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季如期而至,全國多地被皚皚白雪覆蓋,銀裝素裹的景致雖引人駐足,卻也暗藏著路面濕滑的安全隱患,由雪天摔傷引發的責任糾紛,往往能迅速引發公眾對權責邊界的熱議。興安盟一起因雪天路滑導致的賠償案件,便在網絡上掀起了廣泛討論,案件中經營者與傷者的責任劃分,成為了大家爭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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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26年1月21日的報道稱,2025年1月26日,興安盟的批發商夏某某像往常一樣,前往同車庫內秦某某經營的便利店取貨。取貨完成后,夏某某選擇從便利店后門離開,就在行至距離店鋪不足數米的必經通道時,腳下突然打滑,整個人重重摔倒在地——原來路面被積雪覆蓋,下方暗藏著一層薄冰,這一摔直接導致夏某某踝關節骨折。事后雙方的通話錄音中,夏某某明確提及摔倒的關鍵原因是“門口狗尿結冰,雪蓋著看不見”,秦某某當時并未對這一說法提出否認,還隨口抱怨了一句“今早下雪真煩人”。由于兩人是熟人,夏某某此前每日都會來店取貨,從未發生過意外,因此他認為便利店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秦某某起初也同意協商解決此事,但隨著后續賠償金額與責任劃分的分歧逐漸擴大,雙方的協商最終陷入僵局。
事發后,夏某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住院8天期間經歷了多次復查,僅個人支付的醫療費就達到6641.52元。為了明確后續賠償的依據,夏某某委托專業鑒定所對此次受傷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及后續治療項目進行評定,鑒定意見最終確定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50日、營養期50日。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夏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便利店未及時清理門口結冰路面,存在重大過失,要求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各項損失索賠共計4.9萬余元。
面對起訴,便利店經營者秦某某提出了自己的抗辯理由:事發當時正處于持續降雪狀態,路面積雪屬于不可控的自然因素,且店鋪已經及時對積雪進行了清掃;夏某某摔倒時手持物品,還在與他人交談,明顯沒有充分注意腳下路況,自身存在疏忽;更為關鍵的是,事故發生在便利店后門區域,該區域并非對外開放區域,店鋪早已張貼“除工作人員禁止外出”的提示,夏某某擅自從非開放區域出入,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便利店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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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法院經過一審審理,對案件的核心爭議作出了明確裁決。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夏某某長期從便利店后門自由出入,摔倒地點距離店鋪不足數米,是出入后門的必經之路,且通道兩側還擺放著便利店的貨物,從實際使用情況與環境來看,該區域可視為便利店經營場所的延伸,因此便利店對途經此處的人員,尤其是常來取貨的熟客,負有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法院也指出,夏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雪天出行路面濕滑需格外謹慎,卻在手持物品、與人交談的情況下未充分觀察腳下路況,疏于自我保護,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核定夏某某此次事故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5477.92元,最終判決便利店與夏某某各承擔50%的責任,便利店需向夏某某支付賠償款17738.96元。對于夏某某主張的尚未實際發生的繼續治療費、取出內固定誤工費及護理費,法院判定應待實際損失產生后,憑相關證據另行主張權利。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夏某某堅持認為便利店應當承擔70%的主要責任,而便利店則依舊主張自身無責,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2026年1月20日,興安盟中級法院對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雙方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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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關信息通過裁判文書網曝光后,迅速引發了網友的廣泛討論,不同觀點的碰撞讓這起普通的民事糾紛成為了公眾熱議的焦點。有網友從個人注意義務的角度出發,認為雪地行走存在風險是基本常識,成年人應當具備足夠的自我保護意識,“雪地行走是個大人都知道危險,不管在哪里的路面摔倒都是自己原因”“成年人沒自己的判斷力嗎?明知雪天路滑還不注意,自身責任更大”。也有網友認可法院的責任劃分,認為便利店作為經營者,不能以自然因素為由完全免責,“既然該通道是取貨的必經之路,而且便利店還在周邊擺了貨物,就有義務保障路面安全,及時清理結冰,承擔50%責任合情合理”。
部分網友則對“經營場所延伸區域”的界定提出了疑問,“法院門口要是也被算成延伸區域,辦事的人出來摔倒了,難道也得機關單位負責?這個界定得更明確才好”。還有不少網友質疑判決存在“和稀泥”的傾向,“這明明是自然降雪導致的路面結冰,怎么能讓便利店擔責?這不是市政的管理范圍嗎?”
“典型的和稀泥式判決,不管誰對誰錯,各打五十大板,根本沒理清責任邊界”“以前派出所處理互毆常各罰五百,現在這思路都用到法院民事判決上了?”。另有網友從便利店管理的角度給出建議,“既然后門是工作人員專用,又貼了提示,就應該徹底封鎖,不讓非工作人員出入,這樣也能避免類似糾紛”,還有網友延伸思考了類似場景的責任認定,“要是在路邊擺攤賣雞蛋灌餅的邊上摔倒了,難道也要擺攤的擔責?”,部分網友則聚焦于自然因素與經營者責任的邊界,“持續降雪屬于不可抗力,店鋪已經清掃過積雪了,還要承擔一半責任,會不會對經營者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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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本質上是特殊天氣下經營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界定,以及自然因素、個人過錯與經營者責任的劃分問題。雪天路滑確實是客觀存在的自然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經營者可以完全免除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對于常來人員通行的必經通道,經營者更應盡到合理的排查與清理義務;而作為成年人,在特殊天氣下出行,也必須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謹慎注意路況,避免因自身疏忽導致意外發生。法院的判決綜合考量了雙方的過錯程度,既沒有忽視經營者的安全保障責任,也沒有免除個人的注意義務,為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參考范例。在雪天等特殊天氣條件下,經營者需加強對經營區域及周邊常用通道的安全管理,及時清理積雪結冰,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公眾則應時刻保持謹慎,做好自我防護,只有雙方共同發力,才能從源頭減少此類安全事故與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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