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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兩部強制性國家標準 全文發布并將與2026年5月1日起實施。1月20日,民航局發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官方解讀、圖解、關鍵問題解答。
據介紹,按照該《規范》, 在運行過程中,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發送的運行識別信息包括:(1)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身份信息; (2)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時位置、速度、高度、狀態等相關信息; (3)控制站的位置、高度等相關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空域屬于公共資源,在空域中的運行是公共行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所需報送的信息不涉及姓名、電話、住址等任何用戶個人信息。
此外,該《規范》實施分類精準管理,明確了不適用于僅在民航管制空域內運行且具備符合空域準入通信導航監視能力要求的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以及僅在室內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是因為僅在民航管制空域內運行的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具備該空域保障運行安全所需的通信導航監視能力,無需額外具備運行識別能力;室內不屬于公共空域,僅在室內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對外界產生影響,也無需具備運行識別能力。相應的,運行單位或個人用戶應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廠家明示的使用限制,對于注明僅在室內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得實施室外飛行。
而為了滿足不同的對象對于無人機運行的感知需求,《規范》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分為廣播式與網絡式兩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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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體實施上,針對已銷售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規范》分階段作出了具體要求:
——在2026年5月1日前,應優先對不具備運行識別發送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加裝運行識別模塊,以保證《規范》實施后,已銷售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可以正常使用。
——自2026年5月1日《規范》正式實施之日起,不具備運行識別發送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應實施運行。
——2026年11月1日前,已具備廣播式或網絡式運行識別發送功能,但不滿足《規范》指定條款內容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尚可繼續實施運行;同時,設備生產廠家應在此期限內,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加裝運行識別模塊,確保其同時具備廣播式和網絡式運行識別功能,至少滿足《規范》指定條款的要求。
——《規范》自實施之日起,針對加裝運行識別模塊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給予36個月過渡期(也就是說到2029年5月31日),過渡期結束后,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完全滿足《規范》要求方可實施運行。也就是說,2029年5月1日起,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須完全滿足《規范》要求方可實施運行。
——此外,對于具備固件升級條件、滿足運行識別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廠家應主動公布產品固件升級服務方案;對于不具備固件升級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廠家應主動公布硬件升級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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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產品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角度來看,《規范》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產廠家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可靠被監視功能的難度,為未來更大規模、更多種類低空航空器安全納入我國低空空域和空中交通體系奠定了基礎,對于低空高復雜度、高密度、高融合性運行起到先導性引領作用。
《規范》的發布實施為滿足低空合作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全程“看得見”的需求、實時獲取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提供了有效技術途徑,在技術標準層面為國家低空相關法律法規落地實施提供支撐,為構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和安全監管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將有力支撐低空經濟安全有序發展。
以下是民航局公布的解讀+圖解+關鍵問題解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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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民航局組織編寫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以下簡稱《規范》),經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規范》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進一步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簡稱“無人機”)安全運行管理。《規范》的制定基于怎樣的背景?《規范》的適用范圍與主要內容有哪些?《規范》的發布對于無人機產業的發展具有哪些意義?圍繞這些問題,記者作了采訪。
滿足運行需求 守好安全關口
當前,低空經濟作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成為國家發展經濟的新增長引擎。近年來,全國各省市在低空經濟領域積極謀劃布局。隨著無人機數量及操控員數量不斷增加,農牧業、巡檢、物流、測繪攝影、表演等低空業務場景不斷涌現,無人機產業發展對于運行管理的需求日益旺盛。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低空經濟發展必須堅守“安全為先”的核心理念,遵循“管得住”才能“放得開”的基本原則。而“看得見”是實現“管得住”的首要前提,落實運行識別要求,正是破解低空空域“看得見”難題的關鍵舉措。民航局組織編制《規范》,就是為了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無人機主動報送識別信息、實現其可靠被監視所提出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低空航空器運行安全水平,促進低空經濟安全有序發展。
《規范》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在運行全過程主動報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狀態等運行識別信息。針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的發送段、通信鏈路段與接收段,《規范》分別提出詳細技術要求,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專用接收與處理系統以及運行識別信息傳輸設備的設計、生產、制造、檢測、檢驗、審定、運行等提供了統一技術標準。《規范》對于發送段,規定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信息的發送功能、傳輸內容、傳輸協議、更新間隔等;對于通信鏈路段,規定了通信鏈路的傳輸能力、可靠性、穩定性等;對于接收段,規定了接收與處理系統的接收能力、處理容量、運行功能等。上述負責人表示,《規范》的編制以技術成熟可靠、建設經濟可行為原則,充分利用已有通信技術,保證技術實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空域屬于公共資源,在空域中的運行是公共行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所需報送的信息不涉及姓名、電話、住址等任何用戶個人信息。其根本目的,就是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的識別與監視,加強運行管理和安全監管,保證飛行安全與公共安全。
劃定適用范圍 分類精準管理
《規范》對其適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適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廣播式與網絡式運行識別專用接收與處理系統,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的網絡設備和通信鏈路的設計、生產、制造、檢測、檢驗、審定和運行;不適用于僅在民航管制空域內運行且具備符合空域準入通信導航監視能力要求的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以及僅在室內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是因為僅在民航管制空域內運行的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具備該空域保障運行安全所需的通信導航監視能力,無需額外具備運行識別能力;室內不屬于公共空域,僅在室內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對外界產生影響,也無需具備運行識別能力。相應的,運行單位或個人用戶應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廠家明示的使用限制,對于注明僅在室內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得實施室外飛行。
根據《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分為廣播式與網絡式兩種模式。其中,廣播式運行識別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不指定對象的方式廣播運行識別信息,其接收與處理系統接收自身周圍一定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式運行識別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通過網絡,主動向指定接收與處理系統遠程發送運行識別信息。
兩種不同的模式,是為了滿足不同的對象對于無人機運行的感知需求。廣播式運行識別模式能夠實現一定區域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的實時監控,支撐該區域的安全監管工作,并獲取重點監控區域周邊無人駕駛航空器接近或飛越的信息。當公眾關心周圍空間是否有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時,便可以通過廣播式運行識別接收終端,獲知周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狀態及其控制站信息。網絡式運行識別模式則能夠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數據的統一集中管理,為實現全國范圍內的飛行動態實時監控奠定基礎,為構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和安全監管體系提供數據基礎。
明確實施路徑 護航低空發展
《規范》即將在2026年5月1日實施,這對于此前已售出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正常使用會有什么影響?《規范》分階段作出了具體要求。
自2026年5月1日《規范》正式實施之日起,不具備運行識別發送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應實施運行。2026年11月1日前,已具備廣播式或網絡式運行識別發送功能,但不滿足《規范》指定條款內容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尚可繼續實施運行;同時,設備生產廠家應在此期限內,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加裝運行識別模塊,確保其同時具備廣播式和網絡式運行識別功能,至少滿足《規范》指定條款的要求。《規范》自實施之日起,針對加裝運行識別模塊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給予3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完全滿足《規范》要求方可實施運行。此外,對于具備固件升級條件、滿足運行識別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廠家應主動公布產品固件升級服務方案;對于不具備固件升級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廠家應主動公布硬件升級服務方案。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技術角度來看,《規范》統一了運行識別發送段、通信鏈路段和接收段的詳細功能和指標參數,尤其是創新性地提出了運行識別接收與處理系統的要求,補齊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的信息鏈和產業鏈。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產品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角度來看,《規范》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產廠家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可靠被監視功能的難度,為未來更大規模、更多種類低空航空器安全納入我國低空空域和空中交通體系奠定了基礎,對于低空高復雜度、高密度、高融合性運行起到先導性引領作用。
總的來說,《規范》的發布實施為滿足低空合作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全程“看得見”的需求、實時獲取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提供了有效技術途徑,在技術標準層面為國家低空相關法律法規落地實施提供支撐,為構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和安全監管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將有力支撐低空經濟安全有序發展。
附件1.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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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關鍵問題解答
強制性國家標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關鍵問題解答
一、在運行過程中,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發送的運行識別信息包含哪些內容?
運行識別發送的內容包括:
(1)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身份信息;
(2)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時位置、速度、高度、狀態等相關信息;
(3)控制站的位置、高度等相關信息。
二、為什么要以廣播式和網絡式兩種模式發送運行識別信息?
廣播式運行識別是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不指定對象的方式廣播運行識別信息的模式。其接收與處理系統接收自身周圍一定范圍內的信息。主要實現以下目的:
1.實現區域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實時監控,支撐該區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2.獲取重點監控區域周邊無人駕駛航空器接近或飛越的信息;
3.當公眾關心周圍空間是否有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時,可以通過廣播式運行識別接收終端,獲知周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狀態及其控制站信息。
網絡式運行識別是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通過網絡主動向指定接收與處理系統遠程發送運行識別信息的模式。主要實現以下目的:
1.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數據的統一集中管理,為實現全國范圍內的飛行動態實時監控奠定基礎;
2.為構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和安全監管體系提供數據基礎。
三、《規范》的發布和實施,對已銷售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正常使用有什么影響?
為落實“管得住”才能“放得開”的低空經濟發展要求,保障飛行安全與公共安全,本規范需要盡快實施。針對已銷售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具體實施要點如下:
(1)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至2026年5月1日正式實施前,應優先對不具備運行識別發送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加裝運行識別模塊,以保證《規范》實施后,已銷售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可以正常使用。
(2)自2026年5月1日《規范》正式實施之日起,不具備運行識別發送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應實施運行,已具備廣播式或網絡式運行識別發送功能,但不滿足《規范》指定條款內容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尚可繼續實施運行至2026年11月1日前。
(3)在2026年11月1日前,適用范圍內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器需通過運行識別模塊加裝,確保同時具備廣播式和網絡式運行識別功能,至少滿足《規范》指定條款要求。
(4)自實施之日起至2029年5月1日前為過渡期,通過加裝模塊方式僅滿足《規范》指定條款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實施運行。2029年5月1日起,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須完全滿足《規范》要求方可實施運行。
(5)對于具備固件升級條件滿足運行識別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廠家應主動公布產品固件升級服務方案;對于不具備固件升級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廠家應主動公布硬件升級服務方案。
四、運行識別信息報送是否涉及到個人隱私?
運行識別信息不包含任何用戶個人信息,例如姓名、電話、住址等。
運行識別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基于公共安全保障需要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可靠被監視能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空域是公共資源,在空域中的運行是公共行為。為保證飛行安全與公共安全,需要對運行識別信息進行公開。
PS:全文:
來源: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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