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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國家法官學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聯合承辦的全國法院第三十七屆學術討論會論文評選結果公布。常熟市人民法院祁鋒、朱嘉誠等合作撰寫的《論財產處分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刑事規制》獲評二等獎;陳林撰寫的《國際商事合同中提及并入條款的準據法適用》獲評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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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財產處分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刑事規制
內容摘要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成文規定存在樣態無法涵蓋所有財產處分型拒執行為的問題,為指導司法實踐,需構建一套普適性、要素化的刑事規制路徑。財產處分型拒執罪的本質是以情節為綜合評價基準的情節犯,異于單純的“行為犯”或“結果犯”,且該罪的法益呈現復合特征。因此,在實體規制上,應明確“窮盡執行措施”的前置剛性,并根據時間節點準確把握支配性財產處分行為與非支配性財產處分行為在不同時段的行為結果,并結合財產處分行為的自由性、確定性及緊迫性,綜合判斷財產處分行為是否符合刑事入罪標準。此外,在程序上,因被執行人的同一財產處分行為可能同時構成拒執罪的犯罪行為和債權人撤銷權的撤銷對象,需妥善處理好民事債權人撤銷之訴與刑事規制的銜接,在排除非刑民交叉的情形之后,確立“刑事吸收民事”的基本原則,通過刑事追贓、退賠機制實現對民事權利的一體化救濟,但對無法明確追繳或責令退賠內容情形的,應當準許債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國際商事合同中提及并入條款的準據法適用
內容摘要
提及并入條款的識別是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審查中的先決問題之一。然而,國際條約和我國國內法律均未對提及并入條款的準據法適用作出規定,該問題所涉性質識別、默示選法等國際私法法理和合同解釋方法亦未明晰。沖突規范缺位和法理問題爭議,導致法官在實務中常陷入以仲裁條款的準據法認定結果替代主合同或提及并入條款的準據法誤區,構成了裁判邏輯的細微斷痕。鑒于此,作為適法節點的提及并入條款應被單獨評價。法理上,一是確認提及并入條款系區別于合同權利義務條款本身、區別于被并入合同文件的相對獨立的合同嵌套條款,其兼具事實與法律的雙重屬性,解決識別難題。二是重申默示推定為明示選法的一種特殊方式,提及并入的默示推定應在意思自治與審查解釋的張力中尋求平衡,廓清法理爭議。方法論上,區隔并入行為與并入內容的法律評價,遵循“提及并入條款——仲裁條款”和“選法意思的范疇判斷——提及并入條款的準據法判斷——依準據法對是否并入成功的判斷——并入成功后的權利義務判斷——適法結果的公共政策判斷”的二元五次標準適法模型,完善裁判邏輯。具體應用上,通過適法場域確定、合同文本指示、法律文本指引、訴訟行為確認的方式,精準確定提及并入條款的準據法。
供稿|研究室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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