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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當得利糾紛的核心裁判觀點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核心裁判觀點】: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與特征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他人財產因此受到損失的法律事實。
不當得利的特征是:
(1)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
(2)得利人不具有產生債的關系的效果意思;
(3)不當得利具有使受損人受到損害的不正當性。沒有法律根據而取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叫作得利人(也叫作受益人),受有損害的一方叫作受損人。受損人依據不當得利之債所享有的權利,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的性質是法律事實,其意義在于,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日的并不是對人或者行為的非難,而在于消除不當得利由于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并同時造成他人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不當變動的事實狀態,恢復正常的民法秩序。只有當受領不當得利非法利益之人明知是不當得利,仍然將不當利益據為己有的,才應當受到法律譴責。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獲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以下從不當得利制度與侵權制度區別對照的角度分析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
不當得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使得利人返還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即去除利益功能。利益是認定不當得利的首要條件;侵權制度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即利益補償功能,損害是認定侵權的首要因素。
(1)不當得利中的利益應僅限于財產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理由是:是否獲得精神利益既難以認定,也無法返還。
(2)利益應指具體財產利益,而非總體財產利益,即受益是因特定事實而取得的具體利益。
(3)財產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前者指財產的增加,包括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取得、占有的取得、知識產權的取得、財產權的擴張或強化(如添附而導致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范圍的增加)、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債務免除或減少:后者是指應減少而未減少的利益,包括應支出的費用未支出、應負擔的債務未負擔、本應在自己所有物上設定限制物權而未設定等。受有利益應不區分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都構成不當得利中的利益。關于受益的類型,包括了財產權的取得、占有或登記的取得、財產權的擴張或強化、勞務或使用利益的取得等。
(4)受有利益的方式,既包括法律行為,如將他人房屋出租獲得租金;也包括事實行為,如耕種他人土地使土地權利人獲益;還可能是自然事件,如遇洪水導致甲魚塘中的魚流入乙的魚塘;可以是出于受損人的行為,如將他人的車輛誤認為自己的車輛修理;也可以是因得利人的行為,如使用他人房屋而受益;還可能是第三人的行為,如丙用甲的建筑材料為乙修建房屋。
(二)另一方受有損失
(1)《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采用“損失”的概念,而侵權法中采用“損害”的概念。由此可見,不當得利中的損失不同于侵權中的損害。
第一,侵權制度的目的是彌補損害,損害在侵權賠償責任構成和損害賠償范圍中都有重要意義;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是返還所受利益,損失只對不當得利構成才有意義,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確定沒有直接意義。
第二,侵權法中的損害不僅包括財產損害,還包括精神損害;不當得利中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
第三,侵權法中的損害僅包括直接損害;不當得利中的損失不僅包括現有財產的積極減少(直接損失),也包括財產本應增加而未增加(間接損失)。
第四,侵權法中的損害是違法行為導致的;不當得利中的損失可以是違法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或自然事件導致的。
(2)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的損失不同于返還范圍中的損失。認定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的損失應采用具體、個別的標準,只要得利人是沒有法律根據獲得利益,即可認定對方有損失,而不依受損人的財產總額而定;但在確定返還范圍時,應該考察受損人的總體財產利益。
(三)得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不當得利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有直接因果關系和非直接因果關系兩種觀點。直接因果關系是指一方得利與他方受損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實;非直接因果關系不要求得利與受損之間原因事實的同一性,只要二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可。非直接因果關系擴大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更側重于保護受損方的利益。【我們認為】,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債的關系具有相對性,直接因果關系明確了得利人和受損人的范圍,司法實踐中更具操作性。
(四)沒有法律根據
沒有法律根據在學理上又稱為“無法律上的原因”“無原因”“無正當原因”“無合法根據”。無法律根據包括自始無法律根據和開始有而嗣后喪失法律根據。“是否有法律根據”應依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來判斷,“無法律根據”應解釋為無法律規定或缺乏基礎的法律關系。
1、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無法律根據”的具體形態包括:
(1)自始欠缺給付目的,如不知債務已經清償仍履行、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本擬出售甲物但誤交付乙物等。
(2)為實現特定目的而給付,但該目的未能實現的,如附停止條件的債務,債務人誤認為條件已成就而給付,但實際上條件尚未成就的。
(3)給付目的消滅,如在婚姻家庭關系中,訂婚時交付聘禮,后婚約解除的;子女非其親生,而誤認為親生加以撫養的。
2、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無法律根據”的具體形態包括:
(1)因得利人的事實行為造成的,如得利人未經他人同意占有、使用、消費他人財產或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人身權而得利的,這種情況下可產生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
(2)因得利人的法律行為造成的。如無權處分中,善意受讓人取得物的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因處分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應對權利人負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此時也可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又如得利人基于強制執行所獲得的利益,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受損人可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
(3)因受損人的行為產生的不當得利,如誤認為他人財產為自己財產而加工。
(4)因第三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債務人不知債權讓與而向債權人清償。
(5)因自然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他人家畜進人自家院落。
三、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
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包括不當得利請求權的主體、客體和返還范圍三個方面。
(一)不當得利請求權的主體
一般而言,根據債的相對性原則,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包括得利人和受損人。受損人為債權人,得利人為債務人。具體地,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債權人為給付人(受損人),債務人為被給付人(得利人);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債權人為受損失人,債務人為因給付以外的行為或事件而獲益的人。
不當得利多發生在兩方當事人之間,特殊情況下,還存在著“三人關系不當得利”。三人關系不當得利是指由第三人參與給付關系而發生的不當得利。情況較為復雜,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
不當得利返還的客體是指得利人所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具體包括:對于尚能夠轉移的權利,應將該權利轉移給受損人;設定物上權利的,應當消除;成立債權的,應當免除;轉移占有的,應當恢復此前的占有狀態。得利人基于所受利益而衍生的其他利益,也應該一并返還,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孳息(天然息和法定孳息)和使用利益,基于原權利的所得(如原物為債權,其所受的清償等)以及原物的代償(如原物因毀損侵奪,而由第三人處取得的損害賠償或保險金及因被征收而取得的補償費等)。
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依照權益歸屬理論,原則上應返還受損人,不宜收繳為國家所有。
(三)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
不當得利性質上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得利人主觀上的善意或惡意不影響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但不當得利之債返還的范圍因得利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而有所不同。多數立法例都區分善意和惡意以確定得利人的返還范圍。就善意得利人設減輕責任規定,得利人返還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而對惡意得利人則設加重責任的規定。理論上的依據在于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去除利益,而非損害賠償,不能使善意得利人承擔如同侵權責任的后果。
所謂善意是指得利人不知道其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惡意是指明知沒有法律根據而取得利益。善意得利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范圍原則上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喪失的,免除善意得利人的返還義務。現存利益的確定時點為受損人請求返還時現存的利益為準。惡意得利根據得利人知道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時間,分為自始惡意與嗣后惡意。自始惡意是指得利人從取得利益一開始就知道沒有法律根據而受益。嗣后惡意是指得利人取得利益時并不知道沒有法律根據,而是在取得利益之后知道或應當知道獲益沒有法律根據。對于自始惡意,原則上惡意得利人的返還范圍為取得的全部利益及因此利益產生的孳息,無論該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對于嗣后惡意,則以知情的時間為節點,知情以前為善意,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同善意受領人;知情后為惡意,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同自始惡意受領人。
判斷現存利益應以受損人行使返還請求權之時尚存的利益為限。這種判斷標準是差額說,即利益是否存在應依得利人整個財產是否較受益前有所增加而為判斷。有增加的為既存利益,沒有增加的為無既存利益。但現存利益并不是指其所受領利益的物質形態現在仍然存在;得利人因消滅其受領的利益而取得的對價,無論其對價是否低于原物的通常價值,其利益也為存在。所得利益受到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滅失的,如果得利人取得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當將其認定為所得利益。
利益已經消滅的,不論消滅的原因如何,善意得利人均不必返還原物或者償還價額。得利人主張其所得利益已經不存在的,應當由其舉證,不能證明者,不認為現存利益不存在。
返還現存利益時,得利人在受益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失和支出應予以扣除。
四、關于不當得利的案由與管轄
不當得利制度規范的目的是取除得利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而非在于賠償受損人所受的損害,法律規定不當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是要糾正受益人“得利”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現象。因此,在實踐中判斷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否成立時不需要考慮受益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其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之前的區別,比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中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原物返還請求權旨在恢復物的圓滿狀態,保護物權人的利益,原物返還請求權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類型不能脫離物權而存在,不能轉讓,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為債權請求權,原則上是可以讓與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包括金錢、物、孳息等,而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僅指物和物的孳息;原物返還請求權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類型,原則上不受訴訟時效之限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為債權請求權的一種類型,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當得利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關于返還不當得利案件的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修改)第6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不當得利舉證責任
受損人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其無償受讓的利益時,對于受領人無償向第三人轉讓該利益及受領人因此免負返還義務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得利人主張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應就此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七、不當得利返還的除外情形
(一)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
《民法典》第985條第1項規定,為了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得利人可不子返還所獲得的利益。該規定為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如對無扶養義務的人誤信有扶養義務而撫養、以金錢接濟貧苦友人、因他人結婚而送交賀禮等。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在法律上構成不當得利,但得利人獲益符合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在法律效果上排除在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之外,受損人不得請求返還。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應當依照社會觀念、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及給付的標的物的價值等情形確定。此外,還應當區分基于道德義務的不當得利與贈與的界限。贈與是明知自己無義務而為無償的財產給付,不論其有無道德的義務;贈與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法律關系,不當得利是事實行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不當得利法律關系。
某些情況下,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可能產生交叉。在無因管理中,受益人對于實施救助行為的管理人給付的報酬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一般認為,無因管理的受益人對管理人在法律上無給予報酬的義務,但法律亦未禁止受益人給予管理人報酬。受益人出于對管理人的感謝而給予管理人的財產上的酬謝,應當認為屬于出于道德上的義務而為的給付,不屬于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此外,本系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但由于錯誤認識而對他人給付,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如甲誤認為結婚的乙是自己的朋友丙而送給乙禮金。對此有觀點認為應當先依照《民法典》關于重大誤解的規定予以撤銷,再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我們認為】,此種情況可以直接認定為不當得利,受損人可請求得利人返還所獲得的利益。
對沒有撫養義務的人進行撫養,可否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支出的撫養費用?
【我們認為】,此種情形下不當得利的認定,應分被撫養人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在被扶養人為成年人時,扶養人無撫養義務而扶養的,無論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被扶養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扶養人可對被扶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若被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無力償還該費用時,則得利人為對被扶養人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扶養人可對該具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得利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若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撫養人無撫養義務而撫養的,從保護未成年人角度考慮,不宜認定得利人為未成年人本人,而應認定為對未成年人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撫養人可向對未成年人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就支出的撫養費用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期前清償
《民法典》第985條第2項規定,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不得請求返還。這是關于債務人期前清償不得請求返還的規定。期前清償,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清償債務。債權人受領期前清償債務的給付,并非沒有法律根據,而是基于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債權人的債權因清償而消滅,不能認為債權人因此得利;債務人的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也不能認為是利益受損。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自受領時起,至債務履行期屆至時止,債權人占有使用標的物所獲利益,即所謂“期限利益”是否應予返還。多數立法例為避免法律關系關于復雜,且考慮到期前清償系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故規定可不予返還。
(三)非債清償
《民法典》第985條第3項規定,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這是關于非債清償不予返還的規定。明知的非債清償是指明知沒有債務而為給付,導致一方受損、另一方因此獲利的。如,甲出售某物給乙,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意思表示錯誤,有權撤銷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仍向乙交付標的物的,即為明知無債務的清償。受損人明知沒有債務,不存在給付義務而向他人給付,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這種情況不構成不當得利。
非債清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1)受損人對得利人沒有給付義務,即不存在債務。債務自始不存在是指給付人給付時不存在債務。如甲誤認為其對乙的債務尚未清償但事實上已履行完畢再次履行債務的。債務嗣后不存在是指給付人給付時雖然有法律根據,但在給付后法律根據不存在的,如合同之債的合同被撤銷或解除的。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中,只有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情況下,才構成債務嗣后不存在。
(2)受損人的給付是基于清償債務的目的。給付的目的有消滅債務(如作為清償而給付)、發生債權(如使用借貸)、設定有因的債務(如贈與),本條給付中的“目的”是消滅特定債務。
(3)受損人在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但是,當受損人在給付時不知無給付義務,誤認為自己有給付義務的,則構成誤認的非債清償,仍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受損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八、基于不法原因的給付
關于不法原因的概念有兩種觀點:一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二是僅指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關于不法原因給付的法律效果,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不得請求返還,但國家得基于法律規定追繳不法給付。二是依不法原因在當事人間存在的不同情形而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①不法原因存在于雙方,且雙方均已為給付的,則互不得請求返還;②不法原因僅存在于給付一方的,則不得請求返還;③不法原因僅存在于受領一方,且給付方已為給付的,則可以請求返還。
基于不法原因的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積極意義在于實際上制裁了不法給付者,提高了不法給付者的預期成本。消極方面在于產生了“不法即合法”的效果,某種情況下保護了惡意得利人,與法律的規范意旨相悖。由于不法原因給付的法律效果尚有爭議,《民法典》對因不法原因給付不當得利的返還未作規定,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九、關于善意得利人不承擔返還利益義務情形
不當得利的功能不在于填平損失,而在于返還所取得的沒有法律根據的利益。應區分善意和惡意以確定得利人的返還范圍,對善意得利人設減輕責任規定,得利人返還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其原因在于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去除利益,而非損害賠償,不能使善意得利人承擔如同侵權責任的后果。
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一方當事人因他方當事人的給付而受利益,即為他方的損失。
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的情形,是指取得依權益內容應歸屬于他人的利益,如物的使用收益是所有權的內容,歸屬于所有人;無權占用他人房屋,使用他人汽車或擅自在他人墻壁上懸掛廣告,均系取得應歸屬他人的權益,致他人受“損害”。
同時,一方取得利益,致他方受到損失,其損益的內容不必相同。
第一,善意得利人返還的具體情形。
(1)在給付型不當得利情形下如果得利人取得利益時為善意的,在原物存在時,應返還原物;
(2)原物不存在時,如果原物因意外事件毀損滅失,得利人不承擔返還義務;
(3)如果原物因有償轉讓等其他情形而不存在的,得利人實際取得的利益高于受損人的客觀損失的,返還范圍以客觀損失額為限;
(4)得利人實際獲利低于受損人的客觀損失的,只需返還實際獲利額。
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三種情形中,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的發生往往是得利人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而獲利,因此得利人主觀上并非善意,不適用本條的規定。費用支出型和求償型不當得利的發生往往是受損人的原因導致的,得利人獲得利益通常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主觀上是善意,返還范圍的確定應適用給付型不當得利的一般規則。
第二,關于所受利益是否尚存在的時點,應以受損人提出返還請求之時為準。若受損人在訴訟前已經催告得利人返還其所獲利益,得利人應當知曉其獲益沒有法律根據,所受利益是否尚存在的判斷應以催告時確定。
十、關于惡意得利人返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的規定
所謂惡意是指得利人明知沒有法律根據而取得利益。如上所述惡意受益根據得利人知道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時間,分為自始惡意與嗣后惡意。自始惡意是指得利人從取得利益一開始就知道沒有法律根據而受益。嗣后惡意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并不知道沒有法律根據,而是在取得利益之后知道或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對于自始惡意,原則上惡意得利人的返還范圍為取得的全部利益以及該利益產生的孳息,無論該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對于嗣后惡意,則以知情的時間為節點,知情以前為善意,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同善意得利人;知情后為惡意,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同自始惡意得利人。
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如果得利人受益時為惡意,在原物存在時,應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時,如果原物因意外事件毀損滅失,得利人應折價返還。如果原物由于被轉讓等其他情況而不存在的,得利人實際獲利高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得利人應返還實際獲利額,得利人實際獲利低于客觀損失時,仍需以客觀損失額返還。
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三種情形中,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的發生往往是得利人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而獲利,因此得利人主觀上并非善意,應適用本條規定負加重的返還責任;費用支出型和求償型不當得利的發生往往是受損人的原因導致的,得利人獲得利益通常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主觀上是善意,應適用本法第986條的規定。
十一、關于三人關系不當得利中第三人返還義務的規定
不當得利中的受領人因善意,即不知道沒有法律根據而取得利益,將其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因受領人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根據本法第 986條的規定,受領人因此對受損人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這種情形下,第三人成為因得利人的無償轉讓行為而間接取得利益的人。第三人因此獲得利益,并導致受損人的損失,這種情況構成三人關系不當得利,第三人應當將其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人。
如果請求返還的標的是原物,在確定第三人的返還義務時,涉及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因此,在確定第三人的返還范圍時,應當按照以下兩個步驟進行:
首先,應當考慮第三人在主觀方面是善意還是惡意,如果第三人在接受得利人的無償給付時是惡意的情形下,即第三人明知得利人的獲利沒有法律根據,此時不涉及交易安全的保護,應當優先保護受損人的合法權益,受損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其所獲利益,這也符合“法律不保護惡意”的基本原則。
其次,在第三人為善意的情形下,應當考察第三人的受讓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則第三人可以依據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此種情形下,出于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應當優先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損人無權請求第三人返還所獲得利益,而只能請求得利人返還其所獲得的合理對價。當然,在判斷第三人所支付的對價是否合理時,由于其涉及受損人權利的保護,因而,關于價金是否與標的物的價值相當,原則上應當按照客觀的標準進行判斷。如果第三人支付的價金與標的物的價值明顯不相當,則其無法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出賣人仍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
最后,第三人雖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得利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但第三人系無償受讓,即第三人獲得利益并沒有支付對價,使其承擔返還義務并不會不當加重其負擔。但是,第三人的返還義務,以其無償取得的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包括原物或其價值代償物。第三人所取得的利益因意外事件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返還義務。
十二、審判實務要點
1、得利人主觀上為惡意,即知道或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包括得利人取得利益時知道其所獲利益沒有法律根據(自始惡意),或獲得利益后知道(中途惡意、嗣后惡意)的情形,但不包括因過失而不知的情形。應注意的是,基于得撤銷法律行為所為的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時,即為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之時。
2、自始惡意得利人的返還責任。
得利人取得利益時知道沒有法律根據的,其返還的范圍包括:
(1)加重的返還責任。
①受領時所得的利益,此項利益除所受利益外,還包括基于該利益產生的利益,所得之利益依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時,應折價返還,惡意得利人以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主張免除返還義務的不予支持。
②所得利益的附加利息。所得利益為金錢的,還應返還利息,利息則按法定利率計算。
③賠償損失。惡意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后,如仍不足以填補受損人的損失,對不足部分應另行賠償。此項損害賠償,除積極損害外,還應包括消極損害。如明知沒有法律根據而受領某房屋,將房屋出售后房價上漲的,房價上漲所獲得的房屋增值部分,亦應返還。尚不足以賠償受損人損失的,還應另為損害賠償。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不當得利請求權,非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不以受損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2)得利人一定程度上喪失支出費用請求權。
惡意得利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故就因取得利益所支出費用不得主張扣除。但對受領物所支出的費用,一般認為必要費用其應有權請求返還(例如動物的飼養,醫藥費的支出)。
3、嗣后惡意得利人的返還責任。
嗣后惡意得利人的返還義務,應以知情的時間為節點,分別處理:
(1)在其知沒有法律根據前的階段,為善意得利人,應適用本法986條的規定,得利人有權主張因所受利益不存在,僅返還現存利益,其因信賴有法律根據取得利益所支出的費用等,亦應扣除。
(2)在得利人知道獲益沒有法律根據后,應按本條規定,負加重的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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