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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寧德壽寧曝光4起違規野外用火典型案例,森林防火紅線莫觸碰,以身試法必嚴懲!
案例一
2026年1月14日9時許,福建省寧德市壽寧縣武曲鎮村民林某某,為清理田地違規采用燒野草的方式野外用火,所幸民警巡查時及時發現并制止,未引發火災及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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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6年1月10日12時許,福建省寧德市壽寧縣斜灘鎮厝基村村民全某在農田焚燒田埂雜草時,因看管疏忽引發火情,火勢蔓延造成周邊3畝農田被燒及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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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全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身違法行為,鑒于全某具有主動投案、坦白認錯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且未造成嚴重人身傷亡后果,民警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5年11月30日11時許,福建省寧德市壽寧縣斜灘鎮水北村村民柳某,在仙巖崗山頭違規野外用火,焚燒草皮與松木,未待火完全熄滅即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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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壽寧縣公安局依法對柳某處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5年11月24日,違法行為人葉某某在福建省寧德市壽寧縣鳳陽鎮下黨村違規焚燒田埂雜草,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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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葉某某主動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身違法事實,鳳陽派出所民警依據《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及禁火令相關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森林草原防火
編輯:施瀅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七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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