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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13922380448)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猶。
最高法的理解與適用出來后,很多原先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當事人,現在改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了。
現在問題來了。
受票方是抵扣方,是造成稅款損失方,根據新規,卻是定逃稅罪,要么交點錢了事,要么判的很輕。可謂高高抬起,輕輕放下。
開票方是提供逃稅工具方,不是稅款損失的直接造成者,卻判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分鐘十年以上。
你叫開票方、開票方家屬怎么服判。
我接了很多開票方的咨詢,他們基本上都覺得這種判法太不公平了,太雙標了,都是不認罪認罰的,都是要上訴的,都是要對抗到底的。
開票方、開票方家屬如此反應,理所當然,正常的不得了。你不要給我講什么牽連關系,憑老百姓的樸素的常識,我賣一把刀給你,你拿去搶劫了,你賠點錢或者判個三年以下就了事了,我這個賣刀的,卻判了個十年以上,我肯定不服啊。
一個刑法理論,在邏輯上再怎么精細,再怎么完美,適用到具體案件中的結果,卻是違背老百姓的樸素情感的,大部分老百姓都是不服的,那就是沒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扯淡理論。
更不用說,這些理論其實粗糙的很呢。最簡單的例子,這種判法,理論界的刑法專家,有哪個同意的,幾乎所有的刑法專家都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實是歷史的產物,現在都金稅四期了,現在去稅務機關是領用發票了,不是領購發票了,這個罪名已經完成了他的使命,應該放到博物館那里去了。
有的刑法專家比較溫和,就會表態,哪怕把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已經填寫的發票,這個罪名的量刑這么重,無論如何,你都要設置一個出罪口啊,很涉嫌這個罪名的人,很多都是實體企業家,現在好了,現在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比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還容易,量刑卻是一樣的,司法解釋不是說要限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適用嗎,你這種限縮方式,還不如不要限縮呢?
人大應該出來表個態了:
要么按照立法原意,重申一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發票實際上是空白發票,;要么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進行限縮,明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是以騙取稅款為目的,或者需要客觀上造成增值稅款被騙損失;再不濟也要說一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需要滿足來者不拒,向不特定的對象出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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