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網友咨詢:
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的如何定罪?
李峰律師解答:
1.行為人為了獲取他人財物,事先就謀劃通過殺害被害人的手段來實現搶劫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殺人行為是為搶劫服務的,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以故意殺人為手段的搶劫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殺人行為成為搶劫罪中使用暴力的一種極端表現形式,是實現搶劫目的的手段行為,與搶劫罪的本質特征緊密相連,無需再單獨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行為人在完成搶劫財物的行為之后,出于擔心被害人報案或者指認自己等原因,為了滅口而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無論其殺人的故意于何時起意,仍應與搶劫行為分別評價,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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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律師補充: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構成搶劫罪的,根據搶劫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李峰律師
北京云亭(濟南)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從事法律服務20余年,擅長民事訴訟代理、刑事辯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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