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1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許金花、劉江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虐待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許金花、劉江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定罪準確。許金花、劉江的犯罪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違背社會公德、踐踏人倫底線,應依法從嚴懲處。許金花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原判對其以犯故意殺人罪、虐待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適當,予以維持;劉江系被害人劉某琪的法定監護人,未履行法定監護職責,采取毆打等手段參與加害劉某琪,縱容、放任繼母許金花實施虐待、傷害劉某琪的行為,主觀惡性深,原判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量刑畸輕。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許金花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劉江量刑不當問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同年12月2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劉江故意傷害、虐待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原審被告人劉江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維持其所犯虐待罪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福建高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劉江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在劉江和同案被告人許金花的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許金花為主實施犯罪,直接導致被害人劉某琪死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江參與并縱容許金花實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劉江不履行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與許金花共同傷害致未成年親生女兒死亡,違背社會公德、踐踏人倫底線,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予嚴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但量刑畸輕,再審依法予以改判。據此,福建高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親屬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媒體記者以及各界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及宣判。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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