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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竹聲聲辭舊歲 并非傳統違法行為
文/羅子鳴
“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王安石筆下的詩句勾勒出中華民族過年最具代表性的民俗場景。然而近年來,“炮竹聲聲辭舊歲是不是傳承 5000 年的違法行為” 這一疑問時有出現,實則是對傳統民俗歷史與現代法律體系的雙重誤解。
燃放煙花爆竹作為延續千年的文化習俗,在古代是官方認可的節慶傳統,在現代則通過法律的科學界定實現合規傳承,其背后蘊含的文化價值與法治精神的平衡,值得深入探討。
千年民俗的文化基因:燃放爆竹的歷史淵源與傳承價值
燃放爆竹的習俗并非始于 5000 年前,其起源與發展脈絡清晰可考,且始終承載著深厚的文化內涵,成為中華民族精神家園的重要組成部分。
追溯源頭,爆竹的雛形可至先秦時期的 “爆祭”。
當時人們將濕竹置于火上焚燒,利用竹子爆裂產生的噼啪聲響祭祀神靈、驅邪避災,這一儀式被稱為 “爆竹” 或 “爆竿”,距今已有兩千余年歷史。春秋時期,過年燃放爆竹已形成固定習俗,除了驅邪消災的寓意,還增添了紀念介子推等歷史內涵,成為連接人與自然、歷史與現實的文化紐帶。
北宋時期,隨著火藥技術的發明與應用,傳統燒竹爆竹逐漸被火藥爆竹取代,制作工藝更為精細,燃放效果更為壯觀,也讓這一習俗從民間祭祀走向更廣泛的節慶場景。從皇室貴族的盛大煙花表演,到平民百姓的庭院燃放,爆竹聲成為辭舊迎新、祈福納祥的文化符號,辛棄疾筆下 “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 的詩句,便是宋代煙花盛行的生動寫照。
歷經千年傳承,燃放爆竹早已超越單純的娛樂功能,沉淀為多種文化優勢。
其一,它是節慶文化的情感載體。在春節、元宵等傳統節日,爆竹聲營造出熱烈喜慶的氛圍,承載著人們對過往的告別與對未來的期盼,成為凝聚家庭情感、維系鄉土情懷的重要紐帶。
其二,它是傳統文化的活態傳承。從爆竹的制作工藝到燃放禮儀,從相關的詩詞傳說到民俗禁忌,形成了完整的文化體系,代代相傳中延續著民族的文化記憶。
其三,它是社會認同的精神紐帶。
無論南北地域、階層差異,燃放爆竹都是共通的節慶語言,這種文化共識強化了民族凝聚力與文化認同感。
其四,它具有當代文旅價值。如廣州在適度放開煙花爆竹燃放后,“看煙花、行花街、過大年” 的傳統年味吸引了大量游客,春節文旅收入再創新高,彰顯了傳統民俗對現代經濟社會的積極賦能。
值得強調的是,在古代漫長的歷史中,燃放爆竹從未被界定為違法行為。從先秦的祭祀禮儀到唐宋的節慶風尚,從明清的民間習俗到官方慶典,燃放爆竹始終得到社會各階層的認可與推崇。
封建王朝的法律體系中,僅對燃放引發火災、危害他人等行為進行規制,而非禁止這一民俗本身,充分說明其在傳統社會中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現代法治的理性界定:從 “禁放之爭” 到 “科學管控”
進入現代社會,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密度提升,煙花爆竹燃放帶來的安全隱患與環境影響日益凸顯,相關管控政策應運而生。但現代法律體系對燃放行為的界定,始終堅守 “合法合規為前提、文化傳承為導向” 的原則,絕非將傳統民俗視為違法行為。
我國現代煙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框架,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為核心,確立了 “限放為主、禁放為輔” 的基本準則。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和種類,而非授權 “全域全時禁放”。
《大氣污染防治法》也僅禁止在城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時段和區域內燃放,并未否定合法燃放的權利。這一立法精神既回應了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也為傳統民俗的傳承預留了合法空間,體現了法治對多元利益的平衡。
此前部分地區推行的 “一刀切” 全域禁放政策,看似是對燃放行為的否定,實則因超越上位法授權而存在合法性瑕疵。根據《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 的原則,地方政府無權突破法律授權范圍實施全面禁放,這類政策也因忽視群眾的民俗需求而引發廣泛爭議。
近年來,隨著法治建設的完善與治理理念的升級,多地通過備案審查等機制糾正 “一禁了之” 的做法,廣州便是典型案例。該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問卷調查發現,79.3% 的受訪者支持 “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區域內” 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基于此依法糾正了部分區域的全域禁放規定,劃定限制燃放區域與時段,既保障了公共利益,又回應了民俗需求,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現代法律對燃放行為的界定,核心是區分 “合法燃放” 與 “違規燃放” 的邊界。
合法燃放需滿足三個基本條件:
一是在規定區域燃放,避開文物保護單位、交通樞紐、易燃易爆場所、學校醫院等禁放區域;
二是在規定時段燃放,遵守地方政府劃定的節慶燃放窗口;
三是使用合格產品,不購買、燃放超標、偽劣煙花爆竹。而違規燃放行為,如在禁放區燃放、超時燃放、燃放不合格產品等,本質上是對公共安全與法律規定的違反,并非對傳統民俗的否定。
這種界定既堅守了法治底線,又為傳統民俗的合理傳承提供了保障,體現了現代法律體系的科學性與靈活性。
此外,法律體系還通過全鏈條監管保障燃放安全。從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到運輸、燃放,均有明確的法律規范與責任劃分。政府相關部門通過資質審核、安全檢查、宣傳教育等措施,防范安全風險,確保民俗活動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開展。
這種 “疏堵結合” 的治理方式,既避免了 “一禁了之” 對傳統文化的傷害,也防止了 “一放了之” 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彰顯了現代社會治理的精細化水平。
民俗傳承與法治建設的辯證統一:傳統與現代的和諧共生
“炮竹聲聲辭舊歲” 并非傳統違法行為的核心結論,背后蘊含著民俗傳承與法治建設的辯證關系。傳統民俗是民族文化的根脈,現代法律是社會秩序的保障,二者并非對立關系,而是可以通過科學平衡實現和諧共生。
傳統民俗的傳承需要法治的保障。燃放煙花爆竹作為千年習俗,若缺乏法律規范,可能引發火災、傷人等安全事故,反而會影響其傳承發展。現代法律通過劃定邊界、明確責任,為合法燃放提供了制度保障,讓傳統民俗在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延續。
廣州的實踐充分證明,在法律框架內適度放開燃放限制,既滿足了群眾的民俗需求,又通過嚴格監管防范了風險,讓 “年味” 與 “安全” 兼得。同時,法律對 “一刀切” 禁放政策的糾正,也體現了法治對文化傳承的尊重與保障,避免了行政手段對民俗文化的過度干預。
法治建設也需要吸納民俗文化的合理內核。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適應社會需求、回應群眾期盼。傳統民俗中蘊含的集體情感、文化認同等價值,是法治建設不可忽視的社會基礎。現代煙花爆竹管理法律體系的完善,正是充分考量了民俗文化的傳承需求,從最初的 “全面禁放” 探索到如今的 “科學管控”,體現了法治對民俗需求的回應與包容。這種將文化傳承納入法治考量的做法,讓法律不僅是行為規范,更是文化保護的重要工具,增強了法律的社會認同與實施效果。
在實踐中,實現二者的平衡需要把握三個關鍵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任何民俗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開展,不得突破安全底線與法律紅線;
二是合理性原則,法律規制應兼顧公共利益與民俗需求,避免 “一刀切” 的簡單化治理;
三是動態調整原則,根據社會發展、技術進步、群眾意愿等因素,適時優化管控政策,實現安全、環保與文化傳承的動態平衡。
面對新時代的發展需求,傳統民俗也在主動適應法治要求與社會變化。如今,電子鞭炮、環保煙花等新型產品逐漸興起,既保留了傳統民俗的儀式感,又降低了安全與環境風險;“集中燃放點”“煙花匯演” 等形式,將分散燃放變為有序組織,實現了民俗體驗與安全管控的雙贏。這些創新實踐,既是傳統民俗的自我革新,也是對現代法治要求的積極回應,讓千年民俗在新時代煥發出新的生命力。
“炮竹聲聲辭舊歲” 是中華民族延續千年的文化符號,它并非什么 “傳承 5000 年的違法行為”,而是在古代得到普遍認可、在現代依法合規傳承的優秀民俗。
傳統民俗的文化優勢在于凝聚情感、傳承記憶、增強認同,現代法律體系的核心價值在于界定邊界、保障安全、平衡利益。二者的辯證統一,彰顯了中華民族 “尊傳統而不守舊、重法治而不僵化” 的智慧。
從廣州糾正全域禁放規定讓 “年味” 回歸,到全國范圍內 “科學管控、合法燃放” 理念的普及,我們看到了傳統民俗與現代法治的和諧共生之道。
在新時代的征程中,唯有堅守法治底線、尊重文化傳承,通過科學管控實現安全與民俗的平衡,才能讓炮竹聲聲繼續承載著民族的情感與記憶,在辭舊迎新的時刻,奏響傳統與現代和諧共鳴的文化樂章。這既是對千年民俗的最好傳承,也是現代法治精神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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