方面——在諸多相關史事上也是說不通的,詳見后文之“三、建言”所述。
附帶談一點與本文議題多少有關的對檔案的點滴看法。
今天我們所查閱利用的清代“檔案”,應有相當一部分并非最初行政時使用的原件,而是后來為了存檔而再抄錄或幾件內容歸并而成之件,定期保存,成為今天我們所稱的“檔案”。比如今天所見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封妃嬪諭旨,記為此日“尊太后圣母諭旨:側福金年氏封為貴妃、側福金李氏封為齊妃、格格錢氏封為熹妃,格格宋氏封為裕嬪、格格耿氏封為懋嬪,該 部知道”,(并見前舉檔案 5 )就不是行政原件,而是將十四、二十一日后檔件的內容合并一起寫作的,因為十四日只是降諭何人封妃、何人封嬪,而定封妃、嬪的封號,是二十一日以后之事。這一點,李文也已指出。另外,今日所見檔案,還有的是將已有損壞之件抄錄而再存的檔件,甚至還有乾隆年間將雍正時期的檔案再抄錄存檔的情況,還以上舉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這一諭旨為例,此件與同年同月之初十日的“諭旨”,字跡相同,似為同一人所抄,而初十日之 諭旨,有避諱乾隆帝名諱之文字,為“著裕親王、十六阿哥、世子弘昇 ……”,其弘昇的“弘”字缺最末一筆的點,且避諱“弘”字者還有一處,據此推測,這兩條諭旨,以及前述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將十四日、二十一日后之事合寫的“諭旨”,有可能都是乾隆帝繼位以后復抄的存件。再有,還有相當一部分行政原件未能保存下來,或保存了也未能存留至今,允祹最初將雍正帝口述諭旨草記之件,以及此后據此所擬諭旨,當屬于此。
還有,抄檔者,很多情況是擔任低級雜務之職的筆帖式、非官之書吏,或所雇的額外抄寫手,這些人只負責抄寫,沒有將內容之錯誤訂正的責任,他們是為完成計件、所抄字數之任務,不考慮其中原本的錯字,也意識不到其中的錯誤,尤其是多少年后的檔件內容,以致這些檔案中的錯誤“錢”字、封嬪之號顛倒的錯誤,仍原樣保留。至于錯字“錢”氏在檔案中的存留,而在《清世宗實錄》中改記為鈕祜祿氏,又證明這一改動是改錯為正,并不存在不光明的政治性造假,否則早就將前述幾次程序中檔案的“錢氏”銷毀而不留痕跡了。(并見后述)
基于此,在利用檔案時應當注意:何者為行政原件,何者為復抄存檔件。某件檔案是否為后來將某些原件合寫在一起而存檔,如前舉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諭旨,所記此日已定妃嬪的封號,就是錯的。還有,檔案是行政過程中擬寫的公文,公文形成過程復雜,成于眾人之手,難免在字、詞上出錯,相對于史籍,作為素材的公文畢竟是屬于“草本”。而史籍,則編寫時需校勘,經核實,會訂正草本檔案中的錯字訛詞。因而利用時,應根據具體內容作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以檔案為準而否定其他典籍的價值。如前舉檔案所記的熹妃“錢氏”、宋氏封裕嬪、耿氏封懋嬪就是錯的,改正后,《清世宗實錄》所記典禮上公布于眾并發給“鈕祜祿氏”及宋、耿二人的冊文所記,才是正確的,《玉牒》及其他很多文獻所記也是如此。
三、建言
個人淺見,以檔案說明乾隆生母熹妃是“錢氏”,其論證并不完整,只能說是論述了一半,另一半,還應闡述雍正帝、《清世宗實錄》等改“錢氏”為“鈕祜祿氏”的原因是什么。另外,還須將諸多相關之事作合情合理的解釋,再結合這些解釋進一步論述,再表達觀點。如以前論述此事的郭成康、馮劍輝之文,在舉出所發現的資料后,都接著論述將熹妃改姓的原因,以相互說明。這也是關系到“錢氏”是否存在的關鍵問題,是論述時無法回避的。否則,所論證檔件之事,可能并不符合真實史事。
以下事實就須解釋:
乾隆若是“錢氏”所生,非鈕祜祿氏所生,身為皇帝的他能在祭告天地、祖宗時撒謊,說自己是鈕祜祿氏所生的嗎?還有,在向全國公布為生母上尊號的詔書中,稱是鈕祜祿氏生的他,公然向全國臣民撒謊?
鈕祜祿氏,在向臣民發布的“遺誥”中,曾提及是她“誕育帝躬”,也即乾隆是她所生。如果她并未誕生乾隆,假冒“錢氏”為皇太后已然享盡人間榮華富貴,在死前還有必要對臣民再撒這一彌天大謊嗎?若真是她假冒“錢氏”,也就不提此事了,才符合事理。
還有,鈕祜祿氏族譜記載,乾隆帝弘歷的外祖母是漢人彭氏。若以鈕祜祿氏假冒錢氏,是為改弘歷的出身為滿人,該家族家譜還有必要說乾隆帝生母及弘歷有漢人彭氏血統嗎?
以上乾隆帝、鈕祜祿氏及其家族所說的,都是當事人的直接性資料,如果論述乾隆帝生母姓氏為“錢氏”,對鈕祜祿氏有疑問,對此都應作解釋,不當回避。
如果認為弘歷生母為錢氏,雍正帝暗中將“錢氏”改換為滿人鈕祜祿氏,還要聯系到相關情況、制度,考慮到這樣做是否行得通。這同樣是關系到“錢氏”是否存在的關鍵問題,是論述時無法回避的。
比如以下情況。
( 一 )雍正帝如何面對弘歷真實生母的知情者
1. 弘歷康熙五十年八月出生后,雍王府闔府之人,都知道他的生母是誰。皇族人、雍親王的屬下旗人,也會有知道弘歷生母者。
2. 弘歷十二歲時(按當時的虛歲,下同),康熙帝在圓明園見到他,命養在皇宮中。宮中不少人會注意到這位受皇帝喜愛的小皇子,聯想到他的生母。不久弘歷隨康熙帝住避暑山莊,康熙帝召見弘歷的生母鈕祜祿氏。此事更擴大了弘歷生母是誰的知情者,皇室后妃、宮女、太監等不少人都已知道。
另外,康熙末年,弘歷曾隨康熙帝與八旗官兵圍獵、射箭,書房學習,還有認識他的老師。這些人中,也可能有知其生母者。
以上眾人中,弘歷之生母,知情者非個別人。如果弘歷的本來生母是錢氏,后來封熹妃時的典禮上又改為鈕祜祿氏,布告于臣民,以上諸人必然產生疑問,并當作新聞傳播。雍正帝的這種有政治動機的將皇子生母妃嬪改姓的不光明行為,就不考慮知情者私下流傳?如果禁止流傳,雍正又如何封住這些人之口?面對人們的懷疑與傳聞,雍正帝又該如何解釋這一并不光明之事?不解釋而任其流傳,則“至尊”的皇帝之臉面何在?另外,其政敵兄弟們中也可能有知情者,這種造假謊言出口,被政敵詆毀,雍正帝豈不弄巧成拙,自造丑聞?
還有,這種謊言,又如何面對所謂的“錢氏”及“錢氏”家族人?而且,清代皇帝對奶母及其家人都授封,已成皇帝的弘歷,若生母是錢氏,對生母及生母的家人就不聞不問,而背負有悖人倫的泯滅生母、對生母不養的“不孝”的罪名?如果有所照顧,為何從未有關于乾隆厚待所謂“錢氏”及其家族的絲毫跡象及傳聞?
另外,若有所封熹妃改姓之事,雍正帝還須向弘歷解釋改其生母的原因,不可能始終對其隱瞞。若告訴弘歷將其生母改為他人,弘歷會同意嗎?退一步說,若解釋是為了立其為皇儲,弘歷也理解了。那么雍正十三年弘歷繼位后,面對那么多已知其真實生母者,還有必要再撒謊,稱其是“鈕祜祿氏”所生嗎?再者,雍正帝如果在宣布封熹妃前對弘歷解釋改其生母原因,這“秘密”建儲也失去意義,因而也說明不會有雍正帝將弘歷生母改姓之事。
再說鈕祜祿氏家族一方,如果誕生皇帝的并不是他家之女,而是“錢氏”,如今天降洪福,雞犬升天,該家族對此能世代隱瞞、守口如瓶?替代之事傳不出去?
那么,是否可能鈕祜祿氏家有個籍沒之女是錢氏,或是抱養錢姓之女,入雍王府,與胤禛結合生了弘歷,雍正為提高弘歷身份,而改其生母錢氏為鈕祜祿氏?這一點也不成立。錢氏若是籍沒之女,那么她就是雍王府的女奴,按清代皇家制度,宗室王公與府內女奴結合,此女奴即使生子而算作妾,也是位于妻妾四個等次中身份最低等的“妾婢”,全部四等由高到低的排序是:嫡妻、側室、別室所居妾媵、妾婢。滿洲皇家規定,王公妾婢及其所生子,皆不冊封。若胤禛繼位為皇帝,會突破這一限制,而封曾為罪奴的妾婢及所生子,但漢人罪奴之女的錢氏,其封為“妃”,卻高于胤禛所屬旗人而且是非罪奴的宋氏、耿氏之封“嬪”,是否說得通?還有,將漢人罪奴錢氏所生子封為“寶親王”都值得懷疑。
再者,如果錢氏是鈕祜祿氏家抱養的外姓錢姓之女,則早就應該改姓鈕祜祿氏了。因社會習俗,一般對所抱養之子女是隱瞞其原姓氏的,以使其不生二心,抱養也有意義。不可能長期不改為養父家之姓而總姓“錢”,偶遇雍正帝繼位又有政治需要而立其所生子為皇儲,才改其生母之姓,否則就一直姓“錢”了。再有,若是抱養,還有以下疑問應解釋:1. 抱養多是在夫妻生育無望的情況下抱養別姓血緣子女,而此女是行大,凌住(鈕祜祿氏的父親)夫妻是在此女(鈕祜祿氏)之后,又生了幾個兒子,抱養時其夫妻正值生育旺盛期,為何急急抱異姓之嬰?2. 所抱養多為男嬰,以備將來為本家生子孫延續香火,旗人或還有將其養大而挑甲得兵餉的考慮,為什么卻在生育旺盛期抱養個女嬰? 3. 難道凌住夫妻是為了再生之女孩免得其將來選秀女?實際上家有二女,也都須選秀,而不能以姊代妹,這點也說不通。
(二)將錢氏暗中改為鈕祜祿氏,制度上也不可行
有政治動機的改姓,而且是不光明正大的行為,是不能僅將公布的冊文上的姓氏改掉就可以了事的,為了不給后人留下口實,需要把所有可能被人看到的有“錢氏”記錄的文字全部改掉,或將該文件銷毀,為存檔則需重做。但這種做法難度甚大,或者說根本不可行。且篡改,須告訴操作者,不僅會透露風聲,而且嚴重損害雍正帝及當皇帝后的乾隆帝的名聲與形象,弄巧成拙。因而是不可行的。見以下兩點分析。
1. 記錄皇家人口情況的《玉牒》,其纂修制度嚴格,造假、篡改不可行。
清朝皇家出生人口上報,宗人府審核后的人口造冊、存檔,都會有乾隆真正生母的資料,特別是還有其他內容作證,如附記收生婆、連帶責任的保結人。如此嚴格,是為保證皇家血統的純正性、尊貴性,因而嚴禁謊報、造假。
雍正《大清會典》記載,皇族出生人口上報、宗人府造冊之制是:
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某王、某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并生子之年月日時,送府(宗人府)記籍……載入黃冊。其收生婦某、保結某,亦一并開送存案。
生于康熙五十年的弘歷,應在康熙五十三年修《玉牒》時,根據雍王府上報宗人府的資料載入。此次纂修遇到特殊情況,到康熙去世前也未見修成。此后,雍正二年四月續修《玉牒》,雍正三年十月完成。如果篡改錢氏為鈕祜祿氏,應是在雍正二年修《玉牒》做手腳。但不可行,原因是:1. 早在康熙五十年后,有關弘歷、生母何人的記錄,就已在宗人府存檔。2. 康熙五十三年至雍正二年修《玉牒》歷時長,參與的人較多,很多人應看過人口資料,雍正帝若造假,如何向《玉牒》監修官、纂修官等等解釋?怎會以造假之事囑托這些人?再者,若造假,原真實資料都要涂改或銷毀重做,需要與此次造假的《玉牒》所記一致,如此繁雜的造假“工程”,能否保密?操作是否可行?
可以說,皇家這一嚴格的人口造入宗籍冊簿、纂修《玉牒》制度,篡改而造假是不可行的。尤其是對政敵甚多、曾被造出多種傳言的雍正帝而言,更不可行。雍正若造假,其政敵包括與乾隆帝有矛盾者,也就早已揭發、傳播了。
2. 還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確有“錢氏”,出于政治目的而改姓為鈕祜祿氏,而且是暗中操作,唯恐被人發現,那為何這有“錢氏”文字的“諭旨”、有“錢氏”封號為“熹”的檔件,始終不改掉或銷毀,卻遺存下來留給了人們懷疑?合乎事理的情況反而應是:因為是一般的手民之誤,而不是與造假有關,所以才沒有必要一定要翻查原檔,將錯字再改回來,或將原檔銷毀。
不解釋上述諸多情況就肯定檔案中的“錢氏”確有其人,是否站得住腳?
正因為存在前述諸多不可能,根本就不存在“錢氏”,乾隆帝生母就是鈕祜祿氏,因而自從將寫錯的“錢氏”改正為鈕祜祿氏以后,除了檔案(包括抄錄檔案的內容)外,無論官、私史籍,都再無乾隆帝生母為“錢氏”的記述或傳聞。
總之,上述史事是在論述的同時就應考慮到的,進而想到“錢氏”是否有可能存在。尤其是今天我們能見到的資料已并不系統完整,而且資料(包括檔案)又都可能有錯誤之處,據此判斷的史事,就不一定全面、準確,因而更有必要多作相關聯系了。另外,在論證上,還應著眼于大的相關史事之分析,而不宜在無關宏旨的末節上,下意義不大的功夫。否則,局部之末節看似頭頭是道,而放在所應證明的根本大事中,可能并不符合實際,或根本不可能存在。
來源:《清史研究》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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